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咨詢研究項目
提高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途徑的研究(摘要)
產品質量問題是我國實現科學發展的帶有全局性、長期性和制約性的戰略問題之一,加強質量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與直接體現。特別是在當前實體經濟尚未擺脫全球金融危機影響的嚴峻形勢下,通過加強質量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水平,對于有效抵御外部經濟波動的影響、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具有現實和長遠的意義。
新中國成立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制造業發展迅速,制造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顯著提高,奠定了我國作為世界制造業大國的地位。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國制造業依然“大而不強”,產品質量的提高滯后于經濟規模的增長,產品質量的整體水平距發達國家還有相當差距,產品質量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制造業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切實有效地提升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已經成為提升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水平、增進國民福利而亟待解決的問題。
由此,中國工程院組織了《提高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途徑的研究》項目組,由潘云鶴常務副院長任組長,王禮恒院士任副組長,項目分設裝備制造、電子信息產品制造、化工制品、建筑材料、服裝、輕工業六個領域專題組以及兩個共性問題研究組,共有10余位院士、150余位專家、50余家單位參與了項目研究。
項目組對制造業重點領域產品質量的狀況、問題和原因進行了廣泛調研和深入分析,并對影響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的因素和共性問題進行了系統分析,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有針對性地提出提高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制造業產品質量的系統分析
我國質量管理的奠基人劉源張院士在2004年7月提出,要從生產者同時也要從消費者角度,從符合性、適用性和價值性來認識和研究質量。符合性是指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用性不僅指對用戶的適用程度,而且包括對環境的友好程度,價值性不僅是價值與使用價值的一致性,而且要更進一步注意創造的產品價值與損耗的社會價值的比較。這一對質量的理解,強調要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對影響質量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把質量與可持續發展聯系起來,突出了系統的、宏觀的和發展的質量理念。
系統的質量觀認為,產品質量是設計、制造和管理出來的,產品質量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技術條件下實現的,制造業產品質量水平是一個國家科技、經濟、教育、文化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受企業、政府、行業協會、用戶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共同影響。
首先,產品質量是生產出來的,企業是提高產品質量的主體,科技進步是提高質量的決定性因素,加強管理是提高質量的必要手段。
產品質量首先是企業設計、制造和管理出來的,企業是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從產品的全壽命周期看,技術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原材料、裝備與工藝水平、人才隊伍,以及企業在產品研發、設計、生產、銷售、服務全過程的質量控制與質量管理等,是決定產品質量的最直接因素。科技進步直接決定著技術、設備和工藝的先進程度,是提高質量的決定性因素,人的素質與管理水平則是提高質量的重要保障。進而,產品質量不僅僅是企業自身生產制造的結果,也受制于供應鏈的上下游企業,最終產品的質量是由整條供應鏈共同保證的,現代質量管理的主體已經從單個企業擴展到了整條供應鏈。
其次,產品質量要靠市場和監管兩種機制共同保障。
市場和監管都是保障產品質量的重要機制。市場機制是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基本驅動力,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將促使企業不斷地提高產品與服務的質量水平。政府是市場的監護人,政府作為公眾利益的代表有必要建立監管機制對市場失靈采取一定的校正措施,對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如何具體實施對市場主體的監管,而是要通過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機制,營造有利于產品質量提升的市場環境,通過市場機制推動企業自發地提升產品質量;同時,通過實施系統的質量提升戰略和促進措施、為產品質量提升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從源頭促進企業提升質量。
