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里程碑,2006年正式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地位、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特別是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與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統籌考慮,可再生能源發電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以及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使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步入了快車道。
《可再生能源法》構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五項制度:總量目標、強制上網、分類補貼、費用分攤和專項資金,有力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圍繞這部法律,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也相應制定了多項配套措施。例如,今年3月份,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這其實就是對《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的配額制的探索,雖然距離強制性的配額制還有差距,但已成為一個發展方向。這進一步凝聚了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共識,另外建立目標導向的管理模式,為確保實現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奠定了制度基礎。
盡管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當前存在一些問題,但我認為,這是一些發展中的問題。在可再生能源規劃方面,我們初步規劃到2020年力爭實現風電裝機2.5億千瓦,光伏1.5億千瓦,光熱500萬千瓦。
另外隨著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其在實現我國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2020年、2030年占比分別達到15%、20%的目標中,將作出巨大貢獻。在非水可再生能源消費占比高于20%后,我可再生能源將會作出更大貢獻,這種發展趨勢是不可阻擋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推動低碳循環發展,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其實這就是我國未來能源發展的綱領性指導方針。“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決勝階段,也是建設生態文明,推動能源革命的攻堅階段,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落實《巴黎協定》的一個轉折期。可再生能源發展關系到我國能源轉型戰略的實施以及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標的實現,為此必須要進一步轉變思想,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以可再生能源引領能源革命。
第一要落實能源革命的要求,堅持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目前我國已進入能源轉型、推動能源革命的關鍵時期,“十三五”必須要把能源革命布局進來、落實下去。可再生能源已經進入大范圍的增量階段、區域性的存量替代發展階段。能源轉型的矛盾和陣痛日益突出,但是我國推動能源革命的方向是明確的,也是堅定的。各方必須深刻認識能源革命的本質和內涵,即能源革命的本質是主體能源的更替和能源開發利用的根本性變革。
能源體系的根本方向不可逆轉,實現可再生能源從補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轉變,已經成為“十三五”能源發展規劃的主基調。為此,要建立能源轉型的法律秩序,在能源法、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確定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地位,轉變和創新能源發展方式,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全面優化布局,優化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不斷擴大可再生能源應用規模和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第二要堅持目標導向,確保實現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標。根據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初步研究,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裝機要達到7.5億千瓦,其中新能源發電在全部發電量中的比重提高到9%以上,才能確保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比重達15%的戰略目標,并為2030年20%的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標奠定基礎。為此,必須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要求,利用目標考核指標制度,根據法律要求制定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以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達到15%為基礎,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和考核制度,分解落實各省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標,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量,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檢測和評價體系,引導各地規范運行,統籌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
第三是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市場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利用市場手段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必須讓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發揮出來,必須在法治軌道上實施。美國各州通過法案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市場份額制度,綠色證書制體系,德國也通過不斷修訂《可再生能源法》建立了明確的補貼制度。根據國情和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以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的要求,我國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降低新能源發電直接補貼強度,并隨著新能源技術不斷進步,推動財政補貼逐步降低并退出。
第四是要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還要依據《可再生能源法》開展依法監管工作,切實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另外,還應對《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進行評估,為以后的修訂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摘自《中國能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