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記者從省環保廳獲悉,根據《山西省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中期評估結果,省政府決定對規劃中部分指標進行調整,此次調整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環境質量指標:“全省主要河流監控斷面劣Ⅴ類水體的比例降至40%以下。市界斷面水質按功能達標率大于60%”指標,調整為“全省主要河流監控斷面劣Ⅴ類水體的比例降至55%以下”。取消市界斷面水質按功能達標率指標;“自然保護區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的比例大于30%;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比例大于8%”指標,調整為“自然保護區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比例大于7.5%”。取消自然保護區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的比例指標。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到2010年,化學需氧量控制在33萬噸以下”指標,調整為 “到2010年,化學需氧量控制在33.6萬噸以下”。
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指標:“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率達到50%以上”指標,調整為“太原市城市污水回用率達到40%以上,其他省轄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20%”;“新增5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10%”指標,調整為“新增3個生態功能保護區,全省生態功能保護區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3%”;“水土流失治理度大于60%,礦山生態恢復治理率大于50%”指標,調整為“水土流失治理度大于60%”,取消礦山生態恢復治理率指標。
環境監管與能力建設指標:“省、市環境監察設施與裝備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一級標準、縣級達到國家三級標準”指標,調整為“省級環境監察設施與裝備達到國家一級標準,90%的市級環境監察設施與裝備達到國家二級標準,70%的縣級環境監察設施與裝備達到國家三級標準”。
此外,“省級輻射監督能力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水平”、“全省環境信息網絡建設達到省相應標準要求”、“全省宣傳教育能力達到國家相應標準要求”指標,調整為“省級輻射監督能力儀器設備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水平”、“全省環境信息網絡建設儀器設備達到省相應標準要求”、“全省宣傳教育能力儀器設備達到國家相應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