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公告第78號
2015-04-15
國科獎字〔2015〕13號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公告
第78號
經科學技術部批準,《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2003年7月1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2015年4月13日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以下簡稱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規范評審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進行,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并參照科技部發布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評估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科技獎評審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及其委托的有關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國家科技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的評審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組織者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推薦者及其工作人員和評審對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國家科技獎評審組織者(以下簡稱評審組織者)主要是指負責國家科技獎日常工作的獎勵辦以及受獎勵辦委托組織專用項目評審工作的單位。
國家科技獎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接受評審組織者聘請,參加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國家科技獎推薦者(以下簡稱推薦者)是指《條例》規定的具備國家科技獎推薦資格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國家科技獎評審對象(以下簡稱評審對象)是指國家科技獎候選人以及候選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
第四條 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在科技部領導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指導下,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獎和異議處理等工作進行監督,對舉報反映問題的核查進行督促檢查。
監督委員會委員中應當包括駐科技部紀檢監察部門的相關負責人。
第六條 獎勵辦作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立督查部門,按照監督委員會的要求,開展評審活動的日常督查工作,受理信訪舉報、異議、投訴并進行調查核實,向監督委員會匯報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國家科技獎評審行為準則
第七條 評審組織者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嚴格執行國家科技獎推薦、形式審查、初評、異議處理、考察、評審和授獎等活動中的各項工作規則、程序和辦法,認真履行對國家科技獎評審的管理職責。
評審組織者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專家遴選辦法選聘專家評委;
(二)不得違反保密規定,詢問、探聽處于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與自己工作職責無關的其他評審組的評委信息;
(三)不得違規泄露推薦材料非公開內容、網評專家名單、評審意見、實名異議人身份及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四)不得介紹、引領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的有關人員走訪評審委員及其他專家,從事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五)不得為候選人或候選項目向評審專家打招呼,或在評審過程中就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發表評價性意見、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的影響;
(六)不得參加其他任何單位組織的項目鑒定、驗收、評審等活動;
(七)不得作為候選人參與任何科技項目評獎;
(八)不得接受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
(九)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妨礙評審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科技獎評審的相關規定、程序、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公平、公正地對有關候選人、候選項目做出評價或者提出咨詢意見。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候選人、候選項目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關系的,應當主動向評審組織者說明并回避;本人是候選人的,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二)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評審專家身份、評審活動有關情況,泄露或使用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等;
(三)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以任何形式為候選人或候選項目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四)不得因個人恩怨或利益關系,惡意貶低評審對象和其他評審專家;
(五)不得擅自將收到的異議和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討論或者轉發給其他評審專家;
(六)不得接受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推薦單位、完成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
(七)不得在項目考察和異議處理活動中,協同有關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評價意見。
第九條 推薦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和人選,在推薦遴選工作中恪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守廉政行為規定,認真做好推薦前的審核把關工作,確保推薦材料有效、真實、可靠,并有義務積極配合評審組織者處理好與評審活動相關的異議、舉報。
推薦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與被推薦對象協同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問題隱匿不報,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項目;
(二)不得探聽評審組織處于保密階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評審專家名單及其他評審過程中的保密信息;
(三)不得組織、聯系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四)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推薦書涉密內容和異議人或舉報人姓名;
(五)不得縱容或協助有關單位和人員向評審組織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
(六)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推諉、拖延,拒不開展調查、惡意拖延調查、不配合調查;
(七)不得在異議處理工作中敷衍塞責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條 評審對象有義務配合評審活動的依法、公平、公正進行,按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確保申報材料有效、真實、可靠。
評審對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推薦材料中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提供虛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應用情況;
(二)不得虛構相關事實,人為拼湊、包裝項目;
(三)不得隱瞞相關事實,違規重復報獎;
(四)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惡意中傷、貶低其他候選項目、候選人或者評審專家;
(五)不得請托任何機構、人員進行可能影響當年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六)不得違反規定程序,擅自將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或者評審專家;
(七)不得向評審組織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推薦單位工作人員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宴請或其他好處;
(八)不得在異議處理中弄虛作假、拒不配合調查,或從事其他妨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三章 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督查
第十一條 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獎勵辦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項目公示,并對接收到的異議和舉報組織調查核實,依有關權限作出公正處理,或按程序提交相應評審組織審議、裁決;
(二)獎勵辦對紀檢監察部門轉辦的信訪、舉報、投訴等事項,按要求進行調查核實并報告處理情況;
(三)監督委員會通過對網評現場監督檢查、列席初評和評審會議、聽取并審議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報告、對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形式,對評審活動各環節的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四)獎勵辦督查部門通過履行日常職責,對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工作紀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其他適當方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評審活動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或者獎勵辦督查部門舉報和投訴,由相關部門和組織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三條 參與國家科技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主管部門視問題嚴重程度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停止或者取消其參與評審組織工作的資格等處理;構成違紀的,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獎勵辦可以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取消其參加評審活動的資格等處理;構成違紀的,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推薦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獎勵辦或科技部根據權限,可以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取消相關項目參評資格、暫停或者取消其國家科技獎推薦資格等處理;相關人員構成違紀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評審對象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獎勵辦或科技部根據權限,可以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通報批評、取消相關項目參評資格或獲獎資格、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一定期限內被推薦國家科技獎的資格等處理;對已經授獎、經查實符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撤銷獎勵條件的,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科技部報國務院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公開通報,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被推薦國家科技獎的資格。對構成違紀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日獎勵辦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