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該《規定》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兩部法律制定,明確規定了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方法、過程和執行人,明確表述了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檢查總體要求: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管理、保障和促進發展的方針,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全面落實執法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檢查實施單位方面,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網絡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的網絡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
檢查對象方面,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絡安全防范需要和網絡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下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提供互聯網接入、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的;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提供公共上網服務的;提供其他互聯網服務的。
檢查方式方面,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督檢查或者遠程檢測的方式進行。
來源:經濟參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