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時代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推動下,各地都把發展高科技產業作為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著力打造不同區位優勢、不同產業方向、不同集聚規模的科技園區。園區建設的主體既有政府主導的平臺公司、市場化的房地產開發商,也有科技企業、基金投資公司等。然而,隨著國家對建設用地政策的嚴控,如何把寶貴的土地資源建設成為現代科技園區,避免出現“爛尾樓”“荒園”“鬼城”,則需要建設者們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導,在以往科技園區建設發展的實踐基礎上,客觀總結、深入思考、持續探索。
一、建設科技園區要拋棄房地產開發模式
目前,有一種很流行的業態叫作科技地產,顧名思義就是把科技園建設當作房地產開發,形式是建園區,實質是搞地產。在房地產模式下建設科技園區,科技園區在土地出讓、商業模式上盡顯房地產化,甚至出現爆炒研發用地和科研用房的現象,完全背離了建設科研園區、支持科技創新、促進創業升級的初衷。科技園區建設時間長、投資大、不確定性多,通過銷售一些園區內符合政策的房產來解決資金問題原本無可厚非,但在傳統住宅地產和商業地產受到政策管控下,地產商紛紛轉向科技園區建設的形勢下,大有把科技園區變成新型房地產市場的趨勢,要么囤積土地、待價而沽,要么隨行就市,推高房價,甚至違規銷售不符合地性規定的房產。
科技園區不應成為房地產商逐利的新市場。科技園區的建設主體可以多元化,房地產商也完全可以參與科技園區的建設,但科技園區必須去地產化。首先,要對土地出讓方式進行改革,政府要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不以競拍高價者得,而在限定土地價格下進行選優,這樣既可以防止推高地價又可確保有優秀的建設主體;其次,園區用地建設的各類物業要實行嚴格的銷售轉讓政策,甚至是限制銷售、不得轉讓,除政府的嚴格審批下可進行定向銷售部分物業外,園區建設主體要持有大部分物業,靠長期租賃回收建設投資。政府把低成本的土地交由優秀的主體建設,防止其進行囤地炒房,確保其向科技企業提供長期、低廉的租賃物業,促進科技企業的創新創業,企業發展了,納稅增加了,政府收入從前端的“土地財政”變為后端“發展紅利”,從而使科技園區建設進入良性的發展狀態。
二、科技園區基礎設施不等同于市政一級土地開發
建設科技園區基礎設施要先行。目前,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普遍模式是政府的一級土地開發授權模式,即政府把土地的一級開發權通過一定的審批程序授予開發主體,開發主體根據授權內容對土地進行用地規劃、征地拆遷、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如“七通一平”。然而,科技園區的基礎設施與市政一級土地開發存在顯著差別,市政一級土地開發是科技園區基礎設施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一般而言,市政一級土地開發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雨污水排放、道路、電信等,但科技園區的基礎設施還需要園林景觀、公共停車場、海綿調蓄池、中水處理系統等生態保障設施。隨著技術進步,科技園區的公共技術服務設施也已成為標配,如光纜、無線局域網(WiFi)、數據中心等,這些科技園區基礎設施的內容已大大超出市政一級土地開發的范圍。但科技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內容需要與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甚至同步實施,并聯進行。如果是串聯進行,不僅增加成本,還會給后續建設造成巨大困難甚至導致無法實施。
按照政府一級土地開發授權,進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后,進行嚴格的土地成本審核,哪些項目進入成本,哪些不能進入成本,都要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且日漸趨緊。只有記入成本的部分,政府在核算后予以償付。唯此,園區建設企業會面臨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能否記入開發的困境。當然,企業也可以嚴格按照一級授權內容進行建設,不超越任何成本邊界,但這僅僅是完成了市政一級土地開發,遠遠未完成科技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鑒于科技園區基礎設施與市政一級土地開發的重大差異,政府可考慮在現有一級土地授權開發的體制中,根據園區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核定建設項目內容,把園區標配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記入一級土地開發成本,并在土地出讓收益中予以償付。唯此,科技園區基礎設施才能在市政基礎設施的基礎上得以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為科技園區的后續建設與運營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防止科技企業淪為科技地產商
