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層浪”。如何看待美國業已施行的稅改法案,如何認識我國企業的稅制稅負,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稅制稅負是否符合新時代發展要求,能否為促進產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使創新真正成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提供更多的正能量。本文通過對美國稅改、我國企業稅負稅制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所得稅稅制的再認識,提出以所得稅制改革為主的思考與建議,供探討。
稅收,是國民經濟重要的調節器,也是各國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2017年12月20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了自1986年以來美國最大規模的稅政法案,將企業所得稅率從35%降至21%,降低對跨國公司帶回海外收入征稅,下調個人所得稅率等。希望通過稅改,為美國企業和國內營商環境“降成本”,使企業擴大投資和生產,拉動就業與薪酬,刺激經濟,引導全球產業、資本回流美國,重振實體經濟。
一、對美國減稅、尤其是企業稅率大幅降低的再認識
所得稅是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與一國或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相關。通常,經濟越發達、人均收入越高,個人所得稅對稅收與財政的貢獻率就越大;反之,即使經濟總量大、若人均收入不高,則稅收和財政的主要來源是企業,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較大。此次美國稅改作為一種競爭性策略,既是美國30多年來最大規模的稅法改革,也是2017年年底全球經濟的重大事件。
1.以辨證思維看待美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大幅降低
長期以來,美國政府認為高稅負和復雜稅制是影響美國企業競爭力和國內營商環境的重要制約因素。此次稅改的基本出發點,是堅信減稅的長期結果必定能夠刺激經濟增長和稅收再度增長。至于刺激經濟增長到什么程度,何時能實現稅收的再度增長,這是一個度和時點的問題,也是一個搏弈的過程。未來10年美國減稅規模約1.5萬億美元,假設其他條件不變,自然是個人和企業獲得1.5萬億美元的減稅實惠,而增加1.5萬億美元的聯邦赤字。
但從辨證思維的角度客觀論其減稅邏輯,當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5%降到21%,與減稅前相比,美國企業獲利空間增大了21.54%,這將提高在美投資的吸引力,新增投資;同時,也因企業獲利空間的增大,理論上本土企業將會選擇擴大投資和生產,這是由資本逐利性決定的。這類新增投資與擴大投資,將引起企業收入增加與總的納稅基數(稅基)擴大;當稅基擴大到一定量級,由稅率降低引起的納稅減少和稅基擴大帶來的納稅增加將在某一時點達到平衡,一旦平衡再次打破,將引發企業稅收的再度增長,政府財政收入的擴大。同理,稅改讓利企業,客觀將拉動就業、提高人員薪酬、使個人收入增加;當個稅稅率降低引發的減稅與個人收入提高引發的稅基擴大帶來的納稅增長在未來某個時點達到平衡后,也勢必引來個稅的再度增長。
2.從底線視角看待美國稅改可能帶來的貧富差距擴大與赤字風險加重
有觀點認為,美國減稅將進一步擴大貧富差距。所謂貧富是相對的,貧對富而言,富對貧而論,古來有之。稅改讓利個人,從政策普惠角度講,各收入階層都會因減稅帶來收入增加,只是多少不同,不是有無之別。從政策激勵角度看,收入越高、減稅越多,鼓勵多賺錢多受益,所產生的貧富差距拉大是建立在新一輪收入共同增加的基礎上;同時,減稅多,也是建立在納稅額更多的前提上,高收入、高稅率、高納稅、高減稅,反之亦然,這一鏈條合乎邏輯。從底線視角看,其稅改的終極效應是使個人收入較之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這條底線是越改越高,而不是越改越低。
也有觀點認為,減稅會增加美國財政赤字。美國稅收聯合委員會的測算,預計將在10年內增加1.447萬億美元的財政赤字,這也可看成是另一條底線。為不逾越底線、控制赤字,美國稅改在減稅同時,擴大了稅基、加強了反避稅監管,整套稅改方案對企業的稅收管理、現金流、投融資決策、估值等產生綜合影響。從改革需要付出代價的角度,有10年1.5萬億美元的底線預測與風險應對,將遠好于事后結論或突然面對。所謂置之死地而后生,關鍵在生、不在死,向死而生,這既要勇氣、謀略,更要死生一線的底線確立。
二、對我國不同企業群體稅負現狀與典型企業稅負變遷的再認識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致力于企業減輕稅負。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2016年“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全年降低企業稅負5700多億元,所有行業實現稅負只減不增”。本文選擇5類不同群體進行2016年稅負比較;并選擇國家高新區內入統企業及全國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這兩大群體進行長期稅負變遷比對,在定量分析中對企業稅負進行再認識。
1.2016年不同企業群體稅負差異較大
5類企業群體包括2016年全國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規上工業企業),2016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企業),2016年146家國家高新區內9.11萬家“納入火炬統計的高新區內企業”(入統企業),2016年全國10萬家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高企),2016年44家國家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內4.81萬家企業(軟件企業)。從規上工業企業、國有企業、入統企業、高企、軟件企業等不同企業類別反映現階段我國企業界的基本水平;前4類數據來自公開權威數據,第5類數據來自《國家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研究發展報告2017》
