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本市冬季控制燃煤污染工作順利開展,改善空氣質量,山東青島市加強了對煤炭含硫量的監管。根據相關要求,企業燃煤含硫量應控制在0.7%以下,對脫硫設施運行正常、脫硫效率達到90%以上且安裝了煙氣在線監測設備、數據正常傳輸、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經審核同意,燃煤含硫量將予以適當放寬,最高不超過1.0%。
根據規定,燃煤企業應及時向環保部門申報所購進的每一批次煤炭,包括供應商和煤炭數量,環保部門及時進行采樣監測,燃用煤炭含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依法進行立案處罰。對目前已購進但尚未燃用的超標煤炭,根據規定,企業必須采取配制低硫煤、添加固硫劑等措施,確保煤炭達標使用。今年冬控期間,同一個供煤商累計抽樣監測煤炭含硫量超標3次以上,將提請青島市有關部門取締其煤炭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