現代質量監管體系由行政監管體系、行業(企業)自律體系、社會監管體系構成“三足鼎立”的格局,三者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相互協作、各負其責。政府通過執行對企業產品質量以及對質量相關責任者的監管職能,力求規避可能出現的產品質量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但由于產品本身種類、專業、技術的復雜多樣,產品質量涉及全壽命周期各環節,以及受政府監管成本、監管角度等因素影響,使得完全依靠政府行政資源對產品質量進行有效監管變得難以實現。對產品質量的有效監管要求以政府行政監管為基礎,由更多的主體和資源組成更為全面、廣泛的社會化質量監督網絡,構建以市場機制為基礎,以政府為主導,行政監管、行業(企業)自律、社會監督三者有機結合,監管與自律相統一、宏觀與微觀相協調的質量監管體系。
第三,法治和誠信是保證產品質量的法律和道德基礎。
法治與誠信分別代表著“法”與“德”兩個方面,與產品質量密切相關。法治包括質量立法和司法兩方面。提高質量必須要有法可依,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市場交易主體之間、政府與檢測認證機構之間的關系,規定了質量責任制度、質量工作和質量管理規則,是建立市場機制、規范市場秩序、實施質量監管的法理依據和基礎;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提高質量必須要執法必嚴,對違法行為給予及時打擊,是維護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必要途徑。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信用已成為經濟運轉的核心法則之一。質量是隱含于產品之中的一種屬性,即使使用最先進的檢測設備和技術往往也難以完全真實、準確地判斷,產品質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制造商和相關責任者的誠信,這就要求一方面建立有效的企業信用和社會誠信體系,另一方面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質量誠信的重要約束條件。
第四,質量技術能力是提升產品質量的必要支撐。
企業質量控制與質量管理以及質量監管體系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相應的技術方法作為支撐。標準、計量、檢測檢驗、質量控制技術、質量工程技術等都是提升制造業產品質量的重要技術依托。質量技術能力不僅包括相關工程技術設備與方法等硬能力,還包括組織、計劃、協調、培訓等在內的軟能力。在某些特定的環節和時期,軟技術能力問題更應引起關注。
第五,質量教育與質量文化建設是提高產品質量的根本保障。
質量首先取決于人的素質和意識,全面質量管理應始于教育,建立健全的質量人才教育培訓體系是提高產品質量的人才保障;同時質量文化是全社會關于質量的共有的價值觀的體現,具有巨大的導向、凝聚和約束作用。先進的質量文化是推動質量提升的強大動力,樹立“以人為本,質量第一”的觀念和科學的現代產品質量理念,引導全社會關心質量,崇尚質量,樹立正確的質量價值觀是質量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
我國產品質量及質量工作發展的歷程表明質量工作具有全局性、復雜性和長期性,提高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必須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質量發展的客觀規律,樹立系統的質量觀,強化國家質量發展戰略的統籌牽引作用,兼顧科技進步、質量技術與管理、法制與誠信、監督與自律、教育與文化建設,統籌規劃,標本兼治,這是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提升的必由之路。
由此可見,提升制造業產品質量是一項全局性、長期性的復雜系統工程,是企業、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二、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巨大進步,我國制造業在規模迅速擴大的同時,產品質量水平顯著提高,適應了國內外市場日益擴大的需求,國際市場占有率穩步提高,確立了我國世界制造業大國的地位。
在總體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我國制造業產品質量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一些領域產品質量水平不高已成為制約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產品技術含量不高,檔次與品牌附加值低,新產品技術成熟度不高,制造業產品整體上呈現高端產品研制生產能力不足的情況;產品的穩定性、壽命、可靠性以及一致性差等問題普遍存在;產品生產和使用中資源能源消耗大、環境污染嚴重;中小企業質量狀況堪憂,自主品牌產品國際競爭力較低;產品質量信用缺失造成的質量糾紛時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引發的社會安全風險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制造業產品質量是國家科技、經濟、教育、文化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從所處的發展階段看,我國生產力水平和收入水平仍較低,城鄉、地區發展不均衡,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還不充分,企業提升產品質量的內在動力不足、質量管理理念落后;從科技能力的角度看,我國基礎技術、共性技術發展滯后,技術、工藝水平不高,整體制造水平與發達國家差距甚大,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尚未形成,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不強,質量技術支撐能力薄弱,質量檢測的整體技術水平和檢測能力落后,缺乏面向中小企業的研發、檢測以及質量信息服務等公共服務平臺,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尚未得到廣泛有效的推廣應用,制造業產品質量提升乏力;從宏觀管理的角度看,我國