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輪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需要高度重視在認識和操作層面存在的不良傾向,謹防科技成果轉化陷入新的誤區。同時,以“穩源頭、除藩籬、建通道、拓范圍”為著力點,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助力。
當前存在的不良傾向
一、認為科技成果轉化不暢問題被高估。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是一個近年來被廣泛關注的觀點。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率”指標存在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等問題,我國也并未公布官方數字和統計標準,因而“科技成果轉化率”的具體數值存在爭議,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不暢問題并沒有被高估。事實上,僅從專利平均維持時間較短、未繳納年費成為專利失效的主要原因等就足以看出,目前我國大量的職務科技成果往往根本沒有轉化。
二、在轉化過程中過分注重技術性因素。科技成果轉化不僅需要創造成果,更要從成果中獲利。大量事實表明,技術經濟性、市場適用性、產品管理與營銷等非技術性因素往往是決定成果是否能成功轉化并實現利潤的關鍵。對于處于創新追趕階段的國家,傳統動能改造和產業層次提升需要一個過程,在轉化過程中尤其需要更加注重非技術性因素。不能片面地認為突破性技術就必定帶來產業化成果,更不能引導企業只盯著“前沿性技術”卻不評價技術本身的適用性等問題。
三、過于夸大大幅提高科研人員獎勵比例的作用。較為極端地大幅提高科研人員獎勵比例,可能會扭曲收益分配機制,忽略技術轉移方和高校院系等組織的應有分配。技術轉移方在優化科技成果配置中具有特殊地位,如果忽視他們的合法權益,最終受損的還是科技成果供需雙方。
四、過分強調科技成果轉化必須經第三方評估。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為以“協議定價+內部公示”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了合法保障。第三方評估并非唯一選擇。
五、認為高校院所確有必要自辦企業實施轉化。應該看到,鼓勵高校院所及科研人員參與成果轉化,是為了提高成果轉移轉化的成功率,并不是鼓勵大學自辦企業。高校與企業、教師與老板,在功能設定上具有不可調和的內在矛盾,大學和教師應堅守創造和擴散知識的本職工作。其實,高校在剝離下屬企業或不辦企業的情況下,仍可以通過“授權使用/專利入股+技術服務”的模式進行成果轉化。
多角度著力激活轉化
“穩源頭”,筑牢有利于提升成果質量和促進成果轉化的制度基礎。暢通科技成果轉化渠道,要從源頭上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營造有利于產生高技術水平和高經濟價值成果的體制機制。一是繼續推進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分類改革,穩定支持從事基礎研究、前沿高新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的科研機構,推進薪酬制度、評聘制度改革,促進人才雙向流動。二是推動校地企協同升級,使校地企協同向共建新實體與新機制的方向發展,構建激勵相容、權責對等的治理新體系。建立企業牽頭、高校參與、地方服務的新型合作模式和新型科研機構,使科技成果從開始立項就“圍繞需求、貼近市場、服務產業”。三是尊重科研規律,深化科技管理體制和科研經費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為科研人員松綁除障。
“除藩籬”,研究制定國有無形資產的管理辦法和相關配套性措施。要承認職務科技成果等國有無形資產的特殊屬性,重點解決現行國資體制下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問題,堅決打破高校院所“專利權等國有無形資產越嚴格管理越實質流失”的怪圈。一是堅決落實關于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免責條款,并適時上升到法律層面;二是推廣國有股回購政策,給予科研團隊在適當溢價的基礎上擁有向有關單位回購國有股的優先權;三是試點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規范實施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確權;四是研究建立針對國有無形資產的專門管理制度,尤其是與國有無形資產對價的國有股的管理辦法,消除制度瓶頸。
“建通道”,建設兼具獨立性專業性的內部技術轉移轉化專門機構。在高校院所內部建立技術轉移辦公室等專門機構,強化專業分工并完善轉移機制,激活大院大所的科技成果轉化。一是優先支持部分重點高校設立校內技術轉移轉化專業機構,確保機構實體獨立運作;二是將技術轉移轉化人才納入有關人才計劃目錄,建立覆蓋技術、金融、財務、法律等方向的專業人才隊伍,提高機構的專業化水平;三是規范管理機制,明確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建立可持續的發展與運營機制。
“拓范圍”,加大對科技服務業的扶持力度并制定專門優惠政策。要繼續加大對科技服務業的扶持力度,更加重視非技術性因素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科技服務業企業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積極作用,與體制內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形成良性互動。一是推動進一步擴大科技型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對科技服務業企業要降低研發費用等認定門檻。二是加大對科技服務業的財稅扶持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惠及科技服務業,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方面適用更優惠的政策。三是研究制訂針對科技服務業企業的認定辦法,打造一批服務好、專業強、品牌知名度高的科技服務業企業。
摘自《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