(1)不同企業群體的稅金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在5%-9%之間
上繳稅額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反映稅負輕重。2016年國有企業應交稅金與營業收入的比值為8.3%;入統企業、軟件企業和高企的同期值分別為5.64%、5.42%和5.04%。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調查數據,規上工業企業的稅金(包括應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下稅金等)與營業收入的比值,從2012年開始逐年下降,2012年至2015年分別是5.8%、5.77%、5.6%、5.36%。可見,國有企業的平均稅負最重,高企的平均稅負相對較輕。而且2016年,國有企業的銷售利潤率為5.05%,但稅金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高出銷售利潤率3.25個百分點。
(2)不同企業群體每獲100元凈利潤所對應的上繳稅額在60-160元之間
上繳稅額與凈利潤之比(上繳稅額/凈利潤*100),用以表示企業每獲100元凈利潤所對應的上繳稅額:比值越低,則凈利潤越高、盈利越多;反之,則上繳稅額越多、稅負越重。2016年國有企業平均每獲100元利潤總額,應交稅金是164.42元;而軟件企業、高企和入統企業的同期值分別是58.04元、69.77元和84.21元。可見,入統企業和國有企業獲得同樣的凈利潤(或利潤總額)要比軟件企業和高企多出幾十元甚至翻倍的上繳稅額,雖然影響因素有多種;但從企業所得稅稅率看,因國有企業和入統企業一般是大中型企業或規上企業,通常按2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高企減按15%的稅率征收;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有稅收優惠,如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等。
2.1996-2016年入統企業與高企整體稅負呈下降趨勢
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高企達10萬家,其中有3.88萬家在146家國家高新區內,占入統企業的42.64%。
(1)每100元凈利潤所對應上繳稅額呈下降趨勢,入統企業降幅較小
按每年、每5年、每10年分析,發現短期比值波動較大、規律性不強。拉長分析年限,以每10年計算:第一個10年(1996-2005年,橫跨“九五”與“十五”),高企每獲100元凈利潤所對應的上繳稅額平均值是87.89元,入統企業是90.45元;第二個10年(2006-2015年,橫跨“十一五”與“十二五”),高企的這一平均值是73.94元,入統企業是87.7元;第三個10年的第一年(2016年,“十三五”開局之年),高企這一平均值下降到69.77元,入統企業下降到84.21元。由于不同時期的入統企業中都包含有一定比例的高企數量,比如2016年42.64%的入統企業是高企,而2016年高企的這一平均值是69.77。因此,若剔除高企拉低稅額的影響,則各時期入統企業的上繳稅額平均值還要更高一些。
(2)稅金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有上升趨勢,但銷售凈利率增幅更大
上繳稅額占營業收入百分比,高企的平均值是5.41%(1996-2005年)、4.92%(2006-2015年)和5.04%(2016年),同期入統企業為4.77%、5.43%和5.64%。從長周期看,入統企業平均上繳稅額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是增加的。而同期凈利潤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銷售凈利率),高企的平均值分別是6.15%、6.65%和7.22%,入統企業的平均值是5.27%、6.19%、6.7%;兩大企業群體的效益水平是不斷提升的。
雖然上繳稅額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高企略有反復而入統企業上升。但兩大企業群體的盈利水平都是提升的,銷售凈利率大于其上繳稅額占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對入統企業而言,也說明減稅效果并不大明顯:入統企業每獲100元凈利潤,20多年來的上繳稅額平均只降低了6.24元,而同期高企的下降幅度是18.12元,兩者相差約3倍。
(3)入統企業與高企之稅制稅負結論
一是以10年為分析年限,21年以來兩大企業群體的上繳稅額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高企平均每獲100元的凈利潤,所對應的上繳稅額從87.89元、降到73.94元,再降到69.77元,降速分別是15.89%和5.64%;同期,入統企業對應數據是90.45元、87.7元、84.21元,降速分別是3.04%和3.98%。
二是每獲100元凈利潤,入統企業比高企的上繳稅額要高。入統企業平均每獲100元凈利潤,在兩個10年和2016年比高企的上繳稅額要多2.56元、13.76元和14.44元。
三是稅負構成。以2016年最低稅負為例,高企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則高企平均每獲100元凈利潤,對應17.65元的企業所得稅和52.12元的已上繳稅額;若入統企業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則平均每獲100元凈利潤,對應33.33元的企業所得稅和50.88元的已上繳稅額。顯然,兩大企業群體在所得稅上差異較大,相差15.68元,而在其他上繳稅額中的差距不大,僅1.24元;可見,入統企業比高企稅負偏重的主要來源是企業所得稅的差距,也就是所得稅稅率的差距。
從上分析可見,無論是2016年5類不同企業群體的最低稅負狀況,還是21年來高新技術領域的入統企業和高企的稅負變遷,企業每獲得100元凈利潤所對應的上繳稅額在60-160元之間,而且處于國家高新區內的入統企業也在84元以上;這些年來企業稅負確實在下降,但對入統企業這類企業整體幅度并不大。雖然有不同稅種影響,但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對不同類型企業稅負的影響卻是較大的。
