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興領域的突破性立法——《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將于8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內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明確規定列入產業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其中,無人駕駛可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授權行政區全區域開放道路測試
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近年來智能網聯汽車成為全球的創新熱點,作為創新之都,深圳的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領路”全國。數據顯示,2021年,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營業收入1066億元。
然而,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智能網聯汽車面臨車輛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運營收費等許多難題。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特區立法權,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從道路測試、準入登記,到使用管理、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等進行全鏈條立法,全力為智能網聯汽車的發展掃除法律障礙。
“道路測試”是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的重要環節,截至2021年我市已開放的測試道路是145公里。《條例》在盡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為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活動提供便利,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選擇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行政區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且將審批權限下放給全域開放的區相關主管部門。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建設道路和交通場景仿真模擬平臺,對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進行仿真測試和技術驗證。
市交通局工作人員表示,有了法規依據,早則今年下半年晚則明年,我市將在適合的行政區全區域開放道路測試。
列入產品目錄并登記方可上路
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準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車產品目錄則無法銷售、無法注冊登記、無法正式上路行駛。當前,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仍處于大規模研發投入階段,智能網聯汽車產品要像傳統機動車產品一樣上市銷售,制定相應的產品標準是無法回避的重要前提。
《條例》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深圳市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同時,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和相關行業的企業、機構,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
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未列入相關產品目錄的,不得在深圳市銷售、登記。
自動駕駛模式下要開啟指示燈
《條例》將智能網聯汽車劃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為避免對當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消除社會各界的擔憂,條例作了一系列規定。
首先,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提示規則,要求汽車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開啟指示燈向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
其次,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的接管義務,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同時,強化售后服務責任,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建立健全產品售后服務機制,在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
明確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自動駕駛出交通事故誰擔責?這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就此,《條例》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二是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后,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隨著自動駕駛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數據被搜集和掌控。為加強數據保護,《條例》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并將存儲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國境內。未經批準,不得向境外傳輸、轉移相關數據信息。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