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或者說專利轉化率)低被廣泛提及并備受詬病。筆者認為,這個認識有失偏頗,僅從專利應用轉化數量(許可、轉讓和作價入股方式進行轉化并備案)占授權專利(或存量專利)數量的比值,來比較國內外專利轉化率沒有太大意義。從統計上講,國外高校和科研機構申請專利的管理方式、理念以及轉化方式與我國高校有很大不同,導致單純的數據統計沒有可比性。
我國高校對科研人員申請專利是放開的,而且以各種激勵措施鼓勵申請;國外高校申請專利一般先要進行披露評估,有商業和應用價值才準許申請,因此國外高校在專利申請/授權數量上遠低于我國高校。比如麻省理工學院、斯坦福大學、劍橋大學等國外知名大學每年專利授權僅三五百件,而我國有高校每年授權專利超過2000件,我國高校專利從基數上遠大于國外高校。
國外高校以通過公開許可(授權使用)和轉讓為主要轉化形式,容易準確統計;我國高校不少專利在開發、咨詢、服務等技術活動中作為背景知識產權進行應用,沒有在知識產權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存在“隱性轉化”,沒有納入統計,比如我國高校與不少跨國大公司簽署技術開發和共建聯合平臺協議等,一般都會注明“允許甲方(委托/合作方)無償使用本開發合同中涉及到的乙方(受托方)相關背景知識產權”。
我國高校申請的專利有不少是和企業聯合進行申請的,這樣剛好滿足了“高校教師得名、合作企業得利”的現實需求。這部分專利已經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實施,一般較少另行轉讓給第三方,也不會納入統計中。另外,高校申請專利,不僅僅以轉化為唯一目的,還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因此單純以備案的專利轉化(許可、轉讓和作價入股)數量和比例來衡量高校的專利轉化成效毫無意義。
但是,無法比較國內外高校的專利轉化率,并非就表明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好。客觀地說,高校在解決國家重大需求和國家經濟主戰場等方面重大項目不多、投入產出比不理想、成果轉化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與社會期待尚有明顯差距、科研成果數量與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嚴重不相稱等等,是我國高校成果轉化不理想的主要體現。
第一,高校的科技成果成熟度相對不足。高校的科技成果大多是實驗室成果,偏前沿、偏基礎、偏理論,難以直接形成成套技術、成型裝備、成熟產品、成熟工藝路線(工藝包)等,距離市場所需的產品化、商品化和產業化有較大距離。特別是綜合性院校,由于缺乏特定行業背景、具體領域企業的需求引領,教師的科研主要是自由探索下的前沿基礎理論或應用基礎研究,不針對特定需求,研究方向和內容廣泛,研究成果距離直接應用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二,我國企業對科技創新成果的轉化應用承接力相對較弱。多年以來我國的中小微企業以生產型企業為主,技術創新能力和創新成果的應用承接能力比較弱,難以直接將高校的前沿基礎科技成果進行應用實施;而大型央企和國企,受制于其領導的業績考核和風險防控機制,也大多傾向直接引進國外成熟技術或產品、裝備(有些甚至是即將淘汰的),本質上對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缺乏足夠濃厚興趣,研發投入占比與國際創新型大公司相比明顯不足,高校即使有先進成果也難以得到充分重視和大投入的開發應用。
第三,高校成果聚集、篩選和整合運營力量不強。由于以科研興趣和項目引導,高校的科技成果大多散點式分布,一個領域相關的技術成果可能分布在多個高校,一個產品或技術的創新鏈條上的散點成果也可能在一個高校全部找到。但是,缺乏強有力的科技服務機構把這些散點式的成果給集聚整合起來,形成大的技術成果。前些年,有國外某專利公司在我國高校大量搜集、高價收購專利,并在特定的領域和方向進行整合、加工,形成專利技術聚合轉手賣得高價,甚至用來限制我國的相關產業企業或收取高額專利許可費。我國也有類似這樣的專利運營機構,但總體還不夠成熟,力量不夠強大。
第四,缺乏中試和產業化示范資金支持。高校實驗室科技成果雖然市場轉化之路很遙遠,但還是有不少具備潛在應用價值的成果。這些成果要產業化、商品化,需要大量的驗證、中試和放大資金以及漫長的時間成本,單憑高校自身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然而,大多數企業或投資機構不敢投、不愿投高校實驗室成果,都想投成熟的產品和技術,炒短線、掙快錢,導致高校實驗室成果“無奶可飲”,難以長大。
第五,高校成果轉化在體制機制上還存在“村村通”不暢、“卡腳桿”和宣貫不夠等問題。自2015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以來,中央到地方,再到高校陸續出臺大量文件,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總的體制機制問題基本得到解決,轉化的高速公路已經暢通。但在進入具體操作環節的鄉道、村道的時候還存在一定程度不暢通,部分國家機構、高校和相關部處領導不敢為、不作為、不愿為;一些地方和高校還存在讓成果轉化部門和發明成果的老師“跳竹竿舞”,稍不留意就會“卡腳桿”而不能順利走下去的情形;還有些高校科研人員對各項政策理解不夠,抱有畏難情。
來源:《中國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