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這一數字經濟時代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是你的,還是我的?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數據安全法草案”等。數據安全問題,即將走向法治新階段。
近年來,“特斯拉維權”“護臉行動”等事件,引發社會對數據歸屬權、所有權等問題的廣泛討論。而由數據侵權帶來的損失和危害,也日益凸顯。
2020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年5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意味著這些問題即將獲得確定答案。
數據產權模糊不清
當今社會,正在從信息時代跨入數字經濟時代。發展數字經濟,成為我國實現新舊動能轉換、培育新業態發展的重要路徑。
處于數字經濟時代初期,無序發展帶來了諸多隱患。今年5月13日,工業與信息化部通報下架90款侵害用戶權益的App。這些被下架和通報的App的侵權行為主要包括“違規收集個人信息”“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強制、頻繁、過度索取權限”等。
“現在面臨最大的挑戰之一,是數據產權模糊。”在日前舉行的2021北京智源大會上,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朱民在主旨報告中表示,“數據誰采集誰擁有,隨意復制,觸犯隱私權,造成數據泄露等。”
朱民認為,目前數據最關鍵的問題是產權不清楚。例如,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消費支付是銀行、網絡是平臺、購物是商家,數據在那么多地方流通,“誰是數據的最后擁有者,這是很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計算機系教授宋曉冬介紹,美國加州政府的機動車輛管理局也在銷售駕駛員個人的信息,且每年可以獲利達到千萬美元的級別。“這些數據在被買賣的時候,都聲稱是被匿名處理之后才進行的,但從實際研究中發現,這些匿名的數據其實并不能夠充分保護用戶的隱私。”
國際咨詢機構波耐蒙研究所受IBM委托,針對遭遇數據泄露的524家公司企業做了調查研究,形成了《2020數據泄露事件損失報告》。該報告顯示,2020年數據泄露事件平均損失達386萬美元;行業之間數據安全事件損失的差異巨大,醫療保健行業數據泄露事件的平均損失為713萬美元,而遺失或被盜數據的平均損失為146美元。
“隱私和安全問題突出,帶來的損失日益凸顯。”同時朱民表示,數據不流通就會形成數據孤島,孤島問題造成數據的集聚和密度下降,數據使用效率就大打折扣,“這是我們面臨的最根本的也是最基本的挑戰”。
數據資產化
在現有的數據買賣過程中,雖然交易量很大,但是用戶其實并沒有從中得到足夠的收益。宋曉冬表示,對數據的確權很重要。
“數據本身沒有價值,但數據在使用的時候,體現出了巨大的價值,這為我們考慮數據資產化提供了很重要的前提。”朱民在多個場合呼吁將“數據資產化”。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興起,數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讓我們意識到,數據不但是一種資源,更是一種資產,而且越來越明確的是,只有把數據從資源變成資產,智能社會才能得以運轉。”朱民強調,“智能社會的出發點和起點是數據,而數據如果不是資產的話,沒辦法承擔起重大的責任和經濟功能。”
事實上,“數據是一種資產”的觀點,早在十年前就有專家提出。數據資產有一系列的特征,包括資源豐富、更新頻繁、品種多樣;有準公共物品的特征;可以不斷產生原始和衍生的數據,因此可以不斷產生新的價值;數據可以被交易;能夠多方面滿足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需求;數據集合使用的話,其價值更高。
“這些特征使得數據這種資產的性質非常好。”朱民表示,數據要有足夠的規模、足夠的維度、足夠的密度,要支撐這3個基本概念,數據必須資產化。
對此,翼方健數公司聯合創始人陳恂擔憂的是,“我把我的數據給了你,我同時還可以復制一份數據給別人。這種非經濟類的特征或許決定了數據所有權并不適合交易”。因為“一是數據是虛擬的、可重復使用的,二是數據有相對高昂的固定成本,但卻可以幾乎零成本復制,三是數據具有非競爭性,不是排他的,一份數據可以使用在不同的場合”。
“如果把數據交易放在所有權交易的層面的話,會遇到很大的困難。”陳恂認為,在現階段,數據的所有權模糊不清,讓數據交易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
朱民對此也表示認同。“數據有一系列非金融學的維度,這是我們面臨的很大挑戰。同時,隱私、合規、保密等,這些非經濟學的維度,解決起來還是挺難的,需要我們整個社會提升治理能力。”
釋放數據真正的能量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成了重要的生產要素。“這個時代是數據先行的時代,只有有了數據,才有可能從數據當中去攫取知識,最后被用到社會中去。”陳恂表示。
全球數據經濟在飛速增長。宋曉冬介紹,據歐盟估測,2020年個人數據產生的價值占了歐洲GDP總量約8%,全球經濟產值估計達到萬億美元的級別。
在此大背景下,數據安全作為網絡安全產業重要組成日益增強。調研數據顯示,我國2020年數據安全產業規模約356億元,預計未來五年行業復合增長率在15%左右。隨著數據安全法落地,數據安全上升到國家安全層面,行業將進入高速發展期。
陳恂介紹,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數據的驅動作用日益顯現。事實上,數據已成為人工智能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要把數據作為生產要素,讓它釋放出真正的能量。”
而人工智能的發展,也促進了數據價值的挖掘。“人工智能的能力能夠從這些數據當中去提煉洞察,提煉知識,同時把這些知識和洞察放在產品之中,最后服務社會。”朱民說。
那么,如何兼顧數據的使用與安全呢?“我們需要構建一個負責任的數據經濟框架。”宋曉冬表示,“負責任,是指數據經濟發展需要目標和原則”。
宋曉冬介紹,首先需要保護數據權益,數據權益是數據經濟的基石,只有在保護數據權益的情況下,才能防止數據的濫用;其次是需要公平分配數據產生的價值,讓用戶能夠從自身的數據受益;三是能夠最有效地使用數據,來實現社會的福利和經濟效率的最大化。
要達到這些目的,以前在物理世界中的經驗要有所變革。“數據使用和數據隱私之間有天然的對立性,一方面我們需要更好使用數據,從數據中得到它的價值,另一方面我們又需要保護數據的隱私。”宋曉冬說。
朱民也表示,中國數據產生越來越多,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政府在個人信息使用邊界、數據開放、支持數據從資源走向資產等方面,應該發揮作用,打通數據流通通道,讓數據動起來。”
守護安全從法律做起
朱民表示,我國在數據發展方面已走在世界的前沿,必須要抓緊構建生態,提升數據內生安全性和科技向善性、可信性。
宋曉冬介紹,近年來歐洲、美國都頒布了相關隱私法。“這雖然也會加重企業的負擔,但更重要的是,相關法規的完善,一方面有利于保護數據的隱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打破數據孤島,發揮數據的價值。”
我國從2018年開始,啟動修訂數據安全方面的法規。2020年7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顯示,國家堅持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數據開發利用并重,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同時該草案強調,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而國家網信辦于今年5月發布的《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運營者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實踐上難以實現的(如通過攝像頭收集車外音視頻信息),且確需提供的,應當進行匿名化或脫敏處理;只有為了方便用戶使用、增加車輛電子和信息系統安全性等目的,方可收集駕駛人指紋、聲紋、人臉、心律等生物特征數據,同時應當提供生物特征的替代方式。
“我國的數據安全法律草案,規定了政府數據安全開放,建立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等,總體的思路是鼓勵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朱民表示,“世界正在離開信息時代進入智能時代,數據、算力和算法都在加速發展,我們要讓數據成為創造力、生產力、競爭力和財富。”
來源:《中國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