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近日,科技部印發《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新型研發機構的定義,并提出了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若干措施。
《意見》明確,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意見》指出,鼓勵設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科技創新進口稅收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意見》提出,多元投資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負責制。應采用市場化用人機制、薪酬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應建立分類評價體系。
《意見》還提出,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以申報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各類政府科技項目、科技創新基地和人才計劃;參與職稱評審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規定,通過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對此,上海交通大學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助理劉群彥表示,《意見》從新型研發機構的機制創新、政策保障、優化布局、設立條件、管理模式等方面給出了較為系統的指導意見,為區域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了規范性的指導。
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國內合作部副主任莊韋認為,《意見》對各地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或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及時準確的梳理和指導,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于建設新型研發機構的積極鼓勵態度,有利于引導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意見》提出‘按照規定組織或參與職稱評審工作’,讓我感觸很深。”莊韋表示,“新型研發機構作為一個新事物,雖然在很多體制機制上有所創新,但廣大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人員,由于缺少明確的通道和標準,得不到正式的職業資格認定和相應的待遇,在各類評優評獎中也無法體現此類工作的業績和成效,希望此次能夠借助《意見》真正得到落實和解決?!?nbsp;
由于新型研發機構具備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但在新興領域、創新方式的探索中,也有可能遇到未知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此,《意見》提出,新型研發機構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由于新型研發機構的主體多元化特征,民間性賦予了新型研發機構的新內涵,強化黨的領導就顯得更為重要。在設立條件上,《意見》從法人性、業務范圍、基礎條件、人才團隊等方面的要求,使得新興研發機構有了相對統一的標準,從而避免了‘空心化’情況的發生。”劉群彥說。
摘自《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