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正在成為經濟發展轉型升級的重要動力,尤其在不斷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方面,其潛力、能力巨大。
現實意義
近年來,經濟下行給我國就業穩定帶來了壓力。在此背景下,我國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發展,大力發展大數據、云計算、電子商務等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數字經濟規模迅速增長,就業規模每年穩定增加,對社會穩定、人民收入增加和穩定經濟增長預期都產生了重要作用。
數字經濟釋放了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的巨大潛能。我國已是互聯網第一大國,有7億多網民和4億多在線消費者,這極大地降低了創業門檻,激發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活力。當前,大量的創新和創業都發生在數字經濟領域。比如,騰訊開放平臺在2011年至2015年間,共有600萬創業者注冊,其中有30家創業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它們從騰訊開放平臺中獲得的總收益超過了160億元。
數字經濟有利于過剩產能行業職工再就業。我國處于經濟新舊動能接續轉換階段,傳統產業淘汰過剩產能、去庫存帶來的嚴峻的就業壓力,可以靠發展數字經濟來紓解。阿里巴巴、滴滴出行等數字經濟的代表已經顯現出創造就業機會的巨大能量。滴滴出行年度報告顯示,2016年滴滴出行平臺創造了1750.9萬個就業和收入機會,其中238.4萬名司機來自產能過剩行業。
數字經濟創造了大量靈活就業。互聯網技術賦予勞動者更多選擇權和自由度,可以根據自己的技能優勢和時間狀況,選擇多樣和靈活的就業崗位。勞動者和網絡平臺間是合作關系,平臺為勞動者提供就業基礎設施,勞動者可以在多個平臺選擇就業。國家信息中心發布報告顯示,2016年,我國參與分享經濟的人數為6億人左右,參與提供服務的人數約6000萬人,其中大部分屬于靈活就業。據阿里研究院預測,未來20年,8小時工作制將被打破,中國約有4億勞動力將通過網絡自我雇傭和自由就業,這相當于中國總勞動力的50%。
數字經濟有利于優化就業結構。大力發展數字經濟可以促進我國就業結構持續優化。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就業人員占比已由2010年的36.7%∶28.7%∶34.6%,轉變為2015年的28.3%∶29.3%∶42.4%,第三產業對就業的貢獻大幅上升。2016年第四季度《中國就業市場景氣報告》顯示,在能源、礦產、采掘、冶煉、印刷等傳統行業就業難的情況下,互聯網/電子商務、保險、基金/證券、交通運輸、中介服務等行業就業景氣指數相對較高,其中“互聯網/電子商務”的中國就業市場景氣指數明顯處于領先地位。
現存挑戰
技術進步將替代低技能勞動力,導致一些行業的就業減少。技術創新發展,催生了新商業模式和新業態,打破了原有的產業格局。技術進步不斷創造新就業崗位的同時也會導致技術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比如,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導致大量實體門店關閉,成千上萬零售人員失業;數字媒體發展將導致大量傳統紙媒和電視媒體從業人員失業;機器人投入使用將導致大量流水線工人失業;人工智能廣泛應用將導致律師、研究助理、商業分析師和記者等失業。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2016全球人力資本報告》認為:到2020年,全球將會有700萬個工作崗位消失,包括基礎白領和藍領技工等。
現有就業統計體系低估了數字經濟對就業的貢獻,亟需調整。數字經濟環境下,大量靈活就業涌現。由于“眾包”快速發展,出現了大量兼職職業者;由于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出現了大量自我雇傭者;由于互聯網平臺的發展,大量咨詢師、作家等自由職業者涌現。而現有的統計體系并未將靈活就業納入國家正規就業統計體系,低估了數字經濟對擴大就業的貢獻。
現有法律法規不適應數字經濟發展要求,數字經濟創造就業缺乏法律保障。現有的《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政策并不能有效保護靈活就業。《勞動法》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不適合靈活用工;《勞動合同法》對在職職工保護較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勞動力市場僵化;《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也沒能有效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問題。
一些管理制度滯后,制約了數字經濟發展。當前,我國社會管理和經濟管理制度強調集權、層級管理,區域和條塊分割,諸多管理制度和產業政策制約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數字經濟具有去中心化、跨區域和跨行業的特征,現行條塊分割的行政管理體制難以適應。大量從事教育、出行、醫療、金融行業的數字型企業,被要求完全按照線下經營實體資格條件取得相應牌照和資質,提高了創業門檻。此外,現有稅收制度都是基于區域行政的管理模式,大多數平臺型企業是跨地域的,部分地方對跨區域平臺產生排擠心理,不利于數字型企業整合資源。
對策建議
啟動修改《勞動法》,規范靈活用工和勞動關系。建議《勞動法》擴大調整范圍,對新型勞動關系進行有效規范,把廣大勞動者最大限度地納入法律保護范圍,規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繳納、工傷處理等方面的行為。研究和實行適合靈活就業形式的社會保險形式,主要是在繳費辦法、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年限等方面設計適中的標準,其方向應是降低門檻、靈活服務。對靈活就業人員,應制定更加積極的社會保障政策,支持靈活就業。
提高制度和政策靈活性,完善數字經濟政策體系。著力提高稅收、社會保障等政策的靈活性,探索按小時繳納社會保險的辦法,個人和法人必須依法納稅;調整數字經濟模式下的財稅政策,規范交易行為,保護交易雙方和政府的合法權益;修改現有涉及數字經濟的相關法規,提高社會經濟政策的靈活性;健全就業統計指標體系,完善統計口徑和調查方法,建立數字經濟就業新形態和創業情況的統計監測指標,更加全面地反映就業創業情況。
大力扶持數字經濟發展,通過創業帶動就業。政府在用地、稅收、社會保障等方面給數字經濟創業者政策支持,支持專業的服務機構在人力資源、辦公軟件、財務和法律等專業知識、信息化等方面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創業者降低創業成本。鼓勵金融機構為數字經濟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提供減免利息稅等優惠政策。加快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
發展平臺型經濟,促進靈活就業。建立健全平臺經濟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評價制度,降低企業信用認證成本。創新平臺型組織的管理模式,積極采用和推廣“政府管平臺,平臺管企業”的模式。制定平臺企業統計分類和標準,開展平臺經濟統計監測。推動在金融、住房、技能、生產等領域的分享經濟發展,鼓勵分享經濟平臺企業吸納靈活就業。鼓勵建立和發展各類生活服務平臺,鼓勵傳統企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完善低收入保障、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減少創業者的生存顧慮。
培訓數字化工作技能,提高重點人群新的就業能力。數字經濟導致部分傳統產業就業崗位減少或消失,大批傳統加工制造企業、實體門店銷售人員、傳統紙媒從業者等面臨重新選擇就業。這些勞動者大部分仍處于適齡勞動階段,政府要幫助這些人員再就業,提供新思維、新技能和新技術等方面的數字技能培訓。試點推廣“慕課”等“互聯網+”創業培訓新模式,大規模開展開放式在線培訓。針對農村勞動力、困難群體等重點人群,提供有針對性的新技能培訓,提高重點人群適應數字經濟的就業能力。創新職業培訓方式,實行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制度;創新培訓補助方式,由政府安排培訓轉為由個人提出培訓需求,再申請補貼的方式,提高培訓補助的效果。
摘自《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