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無〔2018〕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
現將《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使用5905-5925MHz頻段管理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相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無線電管理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25日
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使用5905-5925MHz頻段管理規定(暫行)
為促進智能網聯汽車在我國的應用和發展,滿足車聯網等智能交通系統使用無線電頻率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結合我國頻率使用的實際情況,現將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頻率使用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規劃5905-5925MHz頻段作為基于LTE-V2X技術的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的工作頻段。本文中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是指路邊、車載和便攜無線電設備通過無線電傳輸方式,實現車與車、車與路、車與人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換。其所用的無線電設備技術要求見附件。
二、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路邊無線電設備,建設運營車聯網智能交通系統的,原則上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5905-5925MHz頻率使用許可。為支持國家經濟特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加快智能交通系統建設,按照適度超前、互聯互通、安全高效、智能綠色的原則,在明確建設運營主體的前提下,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后實施頻率使用許可。提供車聯網相關服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依法依規申辦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經批準取得頻率使用許可后,路邊無線電設備的設置、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路邊無線電設備,不得發射無線電信號,不受無線電有害干擾保護。
三、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車載和便攜無線電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
四、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原則上不再受理和審批5905-5925MHz頻段內衛星地球站(測控站除外)新的設置、使用許可申請。偏遠地區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設置、使用。
六、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無線電設備,不得對同頻或相鄰頻段內依法開展的衛星固定、無線電定位、固定等無線電業務的現有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七、為保護現有合法無線電臺(站)和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無線電設備的正常運行,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路邊無線電設備,原則上應分別距已合法使用的雷達站7km和衛星地球站2km以上。確需在上述范圍內部署的,應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協調并批準后方可設置、使用。
八、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路邊無線電設備前,應做好電磁環境測試和干擾防護工作,最大限度減小無線電干擾和消除無線電干擾隱患。如發生無線電有害干擾,由受到無線電干擾方報請干擾發生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依法協調解決。
九、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車載無線電設備和便攜無線電設備原則上不應提出干擾保護要求;遇有外部有害干擾時,可向干擾發生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提請幫助。
十、本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無線電設備技術要求
來源:工信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