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具有重大意義。《意見》系統科學設計了數據基礎制度的總體架構、具體機制和政策措施,圍繞我國數據基礎制度構建的重點、難點、痛點、堵點問題,提出了大量符合數據要素發展特點和規律的任務舉措,在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領域提出了一系列創新性的制度安排。《意見》有利于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健全數據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數據要素交易流轉規則、激發數據要素價值,是未來一段時期我國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的指導性文件。
一、構建起數據要素基礎制度的框架體系
建立了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意見》遵循市場經濟產權制度和數據要素特性,界定并充分保護了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利,明確提出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的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運行機制。在明確數據分類分級制度基礎上,確立了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信息數據的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并根據不同類型數據要素屬性分類施策。同時,《數據二十條》著重激勵行業數據要素供給,推動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數據流通使用模式,在更好保障個人、企業和公共利益的同時,充分釋放了數據要素價值。
建立了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意見》明確提出,建設數據全流程合規與監管規則體系,建設規范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培育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生態,構建數據要素安全合規有序跨境流通機制。確立了數據流通準入規則、分類分級授權使用規范、要素價格形成機制等,強調了數據采集和接口標準化,鼓勵在數據流通安全保障技術、標準和方案等方面進行探索,并提出培育數據流通交易所需的硬件場所和軟件生態,推動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通,為數據要素流通交易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建立了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意見》提出了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堅持“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著重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意見》明確了更好發揮政府在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中的調節作用,以及在促進數據收益分配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意見》以市場評價機制為基礎,充分激發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釋放數據要素活力。同時兼顧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需求,強調了數據價值在維護社會公平、彌補數字鴻溝、促進共同富裕方面的積極作用。
建立了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意見》統籌發展與安全,既注重激活數據要素市場價值,也強調守住安全風險的底線,提出了政府、行業、企業分工清晰、責任明確、有機協同的治理制度體系,強調了政府在數據安全和監管方面的責任,明確了企業維護數據市場公平競爭的責任和自律意識,并提出社會各方要積極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共建市場信用體系、市場良好秩序和數據要素標準體系,為數據要素市場有序、穩定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設計了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制度安排
《意見》立足數據要素的發展規律和我國基本國情,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的實踐經驗,借鑒國際高標準數據要素流通與管理規則,提出了大量創新性突出、可操作性強的制度安排與政策方案。
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意見》明確提出,建立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這符合數據要素流通特點與規律,切中數據流通管理要害。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領域、不同類型數據采取差異化的管理方式,有助于妥善處理好數據流通與國家數據安全、企業商業數據保密、個人隱私數據保護的關系,有助于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同時更好推動數據領域對外開放,避免數據治理領域“一刀切”問題。
提出建立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意見》明確提出,構建數據交易制度體系和數據可信流通體系。無論從理論創新還是實踐應用的角度看,都是對數據要素流通的重大突破。完善和規范數據流通規則,包括構建數據安全合規有序跨境流通機制,是突破當前數據流通難的重要制度創新。同時,《意見》還提出了統籌構建規范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培育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生態等配套措施。
明確推進公共數據開放的具體工作機制。《意見》提出,推動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加強公共數據的開放共享和統籌授權使用,打破“數據孤島”。同時,對公共數據的使用方式、使用前提、使用條件以及可使用的范圍都提出了明確的意見,有助于盤活公共數據資源,更好服務公共事業和產業發展。
設計數據跨境流動管理的相關制度。《意見》提出,針對跨境電商、跨境支付、供應鏈管理、服務外包等典型應用場景,探索安全規范的數據跨境流通機制。《意見》立足我國具有領先優勢的實踐領域,有序推動數據跨境流動,并結合跨境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在推動數據便利化跨境流動的同時,統籌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保護。
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和數字技術標準制定。目前,美歐日等發達國家均在推動不同版本的國際高標準數字規則。《意見》提出,積極參與數據流動、數據安全、認證評估、數字貨幣等國際規則和數字技術標準制定,對接甚至引領國際高標準數字規則。這些都有助于提升我國數字領域對外開放水平,暢通數據流通的國內國際雙循環。
三、聚焦數據制度和數據要素的痛點和堵點
《意見》圍繞數據要素產權、定價、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痛點和堵點問題,積極回應企業和社會關切,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彌補了數據要素基礎制度領域的空白。
創新數據產權制度,破解數據交易確權難問題。《意見》提出建立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推動數據相關權利結構性分置與有序流通,充分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探索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確權授權機制。破解了因數據產權確權難造成的交易難問題,厘清了數據各參與方權責,保障了各參與方合法權益。
厘清數據流通規則,規避“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意見》提出完善和規范數據流通制度,規范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有序發展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了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破解了數據流通黑灰色交易制約市場發展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疏解了數據流通中的堵點,有利于引導數據要素交易市場高質量發展,使市場主體能夠依托規范交易市場最大程度地發揮數據要素價值。
建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數據分配制度,防止資本在數據領域無序擴張。《意見》提出統籌兼顧效率與公平,發揮市場配置和政府調節“兩只手”作用,鼓勵中小企業參與數據要素資源配置,防止大型企業利用壟斷地位和資本實力擠占中小企業市場,限制“數據壟斷”,著力消除數字鴻溝。完善數據要素收益再分配調節機制,讓全體人民更好共享數字經濟發展成果。
系統設計治理機制,化解數據領域開放與安全之間的沖突。《意見》提出建立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一方面,堅持改革、開放和創新,積極對接和引領國際高標準數字規則,不斷提升數字領域對外開放水平。另一方面,通過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治理模式,破解開放與安全的二元悖論,推動形成高效、安全、有序的數據流通市場環境。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