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政府對上網電量核準發放的一種電子憑證。今年8月,我國出臺新規進一步擴大了綠證的核發范圍,基本囊括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部項目。
標準化的綠證被視作獨立性的計量工具,還具有貨幣屬性,可進行兌現和交易。該憑證也是發電量屬性證明與確認的重要依據,并且是消費綠色電力獨一無二的證明。
該證書相當于綠色電力的有效身份證,對1000千瓦時上網電量的來源進行記錄,由此找到所對應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和陸上風電場。
國際上,荷蘭在2001年就已經開展綠證交易,在這之后,全球有20多個國家采用綠證交易模式。強制市場配額和綠證交易機制是國際上應用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成熟制度,對于企業和行業的長足發展非常有益。
綠證交易為何“叫好不叫座”
電價補貼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推動因素,但近年來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和規模快速增長,相關基金投入產出比卻不高,導致未能匹配大量并網需要的補貼。為此,政府部門開始實行綠證交易政策。相關發電公司可以借助銷售綠證來彌補補貼的退坡,減少回款時長,這對于減少政府的財政補貼有一定幫助。
為助力國內“雙碳”目標的實現,盡快完成能源系統的綠色轉型和能耗雙控,我國堅持開展綠證交易。目前,國內的綠證交易屬于“證電分離”,即與正常用電的企業相比,購買綠證的企業還加了一個“排碳費用”,也可以說是可再生能源生產電能的“環境溢價”。
由于我國在綠證核發認證范圍、對企業碳排放要求的規范性、與國際綠證互認等方面還有一定不足,導致長期以來綠證交易在國內“叫好不叫座”。
第一,交易品種受限,實行自愿認購制度。在綠證全覆蓋新政策推出前,國內綠證核發的項目主體包括集中式光伏發電和陸上風電,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則沒有計入核發范圍,加上可再生能源補貼和綠證不可兼得,政府對待綠證的態度是自愿認購,因此,認證項目范圍窄、政府態度寬松使綠證市場處于閑散狀態。
第二,國內認證與國際認證的掛鉤機制不夠完善。作為一種憑證,綠證可以體現國內非水可再生能源用電的環境屬性,也可以對其生產和消費進行認定。購買綠證的主體主要包括出口貿易企業、外企、需要完成碳中和目標的企業和不希望被限電限產的高耗能企業。換言之,需求單位多是外資企業、國有企業等規模較大的企業。對有綠電需求的公司,通常情況下,有三大類綠色證書可供選擇,一是獲得APX證書,二是獲得國際I-REC證書,三是獲得中國GEC證書。目前國內和國際綠證互認機制還未完全打通,這就導致大部分企業要根據自身需求以及客戶、總部的要求,選擇合適的綠證。國內企業選擇在國際市場上流通的綠證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內綠證的市場需求。
第三,綠證原則上只交易一次,且屬于“證電分離”。企業購買綠證可以理解為實際沒用綠電,但通過購買綠證作為消費綠電的憑證,可幫助企業抵消碳排放。即企業要實現碳中和,可以通過事后購買綠證,抵消其生產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由于綠證有期限和交易限制,原則上只能交易一次,加上2017年至2022年間國內對企業或產品碳排放的要求沒有國際上對出口企業或產品碳排放的要求嚴格,大部分購買主體通常為了出口貿易的需要選擇購買國際綠證,因此國內綠證交易市場并沒有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
國內綠證權威性亟須加強
今年8月,政府進一步完善了綠證制度,實現了綠證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全覆蓋,涉及海洋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常規水電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光熱發電、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發電等多個項目。
綠證對此類項目的涵蓋能夠刺激發電項目在供應方面的提升,為綠證購買主體提供更多的綠電選擇,以適應生產和市場的要求,還可以減輕國家的財政壓力,減少政府對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補貼。綠證全覆蓋為綠電與碳市場接軌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礎,這將進一步擴大綠電消費,激發市場活力。
不過,綠證交易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給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首先,國內綠證的權威性需要加強,應盡可能爭取國際組織的認可。目前國內對綠證的交易需求主要來自出口型企業迎合國際綠色消費的產品理念,是基于出口綠色生產認證的需要。而國內綠證與國際組織的綠色消費、碳減排體系的銜接還有待加強,我國綠證在國際層面的認可度和權威性不夠,無法為我國產品出口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通過出臺相關政策完善綠證交易平臺,提升市場交易活躍度。當下,我國的市場交易仍借助傳統的政府交易系統,如廣州電力、北京電力與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中心,實際上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合法合規完善交易市場。總之,國內綠證交易無論是交易價格、市場流通、認證范疇還是通用范疇都有待提升。國內的綠證市場可借鑒國際經驗,增加綠證交易種類,如增加補貼綠證,以及加強綠證交易靈活性,賦能市場更多活力,讓企業更愿意購買國內綠證。
另外,國外即將實施的碳關稅制度將壓制國內綠證交易。隨著歐盟碳關稅的出臺,出口型企業的綠電需求可能呈井噴式增長。由于我國尚未實施碳關稅制度,外資企業購買國內綠證進行交易的需求和必要性不高。而我國出口企業卻要應對國際的碳關稅制度,如果國內綠證交易不被國際認可,國內企業特別是外資或者出口型企業對綠證的需求又很高,就不得不花費大量額外的運營成本購買國際綠證。
因此,未來我國在綠證發展過程中不僅要注重將國內綠證交易與國際接軌,提高國內綠證的國際認可度,為我國相關企業購買綠證提供便利,還要求產品設計多元化,以便更好對沖國際綠證價格波動的風險。
來源:《中國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