三、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企業所得稅稅制的再認識
我國是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美國的稅改注定將對我國產生影響,只是大與小、遠與近的問題,這里更多關注對我國企業稅制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企業所得稅稅制的影響,并對目前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各類企業所遵從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現狀進行再認識。
1.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的變遷與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從20世紀80年代的55%,降到20世紀90年代的33%,再降到2008年25%,從國有大中型企業承擔國家納稅重任、改革開放以吸引外資為主,到2008年統一稅率。
(1)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的三大變遷
30多年來,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主要經歷了三大變遷。
一是上世紀80年代,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國企業等不同企業性質,分別按照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征收。其中稅率最高的是大中型國有企業55%的固定比例稅率,最低的有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二是上世紀90年代,分別統一了內資和外資企業,最高稅率33%,滿足條件的外資企業可減按優惠稅率征收及減免稅。最低的也有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結束了內、外資企業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稅收待遇的時代,提供了公平市場競爭的稅收環境,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最低的也有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執行狀況
依照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條款及其后續的有關稅收政策,除去稅法中規定的免稅、免征、減征等優惠條款和扣除項目外,稅法中明確3種稅率:一是企業所得稅統一稅率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相對正常的納稅條款,還存在10%的事實稅率:如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減按50%計入,再按20%的稅率征收,其實際稅率10%。除此之處,事實上還存在低于10%的稅率,如同時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一類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中先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75%,再減按50%計入,再按20%的稅率征收,則實際稅率低于10%。
2.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企業所得稅稅制現狀
與上述類似,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不同類別的企業之間存在著不同的納稅稅率。根據現有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指向,將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企業進行分類。按是不是高企,分成高企與非高企;對非高企,分為大型企業、中小微型企業;對中小微企業分為小型微利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一般中小微型企業。同時考慮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或企業類別,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等。
(1)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我國高企認定從1991年至今27年,在1991、1996、2000、2008、2016年五次發布高企認定管理辦法中,都同期“劃定高新技術范圍”(3次,11大領域)和發布《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2次,8大領域)。在高企認定中R&D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這一關鍵指標在5次發文中也都有所不同,在2016年版本中按銷售規模大小調整為不低于5%、4%和3%。目前國家重點支持的八大高新技術領域是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從1991年開始,被認定的高企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6年底,占國內企業總數3.85%。的10萬家高企享受了這一政策。也可看到高企占國內企業總數的比例很小、政策普惠面很窄。
(2)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中小微企業享有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扣除比例
