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下旬,受科技部火炬中心委派,筆者陪同科技部辦公廳調研室赴陜西西安、楊凌進行調研,并在西安召開了部分高校與科研院所座談會,走訪了西北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楊凌示范區(qū)等單位,重點了解高校與科研院所在科技項目管理、人才評價、技術轉移等方面的做法、經驗與困惑。經過調研,筆者認為,促進我國高校與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對于加快我國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意義重大,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障礙,以市場機制為導向的產學研機制亟待進一步完善。
基本情況
高校與科研院所是知識創(chuàng)造中心,承擔著基礎研究、培育人才的重要職能,技術轉移是技術行為轉移到經濟行為的過程,是高校、科研院所改革以及與產業(yè)化相結合的途經之一,是其實現“服務社會”職能的重要內容。
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技術合同成交額達到8577億元,比上年增長14.8%,其中高校輸出技術合同成交金額為315.14億元,科研機構輸出技術合同成交額為458.82億元。與此同時,部分高校與科研院所通過深化改革,建立了高效的科技成果產業(yè)化工作體系。如西安交通大學將教師分成教學、科研、產業(yè)化等不同類別,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西北有色金屬研究院轉制后,保留了較強的研發(fā)團隊與研發(fā)能力,形成了包括基礎研究、工程化和產業(yè)化于一體的發(fā)展模式,科學研究與產業(yè)化緊密結合。
雖然一些高校與科研院所在技術轉移領域取得一定進展,但從總體上看,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yè)之間的產學研合作呈現下降趨勢,2014年高校與科研院所輸出技術合同成交金額分別比上年下降了4.36%和8.42%。這表明高校、科研院所參與研發(fā)和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仍未得到充分調動。
筆者認為,在高校及科研院所技術轉移領域,課題管理、科技成果處置權、收益權改革等方面仍然面臨一些體制機制的障礙,技術轉移轉化潛力和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支撐能力還未充分釋放,產學研合作的市場導向機制有待加強。
相關難題待解
首先,技術轉移雙方對技術需求與供給的預期存在斷層。由于大學、科研院所承擔著社會基礎研究的任務,對應用研究和試驗發(fā)展相對不太關注,所以往往較少在進行基礎研究的同時考慮未來產業(yè)化的情況;同時,作為技術創(chuàng)新主體的企業(yè),創(chuàng)新能力不夠,對于大學和科研院所所產生成果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自身的小試、中試能力欠缺。因此,在進行技術轉移的過程中,大學與科研院所的技術供給以實驗室技術為主,沒有經過樣機、中試等階段,其市場前景并不明朗。與此同時,企業(yè)對技術成果的需求以其產業(yè)化階段、市場潛力為衡量標準,對技術的需求以經過中試環(huán)節(jié)、迅速商品化的技術為優(yōu)先,對距離商品化較遠、風險較大的技術投入持謹慎態(tài)度。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雙方對技術需求與供給的預期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其次,高校現有的管理體系不能有效激勵教師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一是學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評價還主要體現在承擔課題、論文發(fā)表和獲獎數量上,并以此作為教師上崗聘任、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能將成果轉化情況納入評價指標的高校目前仍是少數,且科技成果到商品化、產業(yè)化還有很長的過程,具有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因此很多高校教師目前仍熱衷于申請項目、發(fā)表論文等,缺乏將成果進行產業(yè)化的積極性。二是橫向課題按照縱向課題方式管理后,經費使用限制較多,不利于高校與企業(yè)開展合作。三是按現有規(guī)定,給予職務發(fā)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受當年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利于進行激勵。
第三,專業(yè)化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fā)育有待成熟。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具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多為國有事業(yè)單位轉化而來,部分機構體制難以理順,其行為是非市場化的,因此向外擴展的動力不大,技術轉移的實踐、經驗與能力也較為欠缺。對于部分民營中介機構而言,還沒有能找到很好的盈利模式,資金問題是這類中介難以壯大的重要原因。各類服務機構力量分散,缺乏協(xié)同;服務人員專業(yè)化程度不高,高端、個性化服務能力尤為欠缺,絕大部分服務機構的全球鏈接能力和功能遠不能滿足需要等。
第四,現有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已不能滿足新形勢的需要。我國現有制度將職務成果定性為國有資產,不利于激發(fā)技術創(chuàng)造者將其產業(yè)化的積極性。雖然北京中關村、南京、武漢等地就科技成果處置權、收益權改革進行了有效嘗試,2014年發(fā)布的《關于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yè)單位科技成果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lián)合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也提出試點單位可以自主決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但權力下放后由于實施細則尚不明確,同時還存在著科技成果定價難的問題,部分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心存顧慮,有觀望心態(tài),不敢自主決定處置科技成果。
多措并舉加快技術轉移速度
對于加快促進我國高校及科研院所技術轉移,筆者認為,首先應開展“創(chuàng)業(yè)型大學”建設試點,借鑒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辦公室”經驗,組建既懂技術,又懂營銷、法律的專業(yè)技術經理人團隊,對學校的技術專利進行營銷,代表學校和發(fā)明人全權與企業(yè)進行談判。
同時,完善教師考核評價體系,將技術轉移績效納入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專業(yè)技術職稱、專業(yè)技術崗位的評聘條件之一。完善獎勵報酬制度,對職務發(fā)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免。鼓勵高校教師離崗創(chuàng)業(yè),一定時期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其檔案工資正常晉升,從相關收益中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歸個人所有。
其次,要鼓勵財政投入科研項目成果的轉移和交易。要不斷總結各地的試點經驗,盡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與收益權,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并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對財政投入科研項目成果轉化的典型成功案例,要大力進行宣傳,打消項目承擔單位處置科技成果中的顧慮。
要利用財政性資金產生的科研成果,自項目驗收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轉化和實施的,強制進入技術交易場所進行掛牌交易或拍賣,所取得的收入扣除交易成本之后的部分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三,要研究建立市場化的科技成果定價機制。要改革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屬性,建立市場化的定價機制。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入股企業(yè)或轉讓時,針對成果的定價采用“低首付,高分成”或“實物期權法”等方式,政府可給予一定程度的資金補貼。鼓勵高校針對初創(chuàng)期企業(yè)開展分階段收費方式,即以“彈性股權方式”分階段獲取技術的收益,降低技術轉移首付門檻,推動技術創(chuàng)業(yè)。
摘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yè)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