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官網發布關于印發《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的通知,針對當前導學關系、師德師風等方面出現的典型問題,明確了“十不得”要求,為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劃定底線。
研究生教育是我國教育體系的頂端,是高層次專門人才培養的主要途徑,也是國家人才發展的重要支柱。在研究生教育中,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既要指導研究生的學術發展和科研工作,也要積極關注研究生的個人成長和思想動態。然而近年來,高校研究生導學關系方面卻出現了不少社會負面影響很大的悲劇事件,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不少聲音認為《準則》是對社會關切的一種政策回應。
研究生在入學以后,就跟導師、課題組建立起了最為密切的“導學關系”,個人的學術成長與導師以及課題組的學術發展息息相關。每個導師和課題組在指導研究生的時候都有自己的特點、風格和模式。師徒制、小課題組制、大課題組制、首席科學家制……在不同的模式下,研究生與導師以及科研組織之間的依存度不同,學習和科研模式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我國高校研究生導師的基本薪酬待遇和研究生指導的成本支出一直維持低投入水平,除了課程、日常教學管理和研究生基本資助以外,導師和課題組是研究生培養的重要支出來源。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導學關系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異化。從“放羊式”指導到“雇員式”指導,以及各種中間狀態都普遍存在。由于缺少導學關系方面的行為準則,每一對導學關系都是因人而異的。有的研究生或許很享受“放羊式”指導,但是畢業前夕卻追悔不已。有的研究生對“雇員式”指導心向往之,一旦身處其中卻又想逃離。
總之,由于高校層面在研究生培養方面的公共投入不足,研究生的培養和發展實際上更加依賴于導師及其課題組。絕大部分導師跟研究生之間形成的是以互相尊重和彼此磨合為基礎的合理導學關系,不能因為少數極端事件被媒體傳播后就將研究生導師妖魔化。
這種建立在個體與彼此磨合基礎上的導學關系出現了一系列問題,缺少了制度規范和紀律約束的導學關系終將不可持續。黨的十九大以來,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教育部印發了《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關于加強博士生導師崗位管理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文件。《準則》是對相關文件精神的進一步細化落實,既堅持正面積極引導,又劃定基本底線。
《準則》所強調的一系列準則,既包括對研究生導師在思想引領和科學公正參與招生方面的要求,也包括對研究生指導職責、學術規范訓練方面的要求。在權力配置方面,賦予研究生導師提出分流建議、嚴把論文質量和學位授予質量的權限。同時,也強調導師要嚴格履職盡責,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提供指導。《準則》在研究生學術交流和經費支持等正當權益方面作出了保障,也要求研究生導師和學生之間形成良性師生互動機制,不得與研究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由此可見,《準則》旨在于研究生導師權力配置和行為準則約束方面做出雙向協調。
對違反準則的導師,培養單位將依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視具體情況采取約談、限招、停招、取消導師資格直至清除出教師隊伍等處理措施。《準則》也明確指出會將導師履行準則的情況納入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和“雙一流”監測指標體系中,對導師違反準則造成不良影響的高校,將視情形核減招生計劃、限制申請新增學位授權,情節嚴重者將按程序取消相關學科的學位授權。
筆者認為,研究生導師及其課題組在高校研究生培養方面是重要的成本分擔者,是研究生成長成才的關鍵主體和環節。《準則》出臺背后所倡導的是一種研究生導師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導學關系新模式。要確保《準則》在現實當中成為有效的制度安排,高校應當在研究生培養方面提供更加充裕的資源配備,在研究生培養的公共投入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為研究生導師指導和研究生學習提供最基本的條件保障。在此基礎上,盡快出臺相關細則,確保《準則》的相關要求落到實地。
來源:《中國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