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發布《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旨在加強對國家科技獎勵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規范評審過程中的組織和個人行為,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進行。據悉,《規定》對科技獎評審過程中評審組織者、評審專家、推薦者和評審對象等4類人員的31種不規范行為明確“說不”,與2003年出臺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辦法》相比,內容更清晰、要求更明確、措施更具操作性。
據介紹,國家科技獎評審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及其委托的有關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國家科技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的評審活動。《規定》適用于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組織者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推薦者及其工作人員和評審對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國家科技獎評審組織者主要是指負責國家科技獎日常工作的獎勵辦以及受獎勵辦委托組織專用項目評審工作的單位。國家科技獎評審專家是指接受評審組織者聘請,參加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國家科技獎推薦者是指《條例》規定的具備國家科技獎推薦資格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國家科技獎評審對象是指國家科技獎候選人以及候選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
對于評審組織者,《規定》要求:不得違反保密規定,詢問、探聽處于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與自己工作職責無關的其他評審組的評委信息;不得介紹、引領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的有關人員走訪評審委員及其他專家,從事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參加其他任何單位組織的項目鑒定、驗收、評審等活動;不得接受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等。評審組織者不得作為候選人參與任何科技項目評獎。
對于評審專家,《規定》明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審專家身份、評審活動有關情況,泄露或使用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等;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以任何形式為候選人或候選項目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在項目考察和異議處理活動中,協同有關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評價意見等。
對于推薦者,《規定》要求:不得與被推薦對象協同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問題隱匿不報,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探聽評審組織處于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評審專家名單及其他評審過程中的保密信息;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推諉、拖延,拒不開展調查、惡意拖延調查、不配合調查;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敷衍塞責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調查處理意見等。
對于評審對象,《規定》明確:不得在推薦材料中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應用情況;不得虛構相關事實,人為拼湊、包裝項目;不得隱瞞相關事實,違規重復報獎;不得請托任何機構、人員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程序,擅自將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或者評審專家;不得向評審組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推薦單位工作人員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不得在異議處理中弄虛作假、拒不配合調查,或從事其他妨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規定》推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其中,對于違規的評審專家、推薦者和評審對象,獎勵辦可以分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對已經授獎、經查實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撤銷獎勵條件的,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科技部報國務院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公開通報,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被推薦國家科技獎的資格。《規定》同時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評審活動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可以向監督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或者獎勵辦督查部門舉報和投訴,由相關部門和組織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另據了解,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還同時發布了《關于印發〈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紀律〉的通知》。據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紀律》對國家科技獎勵評審過程中的4類人員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如嚴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時通信工具、短信及電話咨詢、電子郵件、登門拜訪等各種方式聯系有關專家進行請托、游說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等。
據介紹,《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獎勵辦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摘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