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使用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培育新經濟新動能的引導作用,促進公平、公正和公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5 號)、《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 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
(一)創新能力建設類項目,是指以突破產業發展技術瓶頸,提高重點產業核心技術工程化研發及驗證能力,支撐產業化發展為目標的項目。
(二)雙創平臺類項目,是指以技術合作交流、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技術服務與測試、創業信息和中介服務、創業人才教育和培訓、創業培育和孵化、創業國際合作等為目標,有力助推雙創發展的支撐平臺項目。
(三)“互聯網+”和大數據類試點工程,是指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下一代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加強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圍繞探索完善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發展的創新試點工程。
(四)信息基礎設施類項目,是指以建設泛在高效的信息網絡為目標,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纖網絡、構建先進泛在的無線寬帶網絡、加快信息網絡新技術開發應用、支撐基礎薄弱區域寬帶發展的項目。
(五)區域產業集群類項目,是指集聚高技術產業資源,以推動區域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為目標的產業集聚示范項目。
(六)其他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
第三條申請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完成項目相關工作基礎和必要條件。
(二)建設內容和重點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通知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項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專項規劃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四)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資金籌措、項目實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會信用,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項目所需資金已落實、知識產權歸屬明晰。
(五)已基本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應按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已經實施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未超過兩年。
(六)申報項目未獲得過同類專項國家補助資金支持。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通知中明確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二章資金安排方式、分配原則
第四條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建設資金原則上以項目建設單位自籌為主,國家采用中央預算內資金補助和貼息的方式予以支持,為國家無償投入。
第五條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方式,根據項目屬性分別采用定比例支持、分檔支持、定額支持等方式,并對每一類項目設定補助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確定國家補助資金的支持方式;分檔支持是指根據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評審(評估)結果,采取2-3 個補助額度的支持方式;定額支持是指根據專項性質,采取1 個補助額度的支持方式。
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年國家資金總規模及專項性質研究確定上述投資補助方式。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批復文件和項目進展情況,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情況一次或分批次下達資金。對于分次下達資金的項目,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在下達資金前提交資金下達申請。
第三章評審優選程序
第八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通知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項目通知發布的建設領域和重點要求及其他相關要求,組織申請單位編報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本辦法中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以及工作方案要求的相關附件等其他內容。
第九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使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15]2942 號)等的具體要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項目情況。對于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考慮支持。
第十條對于已經申報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部門(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與評審、評估。
第十一條項目初審一般采用書面評審的方式,主要核查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范圍和申報條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否包含必要的內容和要件。
第十二條對于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的項目評審、評估,應包括組織專家按照評審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專家答辯、對項目單位編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或咨詢評估報告。
被委托機構根據項目答辯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出具審核意見或咨詢評估報告,提出建議支持項目名稱、資金申請報告優化建議、投資規模匡算數額、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評審原則上采用答辯的方式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書面評審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核意見或咨詢評估報告研究確定擬支持項目,并須對擬支持項目進行公示。根據公示結果批復資金申請報告,并按照“成熟一批、啟動一批、儲備一批、謀劃一批”的原則,統籌安排國家補助資金并下達投資計劃。
第四章工作時限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報送截止后2 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報來的項目進行初步核查,按照要求做出補齊補正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在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評估機構組織開展項目評審、評估工作,應當在30 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評審、評估報告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批復意見的審議,并按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少于5 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公示時間截止后,若無異議,原則上在5 個工作日完成項目的批復辦文。對于有異議的項目,按程序啟動問題核查等工作后再確定是否予以批復。
第十九條征求行業或相關部門意見、委外會簽、會議審議、問題核查等環節原則上應在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報請分管委領導同意,可延長10 個工作日。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庫對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實行按月調度(凡涉密項目通過其它要求的方式報送),根據相關具體通知要求填報本批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在規定時間前完成填報。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使用國家補助資金,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對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如銀行貸款承諾、自有資金證明、生產許可文件等)進行認真審核,對其合規性負責,并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按期實現建設目標,完成驗收。
第二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內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違反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評審專家、委托評估機構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將其失信記錄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已經獲得中央預算內資金的,應當予以追回。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涉及相應項目的有關具體要求和資金分配標準詳見附件。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
1、創新能力建設類項目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2、雙創平臺類項目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3、“互聯網+”和大數據類試點工程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4、信息基礎設施類項目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5、區域產業集群類項目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附件1
創新能力建設類項目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一、支持重點
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創新企業百強工程試點、產業創新中心、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信息安全專項、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競爭力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應用示范工程、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標準體系建設項目等。
二、資金分配原則
(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創新企業百強工程試點、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設項目,以及國家信息安全專項、戰略性新興產業應用示范工程等項目,按照定比例方式確定國家補助資金安排方案。
(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戰略性新興產業標準體系等建設項目,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競爭力提升項目,按照分檔方式確定國家補助資金安排方案。
(三)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按照定額方式確定國家補助資金安排方案。具體以項目實施方案(通知)要求為準。
附件2
雙創平臺類項目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一、支持重點
雙創支撐平臺支持重點主要包括:雙創服務功能明顯、社會公共屬性強、投資帶動作用大的區域示范基地類項目;發揮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和科技優勢,推進創業人才培育、實訓,創業孵化和科技成果轉化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類項目;依托開放企業創新創業資源,促進企業內部員工和外部人員自主創業、企業內部再創業的企業示范基地類項目。
二、資金分配原則
雙創支撐平臺項目按照定比例方式確定國家補助資金安排方案,具體以項目實施方案(通知)要求為準。
附件3
“互聯網+”和大數據類試點工程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一、支持重點
示范效應突出、產業帶動性強、促進互聯網向生產生活領域拓展,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互聯網+”保障支撐項目;物聯網應用示范工程、云計算示范工程、下一代互聯網應用示范、量子通信應用等重大應用示范項目,支持大數據創新應用、電子商務信息基礎設施和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等。
二、資金分配原則
按照分檔方式確定國家補助資金安排方案,具體以項目實施方案(通知)要求為準。
附件4
信息基礎設施類項目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一、支持重點
推進農村地區寬帶建設發展的“寬帶鄉村”示范和配套支撐工程;提升城鎮地區網絡水平的中小城市基礎網絡完善工程;加快實現邊遠山區、牧區及島礁等“信息孤島”網絡通達的寬帶新技術應用示范項目;推進第五代移動通信(5G)、超寬帶技術、下一代互聯網、量子通信等信息網絡建設部署的項目。
二、資金分配原則
按照分檔方式確定國家補助資金安排方案,具體以項目實施方案(通知)要求為準。
附件5
區域產業集群類項目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原則
一、支持重點
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集聚區、集聚試點、示范區等建設。其中,東北地區培育和發展新興產業三年行動計劃主要包括:東北地區(包括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簡稱東北四省區)創新驅動發展措施、“雙創”支撐條件、“互聯網+”行動計劃及新興產業惠民工程等。
二、資金分配原則
按照定額方式確定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國家補助資金安排方案,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將國家補助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具體以項目實施方案(通知)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