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國家能源局
為加強能源規劃管理,規范省級能源規劃工作,加強國家和省級能源規劃銜接,近日,國家能源局依據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并印發《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規劃編制、規劃審批、規劃實施、附則五個部分,共二十一條。
《辦法》強調,經批準的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是指導本?。▍^、市)能源發展、核準(審批)能源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實施能源行業管理和監管的重要依據。
《辦法》明確,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等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行政、責權對等、分級負責的原則。屬于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省級政府核準權限的能源項目,均應當納入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各類能源項目均應符合國家能源規劃確定的總量規模和有關法規、政策、標準等規定。
《辦法》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要求上報銜接材料,國家能源局結合國家能源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開展省級能源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工作。省 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的能源項目,經銜接達成一致后,屬于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核準權限的,納入相應的國家能源專項規劃,其中重大項目納入國家能源總體規劃。屬 于省級政府核準權限的,納入省級能源發展規劃。
《辦法》還對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的發布實施及修訂等作出具體規定。
目前,我國“十三五”省級能源規劃審批已完成銜接工作。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按照《辦法》開展規劃預審和批復,同時進一步完善能源規劃管理制度,發揮規劃導向作用,推動新形勢下能源管理方式轉變,促進能源可持續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可靠的能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