目前,有一種趨勢需引起特別關注:一些科技企業的主營業務悄然改頭換面,從科技創新的主體演變為科技地產新軍。在房地產暴利的誘導下,這些企業通過各種途徑拿到遠遠超過自用需求的優惠土地,建設了大量辦公樓宇、商業配套、甚至公寓住宅,或直接銷售房產,或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或成為房東,不在科技創新上下功夫,而在房地產上搞投機,從支持創新的政策中套利。
為防止科技企業進行政策套利、淪為科技地產商,政府應對出讓給科技企業的土地進行限制性約定,土地上的物業只能自用,不得出售、轉讓或租賃,并加大動態監管力度,在資產登記、股權變更等環節進行核查。如果企業確實遇到發展困難需要處置資產,可由政府主導的專項基金進行回購或過橋融資,既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也可以主動調整業態、騰籠換鳥,供其他具有創新發展能力的科技企業使用。
四、科技園區運營能力重于開發能力
在房地產模式下建設科技園區,建設主體重在建好后進行銷售,借助市場行情快銷、多銷,收回投資變現利潤,銷售完畢后從園區裸離,不持有園區物業,與入園企業只是一次性的買賣關系,并不關心園區的后續發展,只是關注買方的支付能力,而漠視買方的產業方向、創新實力,從而導致一些園區成為業態散亂、低端的“大雜院”,難以形成有上下游協同關系的產業集群和較高品質的專業化創新園區。同時,有些物業在后續使用中暴露出來的規劃、設計、施工中的問題,大都投訴無果。這樣的園區建設模式,肥了開發商,苦了園區企業。
科技園區運營能力要重于開發能力。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鼓勵開發商多持有園區物業。園區建設單位從開始就應樹立服務創新、久久為功的理念,以產業規劃為先導,空間規劃為落地,運營規劃為支撐,形成真正的園區規劃、建設、招商、運營一體化的建設模式。科技園區的開發建設者要轉型成為高科技專業園區發展商、運營服務商,緊密圍繞企業從成立、孵化、加速到成熟的不同發展階段,針對“雙創”的特點和企業實際需求,構建政策引導、產業集群、創新平臺、科技金融、國際合作和產業服務等六大生態要素,打造適宜企業創新創業的生態體系。園區運營商要積極集聚產業鏈,打造創新鏈,融通資金鏈,構建起專業化、特色化、國際化、品牌化和創新性的產業服務體系,不斷豐富“雙創”服務內容。
五、科技園區要彰顯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屬性
新時期,建設科技園區要貫徹落實創新、綠色、協調、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對科技園區的屬性清晰厘定,扼制房地產商業化,彰顯公共服務產品屬性,并按照公共服務產品的定位在供給、運營、可持續發展的機制上進行新的設計。首先,政府要改變“土地財政”思維,土地成本是科技園區建設的基礎成本,政府應把科技園區用地上歸類到公共產品用地,只回收土地整理成本,不借助市場獲取土地溢價,降低園區建設基礎成本。其次,借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政府與社會資本的集成優勢。為保證科技園區公共服務產品的屬性,政府需要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發揮指導、調控作用。PPP模式可有效調動社會資本的積極性,在政府的支持、指導下,確保科技園區建設不偏離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方向。第三,優化經營模式,不當開發商,當好運營商。在回歸公共服務產品屬性的要求下,建設主體要長期、大量持有園區物業,與入園企業是持續的服務關系,要持續構建良好的產業生態體系,要具備園區在產業服務、物業服務、商業服務等全方位的能力,要注重運營商業模式的創新,獲取長期、可持續的收入。
當科技園區回歸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屬性后,園區建設主體的投資成本得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園區的物業不再成為爆炒牟利的商品,園區長期運營的機制得以建立,創新創業的生態品質得到保障,創新停滯、活力不足的“僵尸”企業被及時清理,有限的公共服務空間留給創新創業的活要素;入園的科技企業心無旁騖地專注于創新創業,緊盯科技創新的世界前沿,以創新的商業模式做強做大企業實力;政府部門則通過制定科技園區土地公共政策,提供園區公共產品,支持產業發展,抑制科技園區房地產化,把政府的優惠政策紅利轉化成為企業創新發展的紅利,加快邁向創新國家的步伐。唯此,科技園區的相關方(包括政府、建設單位、入園科技企業等)都從“逐利的循環”中解脫出來,圍繞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這一共同目標,找準定位、精準發力、相互協同、共同受益,構建出一個以公共產品屬性為核心的科技園區建設新模式。
新時代下,科技創新面臨著新的目標、任務和挑戰,科技園區作為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的重要載體,其投資建設、運營服務的模式要緊緊圍繞著服務科技創新不斷升級迭代、協同創新,讓寶貴的土地資源發揮出促進產業發展的最大綜合效能,讓科技園區成為名副其實的創新高地、創業沃土,從中涌現出一批又一批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創業的領軍企業。
摘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