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具有基礎性戰略資源和關鍵性生產要素的雙重屬性。一方面,有價值的數據資源是催生和推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基礎。在數據挖掘、脫敏、分析的基礎之上對數據資源實現高效利用,將極大地推動創新、加速產業升級。另一方面,數據對其他生產要素也具有乘數作用,可以利用數據實現供給與需求的精準對接、創新價值鏈流轉方式,放大勞動力、資本等要素在社會各行業中的價值。善用數據生產要素,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有助于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為經濟轉型發展提供新動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因此,利用好數據要素是驅動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重要抓手。
數據要素極為重要,必須重視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更為合理地挖掘數據資源、提高數據利用效率。但也要看到,當前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化發展仍面臨不少問題和挑戰。首先,數據的資產地位在法律層面尚未確立,數據沒有法定的資產身份,這對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形成了制約。由于不能被作為法定資產,數據的資產價值無法體現在會計報表上。由于國家沒有涉及數據權屬問題的法律法規,現實中關于數據怎么確權爭議很大,因為數據資源參與的主體多、權利關系復雜,在現有框架下難以有效解決復雜的數據確權問題。其次,存在數據資源的壟斷現象。現實中的數據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標準化數據采集難度大、成本高,數據市場存在的壁壘導致數據市場壟斷現象,這不利于數據進行共享。最后,數據流通交易與隱私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涉及數據存儲管理風險、信息泄露風險等的安全問題頻頻爆發。
在經濟數字化、數據經濟化的必然趨勢下,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充分發揮數據要素對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必須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
加快數據立法,營造良好環境。以法律的形勢確立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和生產資料的法律定位,為數據的生產、流通、共享、使用等營造良好環境,這是實現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前提。通過數據立法,明確數據權屬的主體資格,明確規定數據的收集、使用、管理權限,明確各類經營者收集數據的合法途徑,平衡數據利用與數據保護。通過制定國家層面數據開放及共享的法律制度,明確數據開放及共享的范圍、標準、條件、方式、責任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明確商業數據的流通規則,對損害企業商業利益、信息網絡安全、用戶隱私、社會公共利益的數據不當獲取及使用行為予以規制,以維護正常的數據流通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跨境流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數據安全防護等制度,通過對數據平臺基礎設施層、數據層、應用層進行實時監控,實現安全防護與預警、安全監控與分析、事件響應及處置的有效結合。完善數據犯罪相關立法,明確數據竊取、濫用與誤用的刑事責任,加大對危害數據安全行為的懲戒力度。
統一標準和平臺,促進數據共享。實現數據共享,建立統一的標準體系是關鍵。為此,應加強數據標準化的頂層設計,逐步統一數字化基礎設施、底層技術、平臺工具、行業應用、管理和安全的數據標準體系,統一不同部門、不同領域的標準資源,建立并不斷完善跨部門、跨行業的數據標準體系。加強數據資源的采集匯聚,推動數據傳輸交互,推廣各層級統一的數據交換架構,制定關鍵設備數據接口標準。加快建設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臺,確立政府數據開放的基本原則和框架性規則,包括明確數據開放的范圍、程序和標準等。推動數據高質量匯聚,建設國家數據采集標注平臺和數據資源平臺,實現多源異構數據的融合和存儲,提升基礎設施的互操作性,提升數據采集的效率和質量。
探索確權和定價制度,促進數據交易。政府應組織企業、科研機構、行業組織聯合開展數據確權及價值量化評估的理論研究,建立通用的確權制度及數據資產價值評估模型。加快建立數據確權機制,建立數據確權基本框架,明確數據權利類型,確定數據權利主體。建立數據定價規則,研究開發數據資產價值評估模型,探索建立成本定價和收益定價、一次定價與長期定價相結合的數據資源流通定價機制。建立包括數據交易撮合、交易監管、資產定價、爭議仲裁在內的全流程數據要素流動平臺,營造便于數據要素流通的市場環境,簡化數據市場準入機制和備案制度,降低數據領域創業型企業的準入門檻。
加強協同治理,確保數據安全。數據保護的核心不在于“數據”本身,重點在于如何規制數據的控制者對公民或企業數據的收集、使用、加工、傳輸等行為。完善數據資源分級分類治理的準則,確立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護機制,結合不同類型數據屬性和安全防護要求,明確數據資源提供方、使用方、監管方等各方主體的數據安全法律責任。強化數據安全技術,圍繞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護要求,加快數據安全監測、加密傳輸、訪問控制、數據脫敏等安全技術攻關。建立適應大數據時代要求的協同治理模式,強化數據安全治理的頂層設計,確立數據安全防護能力標準,實現數據安全風險總體可控;加強數據安全執法,推動建立數據安全治理國際合作機制,嚴懲重點領域數據違法犯罪行為。行業組織應立足數據安全與數據應用的協同發展,建立行業自律規范,不斷優化數據的行業安全標準體系;開展行業數據安全治理水平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保護個人數據安全的舉措與成果。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