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體現了關鍵貢獻者優先原則,將激發廣大科技人員和轉化人員的積極性。
近年來,國家和地方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不斷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法規與政策體系。其中,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是保障激勵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轉化人基本權益的重點,也是落實落細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規政策的關鍵點。如,實施更加普惠的稅收優惠政策;將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收益分配方式既規定了最低比例,又明確了約定優先原則。
多年來,國家和地方積極探索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改革,出臺了一系列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政策。但在政策落實落細方面仍面臨一些挑戰。
一是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來源更加復合化。隨著技術、人才和資本深度融合,科技成果轉化逐漸從“單一型的專利、材料、器件及產品”向“復合型的設備、技術包、知識集和整體解決方案”轉變。轉化收益除了通過科技成果協議定價、作價入股、許可、轉讓、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和質押等方式獲得外,還可以通過簽訂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合作成立研發機構、共同開展技術研發,自主實施后續研發及轉化,創辦衍生企業等方式獲得收益。此外,還存在通過眾創空間、創客工場、技術孵化器、雙創孵化平臺、科研眾包等科技成果轉化方式。
二是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機制更加復雜化。雖然法律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在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但并未明確收益分配細則。例如,高校院所和公共研發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的專業機構,其工作經費來源復雜,包括單位財政性資金、自有資金及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等,來源途徑不明晰、經費保障不穩定,部分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建設發展和運行情況不佳,技術經理人等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也較為稀缺。
三是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獎勵報酬分配主體多元化。法律規定了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留歸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最低標準、同時也明確了約定優先的原則。但目前在收益分配過程中仍存在沒有兼顧各方利益的情況。如,有的高校甚至將90%以上的獎勵和報酬給予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成果完成和轉化人員,并沒有從系統的角度綜合考慮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人、科研輔助人員、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以及單位(院、校、系、所)等個人和單位的分配比例。另外,獎勵報酬主要是針對本單位在職人員,對于在科技成果完成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編外人員、退休職工、其他單位人員和學生難以獲得激勵。
四是個人所得稅優惠需要拓展科技成果覆蓋面。《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技術秘密、設計圖、數據、配方等未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登記或批準的科技成果,由于其形態特殊,無法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
五是工資總額相關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實施細則。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記入當年本單位的工資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科技人員的獎勵報酬支出計入單位工資總額,也就計入個人工資,納入單位和科技人員個人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一些事業單位出現了由于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帶來社保等繳費基數增加的情況,需要進一步明確實施細則。
抓落實,是政策紅利釋放的關鍵。在科技成果多樣化、轉化主體多元化、轉化方式復雜化、轉化收益復合化的新形勢下,建議進一步深化科技成果權益改革、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在持續優化成果轉化制度體系的基礎上,加大相關法規政策的銜接、落實、細化和系統性考慮。我們提出五點建議,拋磚引玉,供大家參考。
一是鼓勵和保障多渠道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引導各類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研發和轉化平臺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孵化機構、市場交易機構、專業技術轉移機構、技術評估機構、專利服務機構等多類創新及市場主體介入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加快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二是確保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獲得相應的收益。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轉化作用,助力科技成果商業化。高校院所、研發機構等單位可在科技成果轉化凈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設立專項轉化資金,支持專業機構建設發展,激發轉化人員工作積極性。
三是擴大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的主體受益面。構建一個科學合理、利益均衡、價值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相關主體的成果權益分配體系,允許高校院所、研發機構等單位按照公示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名單對科技成果完成團隊進行獎勵,不區分參加人員的單位,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的人員都能按照法律法規享受獎勵和激勵。
四是拓展個人所得稅優惠的科技成果覆蓋面。將技術秘密、設計圖、數據、配方等成果納入稅收減免政策中,最大限度激發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五是明確工資總額相關法律規定的實施細則。考慮到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是一項不確定性的收入,激勵方式多樣,可以明確不將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報酬納入社保繳納基數。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