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力,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意義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中小企業群體,在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支撐經濟可持續發展、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長期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部門、各地方的大力支持下,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仍然面臨創新能力有待加強、創業環境有待優化、服務體系有待完善、融資渠道有待拓寬等問題。因此,需要進一步凝聚各方力量,培育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帶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走創新發展道路,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二、鼓勵科技創業
(一)支持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研人員和企業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健全股權、期權、分紅權等有利于激勵技術創業的收益分配機制。支持高校畢業生以創業的方式實現就業,對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生創業基地的創業者給予房租優惠、創業輔導等支持。
(二)加快推進創業投資機構發展。鼓勵各類社會資本設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活動。探索建立早期創投風險補償機制,在投資損失確認后可按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風險補償。
(三)加強創新創業孵化生態體系建設。推動建立支持科技創業企業成長的持續推進機制和全程孵化體系,促進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載體功能提升和創新發展。加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等對創業載體建設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技術創新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研發機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提升對技術創新的支撐與服務能力。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機構給予重點扶持。
(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加強技術改造與升級,支持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調整優化產業和產品結構,將技術改造項目納入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的支持范圍。
(六)通過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國家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法規政策。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采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與首臺(套)示范項目。
四、強化協同創新
(七)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協同創新。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戰略合作,探索產學研深度結合的有效模式和長效機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移轉化。深入開展科技人員服務企業行動,通過科技特派員等方式組織科技人員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解決技術難題。
(八)鼓勵高校院所和大型企業開放科技資源。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重點實驗室、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科研基礎設施和設備進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提供檢驗檢測、標準制定、研發設計等科技服務。
(九)吸納科技型中小企業參與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產業技術創新關鍵問題為導向、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引導行業骨干企業牽頭,廣泛吸納科技型中小企業參與,按市場機制積極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五、推動集聚化發展
(十)充分發揮國家高新區、產業化基地的集聚作用。以國家高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現代服務業產業化基地、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創新型產業集群等為載體,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走布局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的發展模式,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式發展。
(十一)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走專業化發展道路,提升產品質量、塑造品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聚焦“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走專業化、精細化發展道路。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強核心業務,推進精益制造,打造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精品和品牌。
六、完善服務體系
(十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地方在區域創新中的主導作用,通過政策引導和試點帶動,整合資源,加快建設各具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體系。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咨詢、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
(十三)充分發揮專業中介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作用。開放并擴大中小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領域、規范中介服務市場,促進各類專業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充分發揮科技服務機構作用,推動各類科技服務機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服務。
七、拓寬融資渠道
(十四)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實現改制、掛牌、上市融資。支持利用各類產權交易市場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股權流轉和融資服務,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轉讓途徑。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債券市場融資,探索對發行企業債券、信托計劃、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直接融資產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社會籌資利息補貼。
(十五)引導金融機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服務創新,拓寬融資渠道。引導商業銀行積極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系統化金融服務。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抵質押類信貸業務及產品。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創新融資租賃經營模式,開展融資租賃與創業投資相結合、租賃債權與投資股權相結合的創投租賃業務。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和模式創新,支持網絡小額貸款、第三方支付、網絡金融超市、大數據金融等新興業態發展。
(十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和科技保險體系。引導設立多層次、專業化的科技擔保公司和再擔保機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鼓勵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實行快捷擔保審批程序,簡化反擔保措施。鼓勵保險機構大力發展知識產權保險、首臺(套)產品保險、產品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險、成果轉化險等科技保險產品。
八、優化政策環境
(十七)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逐步提高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支持科技創新的力度,凝聚帶動社會資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加大各類科技計劃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鼓勵地方財政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對于研發投入占企業總收入達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補貼。鼓勵地方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業中篩選一批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競爭優勢的創新型企業和上市后備企業。
(十八)進一步完善落實稅收支持政策。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技術轉讓、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政策培訓和宣傳。結合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加快推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
(十九)實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吸引人才的政策。結合創新人才推進計劃、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青年英才開發計劃和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等各項國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實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引進和培養創新創業人才,鼓勵在財政補助、落戶、社保、稅收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建立定向、訂單式的人才培養機制,支持高校畢業生到科技型中小企業就業,并給予檔案免費保管等扶持政策。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對員工的培訓力度。
(二十)加強統計監測與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加大對市場中侵害科技型中小企業合法利益行為的打擊力度。研究發布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源庫,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展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既是一項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長期戰略任務,也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迫切需求,更是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關鍵路徑之一。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各地情況,制定本意見的貫徹落實辦法,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切實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科 技 部
2015年1月10日
摘自 國科發高〔20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