我國有關企業的立法是2002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9月修訂。據2017年7月底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顯示,我國小微企業2327.8萬戶,占企業總數的82.5%。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每戶小型企業能帶動8人就業。特別是創新型小微企業的大量涌現,為新常態下的結構轉換提供了新的動能,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發展已成為普遍趨勢。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稅率達到10%。
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對于“微利”的界定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2010年起,國家不斷擴大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從3萬元、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直到50萬元,先減按50%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事實上從2015年到2019年,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率都在10%。無論在國家高新區內、還是在區外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大量小型微利企業,都得到國家的這項減稅扶持。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的,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75%。
為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支持力度,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2017年5月,科技部等三部局聯合發布《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對滿足評價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75%。目前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大量的、符合評價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與不享受這類條款的企業相比,事實上減少了年應納稅所得額,從而獲得了企業所得稅減稅扶持。
一般性中小企業所得稅率25%,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的界定差異較大。
不屬于上述兩類企業、也不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或企業類別的一般性中小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界定有不同標準,一是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對16個行業按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組合成五組指標對大中小微四類企業進行具體劃分;二是國家稅務總局在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上,對“小型”按工業企業和其它企業兩類,采用從業人數與資產總額劃分;三是科技部等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中“中小企業”的界定,按職工人數、年銷售收入、資產總額這一組指標劃分;四是國家工商總局對“中小企業”的標準是注冊資本。可見,統計、稅務、科技、工商等不同部門給予中小企業不同的標準、差異較大。
(3)國家重點扶持的產業或企業類別,如軟件、集成電路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
2000年以來,國家鼓勵扶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給予了包括增值稅優惠、新創辦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并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2014-2018年也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據實稅前扣除等,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后結轉扣除。
(4)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一般性企業所得稅稅率25%
不屬于前述范疇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一般性企業,其所得稅稅率為25%。前面分析已知,入統企業與高企的稅負差距,主要來自企業所得稅的差距,也就是25%與15%的稅率差距所致。根據2016年全國規上工業企業的統計,規上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有90%以上都是來自制造業。入統企業中除高企外也是大量的規上企業。國家高新區作為國家集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聚集區和重要陣地,從國際形勢及企業稅負狀況,兩大群體都面臨減稅降率的迫切要求。
四、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企業所得稅稅制稅負的思考與建議
黨的十九大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要促進我國產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等等新時代的戰略部署,這些都需要創新引領發展。在全球化的國際市場上,我國也需要審時度勢,提早做好準備。既要落實好已有政策,也要根據國際形勢,全面認識目前我國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產業稅制稅負的客觀現實,建立真實有效大數據平臺,為科學決策做好準備。
