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中國電力網
6月6日,國家能源局發出關于印發《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9號)有關要求,為指導電力規劃編制工作,特制定《電力規劃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電力規劃主要包括全國電力規劃(含區域電力規劃)和省級電力規劃,全國電力規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編制,省級電力規劃由省級能源管 理部門負責編制,報國家能源局銜接達成一致后方可公開發布。同時,電力規劃應與能源發展總體規劃銜接一致,按照省級電力規劃服從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能源發 展規劃的原則,通過“兩上兩下”對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電力規劃進行銜接,對送電省電力規劃和受電省電力規劃進行銜接,保證上下兩級電力規劃和相關省級之間 的規劃有效銜接、協調統一。
《辦法》規定,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能源規劃工作總體安排,提前2年開展電力規劃編制,及時啟動專題和綜合研究工作。全國電力規 劃應重點提出5年規劃期內大型水電(含抽水蓄能)、核電規模及項目建設安排(含投產與開工),風電、光伏(光熱)等新能源發電建設規模、煤電基地開發規 模,跨省跨區電網項目建設安排(含投產與開工),省內50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建設安排(含投產與開工),以及省內自用煤電、氣電規模。電力規劃應在建設 規模、投產時序、系統接入和消納市場等方面統籌銜接水電、煤電、氣電、核電、新能源發電等各類電源專項規劃,形成協調統一的電力規劃。
《辦法》還規定,未納入電力規劃的重大項目、不符合規劃布局的電力項目不予核準。特殊情況下也應先調整規劃后再行核準。未經核準的電力項目,不得進入電力市場交易、不得納入電網準許成本并核定輸配電價、不得享受電價補貼、稅收減免等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