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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超寬帶(UWB)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超寬帶(UWB)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無線電產業發展,加強超寬帶(UWB)設備的管理,提高頻譜使用效率,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超寬帶(UWB)設備與其他無線電系統實現頻率兼容共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是指發射信號帶寬(-10dB帶寬)不少于500MHz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主要應用于短距離高速無線數據通信、定位、測距、感知等領域,使用頻率為7163-8812MHz。
本規定適用于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第三條 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見附件),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第四條 設置、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第五條 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如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六條 射電天文臺址周圍1公里范圍內禁止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七條 禁止在航空器(含無人駕駛航空器)上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應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第九條 根據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本規定相關內容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不符合本規定所列技術要求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已獲得型號核準證的超寬帶(UWB)無線電發射設備可以繼續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超寬帶(UWB)技術頻率使用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08〕354號)同時廢止。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