1.充分認識美國稅改對全球企業發展與產業格局的可能影響,減稅或成為一種趨勢和競爭手段
美國大幅降低企業稅率引發了全球多米諾骨牌減稅效應。英國計劃在2020年前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進一步下調至G20中最低水平(15%);法國總統承諾任期減稅200億歐元;澳大利亞2017年6月宣布減少中小企業稅負,與美英法保持步調一致;日本提出減稅加薪,計劃對提高薪資和增加投資的科技企業,稅率降到20%;而之前,印度也已啟動了以減稅和簡化納稅流程為主的大規模稅改。對企業減稅降負,不僅已成為一種潮流與趨勢,而且也成為一些國家重塑全球市場競爭力的信號與手段。
2.考慮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將名義優惠稅率調整為實際稅率
事實上,一國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是高是低,企業承擔的稅負是輕是重,稅制設計是否合理,需不需要減稅,何時減,減多少,這與所在時間節點的環境大有關系。比如我國25%的企業所得率稅率,是高是低,看跟誰比,與20世紀80年代國有大中型企業55%的固定比例稅率相比,自然是低得多;與世界主要發達國家20%左右的稅率相比,則可能影響營商環境、減弱吸引外來資本和留住本國資本的能力。
(1)適當考慮調低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可能性
適當調低最高稅率既有來自國際稅收競爭環境的外來壓力,更有執行2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群體的實際稅負較重的事實;同時,我國改革開放40年,每個10年左右都有根據國情進行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的下調慣性;目前已進入21世紀第二個10年的時間窗口。考慮到設計有競爭力的企業所得稅稅制,建議將現有25%的最高稅率下調到20%。
(2)對小型微利企業按10%的實際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08版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至今這個稅率成為了名義稅率,實際稅率是10%。建議按實際將名義稅率調整為實際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直接將年應納稅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促進我國產業邁向全球價值鏈中高端,突出對高企扶持與稅收優惠
過去40年,為促進經濟特區、國家高新區、軟件與集成電路等區域與產業的發展,都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過企業所得稅。高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中充當著創新引領作用,建議取消相關行業與企業的優惠稅率,統一到高企隊伍,對被認定的高企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開展對現有企業所得稅稅制相關的政策梳理、整合,使政策設計更加簡化透明,條款設計嚴謹,減少執行中的人為因素與干擾
(1)提升高企在全國企業總數中的比重,擴大高企覆蓋面與政策普惠面
截止到2016年底,全國高企10萬家,占國內企業總數的3.85%。。目前這項國家政策的企業優惠覆蓋面距離1%的占比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建議加快政策落地,擴大高企的企業覆蓋面與政策普惠面。
(2)統一研發費用和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比例
目前研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有據實扣除、按研發費用的50%或75%加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8%和全額扣除,超過部分結轉扣除。國家鼓勵創新,鼓勵創新人力與資金投入,只要是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與服務,各行各業的創新都是創新,并無彼此之分。建議采用相同的稅前扣除標準,以示各類企業在權利、機會、規則面前的平等:如研發費用投入多則扣除多、投入少則扣除少,很公平,既達到鼓勵研發,又可體現制度設計的公平與普惠。
(3)減少政策交叉與優惠政策的疊加使用
梳理、整合現有各類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明確界線,不重復、不疊加。比如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的這一類企業,應選其一而從之。
(4)對稅收優惠政策設置惠及年限,比如10年
優惠政策設計初衷是扶持或鼓勵企業走出困境或做大做強、傳遞的是正能量:如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低稅率是為了扶持;對高企的優惠稅率更多的是鼓勵引導。這種減稅讓利是國家以減少財政收入為代價,也是其它不享受減稅優惠的企業更多地承擔了納稅義務。故設置低稅率優惠年限既應該也必要,既體現政策公平與普惠,也兼顧國家稅收與財政。
(5)統一中小企業標準
目前我國統計、稅務、科技、工商不同部門的“中小企業”標準差異大。應統一具有行業特點的中小企業標準,各部門在此基礎上再增加相關要求。如界定小型微利企業,應在“小型企業”標準上,增加“微利”的標準即可;再如科技型中小企業,也在“中小企業”的標準上,疊加“科技”的標準即可。
按照美國經濟學家Arthur Laffer的理論,什么樣的稅率能夠獲得稅收的最大化,每個國家都不一樣。稅率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而是需要尋找到獲得利益最大化的某個點,并在此基礎上政府追求財政收入和經濟的同時增長。推進改革與面對新狀況,需要辨證思維;面對深水區要鳳凰涅槃,需要底線思維;環境復雜要面向未來,需要預見能力。面對新一輪世界減稅潮,“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是本文初衷。
摘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