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國家能源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改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水電規劃總院、電力規劃總院:
根據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地區2014年度建設情況、電力市場條件以及各方面意見,我局組織編制了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現將有關內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為穩定擴大光伏發電應用市場,2015年下達全國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780萬千瓦。各地區2015年計劃新開工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的總規模不得超過下達的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規模內的項目具備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資格。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限制建設規模,各地區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電網企業及時辦理并網手續,項目建成后即納入補貼范圍。光伏扶貧試點省區(河北、山西、安徽、寧夏、青海和甘肅)安排專門規模用于光伏扶貧試點縣的配套光伏電站建設。
二、各地區應完善光伏發電項目的規劃工作,合理確定建設布局。鼓勵結合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扶貧開發等合理配置項目。優先安排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條件好、近期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鼓勵通過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資源,選擇技術和經濟實力強的企業參與項目建設,促進光伏發電上網電價下降,對降低電價的地區和項目適度增加建設規模指標。優先滿足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等示范區域的建設規模指標需求,示范區域在已下達規模內的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可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追加建設規模指標。按照有關文件要求規范市場開發秩序,對明顯缺乏相應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的企業,不應配置與其能力不相適宜的光伏電站項目。棄光限電嚴重地區,在項目布局方面應避免加劇棄光限電現象。
三、鼓勵各地區優先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接入電網、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按簡化程序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的建設規模應與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相匹配,原則上單個集中式光伏電站的建設規模不小于3萬千瓦,可以一次規劃、分期建設。
四、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下達的新增建設規模抓緊確定項目清單,連同往年結轉在建的光伏電站項目,一并形成本地區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并于2015年4月底前報送我局,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相關省級電網企業和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報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業主、建設規模和預計并網時間等,具體報送格式見附件2。未經備案機關同意,實施方案中的項目在投產之前,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和建設內容。2014年底前未安排的年度規模指標作廢,各地區對符合規模管理的已備案項目要督促開工建設,對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要及時清理。
五、各級電網企業應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確定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對列入實施方案中的光伏發電項目,應本著簡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時限要求,及時出具項目接網意見和開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按月銜接光伏電站和配套電網建設進度,并報送相關情況,確保項目建成后及時并網運行。
六、建立按月監測、按季調整、年度考核的動態管理機制。各級項目備案機關和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統計及報送工作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4]389號)要求,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填報信息,有關信息將作為調整和確定建設規模以及形成補貼目錄的基本依據。在4月底前,對未將新增建設規模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地區,其規模指標將視情況調劑到落實好的地區。7月底前,經綜合平衡后,對建設進度快的地區適度追加規模指標。10月底前,對年度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網規模未達新增建設規模50%的,調減下一年度規模指標。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
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季公開發布本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信息,包括在建、并網及運行等情況,以引導各地區光伏發電建設。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通過信息管理平臺,及時跟蹤了解各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對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以及電網企業辦理電網接入各環節的服務、全額保障性收購、電費結算和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管。國家太陽能發電技術歸口管理單位負責信息管理平臺的運行維護,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臺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的監測和信息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