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風電設備產能盲目擴張,工信部日前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起草了《風電設備制造行業準入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對風電機組生產企業的設立進行了嚴格限定。
根據意見稿,風電機組生產企業設立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風電設備制造行業發展規劃,項目投資中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于30%。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生產單機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產量100萬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產條件和全部生產配套設施。
此外,風電機組生產企業進行改擴建應具備累計不少于50萬千瓦的裝機業績。新建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具備5年以上大型機電行業的經歷。為便于超長大件運輸,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廠址應選擇在方便運輸的地區。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本著與風電機組配套企業建立完善產業鏈的原則進行布局。
意見稿規定,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建立專業研發團隊,專業涵蓋空氣動力學,結構分析,機械,液壓,電氣,自動控制,軟件開發等領域。此外,應掌握風電機組整機設計開發技術,具備風電機組整機設計開發軟件等相應輔助手段。
在技術進步方面,意見稿稱,要嚴格限制風電機組生產企業引進單機容量2.5兆瓦以下風電機組整機技術或購買生產許可證。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優先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單機容量2.5兆瓦及以上風電機組產業化;優先發展海上風電機組產業化。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應加大對產品研發的投入,科研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意見稿強調,對不符合本準入標準的風電機組生產企業,投資管理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核準和備案相關項目,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衛生、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