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落實綜合改革試點又一成果落地——《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條例》堅持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并重,對市民深惡痛絕的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大數據殺熟”、超必要進行個人信息收集、強制個性化廣告推薦等問題說“不”,并對這些行為給予重罰。
數據是數字經濟的基礎要素,發揮數字經濟的魅力,正確使用數據是繞不開的話題。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數據要素變得越來越重要,社會的數據儲量也越來越大,對數據使用和處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必須為數據使用主體確立數據使用規則。只有明確使用規則,才能約束使用主體的行為,用清晰的準繩來規范數據要素的使用。
首先,數據的獲取要遵行“非必要不使用”原則。企業在收集用戶數據時,絕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在應用程序正常運行的范圍內越少收集用戶信息越好。此次發布的《條例》就明確針對部分App強制要求用戶全面授權的行為將進行的處罰,規定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非必需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核心功能或者服務。用戶信息的所有權屬于用戶自己,用戶可以根據使用App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數據,但絕不意味著需要將其數據和盤托出,濫用數據、強制獲取數據都是對用戶權益的侵害。
其次,正如《條例》中指出的,在數據的使用和處理中要落實“告知—同意”原則。用戶數據屬于用戶自身無可非議,只是由于其數據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夠彰顯價值,所以才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向數據服務商提供數據,但這并不意味著該數據就屬于企業,企業只是獲得了在用戶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和處理數據的權利。因此,企業的一切數據獲取、處理行為都應當以用戶的同意為前提,隱瞞等行為均應當得到應有的處罰。同時,在對待數據主體時,要秉承公平、透明原則,不能把用戶蒙在鼓里。
“大數據殺熟”就是典型的借助信息優勢侵害用戶權益的行為,《條例》也明確了數據公平競爭的有關制度,針對“大數據殺熟”等行為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數字經濟中,企業擁有著一定的數據優勢,但這個優勢是用戶賦予的,不應成為企業變相牟利的工具,成為其侵犯用戶權益的武器。
最后,在深入數據挖掘時,要強調“有限、適度”原則。用戶數據的價值是在使用中呈現的,出于這個動機,企業會不斷地對用戶數據進行深入挖掘,并進一步擴大數據的應用范圍。然而,數據時代的“量”固然重要,“質”才是更核心的因素。一味強調對數據資源的量的獲取和挖掘,對用戶的過度索權,挑戰用戶的底線,只會損害用戶共享數據的意愿,這是在透支數字經濟的未來。而且,這種數據資源導向的發展模式,最終也會讓企業陷入“資源詛咒”,過度關注數據的收集和挖掘,而不是如何高效使用數據和優化服務。企業應當在有限范圍內適度使用用戶數據,盡可能在現有數據要求下提供有針對性的定制服務,在滿足用戶多樣化需求的過程中建立穩定的用戶群體,這才是長遠發展應有之義。
當前數字經濟發展從萌芽走向繁榮,在促創新、拓市場的同時,更需要立規矩,應當明確企業App等主體的數據使用原則,合理規范數據處理行為,保障消費者的數據安全和數據權利,只有這樣才能倒逼企業跳出“資源詛咒”,實現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