尚缺乏明確、持續的國家質量發展戰略和協調有力的宏觀質量管理抓總機構,質量法規體系不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在調整產品責任方面存在缺失、消費者保護力度不足,“依法治質”的法治環境還不完善,行政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管重疊、缺位、越位、錯位等問題,行業自律與社會監督在質量監管中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認證認可制度不完善,標準體系系統性、科學性和時效性水平不高,科學高效的現代質量監管體系尚未真正形成,質量教育和質量人才培養差距巨大,質量專業人才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社會公眾的質量意識還較淡薄,全社會質量誠信文化尚未有效建立等等,這些都是造成我國目前制造業產品質量整體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提高制造業產品質量的措施建議
我國現階段的質量問題是質量管理、質量科技和質量文化方面存在的諸多體制機制、基礎性、結構性問題的反映,要按照標本兼治、統籌協調、宏觀與微觀兼顧、技術與管理并重的原則,樹立質量立國、質量興國、質量強國的理念,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建立保障質量發展的長效機制,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質量管理,將法律、誠信、文化、教育與科技能力建設相結合,監管與自律相結合,落實“依法治質”、“以德保質”、“科技興質”、“以物促質”和“以人強質”,開展全面、系統、持續的質量能力建設。對此,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一)加大扶優限劣力度,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制造產業整體素質
以經濟結構調整為契機,嚴格市場準入的技術標準,積極淘汰落后產能。加速進行技術創新與技術改造,結合產業振興規劃,依托國家重點工程,有目標、有步驟地攻克制約重點領域發展的瓶頸問題,明確技術創新中的質量要求;增強新品研發能力,提升企業和自主知識產權品牌的競爭力;加速工業與信息化融合,提高制造業信息化水平,加強質量信息化建設,強化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可溯性。
(二)建立與完善產品研發與質量公共服務平臺,提升以企業為主體的質量管理與質量控制能力
大力加強行業共性技術、質量基礎技術與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充分認識共性技術研究對我國制造業發展的基礎性和關鍵性作用,建議設立國家專項資金,支持行業共性技術、質量基礎技術研究與攻關,支持先進的質量工程技術的應用試點和推廣;適應新形勢,通過重組和機制調整,強化行業共性技術科研院所的公共服務職能;支持行業協會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行業工程技術應用中心,大力發展及推廣行業共性、關鍵、基礎技術;加大對檢測、標準、計量等方面的研究和能力建設投入;實施可靠性工程,加速可靠性技術創新。借鑒香港、韓國等的經驗,建立專項推廣應用基金,針對先進、成熟、有效的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和質量工程技術,開展應用試點和推廣,推動質量工程技術的應用。
建設產品研發與質量服務公共平臺,支持中小企業提升產品質量。建立中小企業產品質量提升專項基金,支持產品研發與質量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中小企業質量教育培訓。加大創新基礎設施投入力度,通過建設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研發中心、設計中心與共性技術中心,向中小企業開放國家實驗室等,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低廉有效的基礎條件;加速建立檢驗檢測公共服務體系,積極發揮地區產業聯盟的作用,在中小企業產業園或聚集區,由地方政府、行業協會整合現有檢測資源或共同出資建立非盈利性的公共檢測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低廉的檢測服務;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形成穩定的配套依存關系,由大企業作為質量管理中心指導、規范中小企業的質量管理,為上游中小配套企業提供檢驗檢測服務;鼓勵中小企業形成聯盟與檢測服務商合作,實行檢驗檢測等質量管理相關業務外包服務。以行業協會為主導建立公共質量信息服務平臺,加強質量信息與人才培訓服務。實施質量技術服務下企業,提倡質量專家志愿者服務中小企業,由政府和行業組織提供適當的經費支持。
(三)加強頂層設計,提高國家質量管理宏觀統籌協調能力
全面制定實施國家質量發展戰略,調整相應法規,建議在國務院成立產品質量管理專門機構,作為國家質量管理宏觀的抓總機構,強化國家質量工作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能力,為質量興國戰略奠定組織與制度基礎,建立和形成質量持續改進機制。
(四)健全法律法規,完善質量工作的法治環境,為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提供法制保障
研究制訂獨立的《產品責任法》,明確質量責任在法律中的突出地位,加大對違法生產者、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實行懲罰性賠償;明確監管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的連帶責任,保證上市產品與檢測報告的符合性;加快修訂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引入集團訴訟制度和缺陷產品舉證倒置原則,提高違法成本,有效震懾和遏制侵權行為;依法落實質量監管責任,規范質量執法行為,明確處罰時限和監管主體,抽樣、檢驗和處罰分離,杜絕某些執法人員濫用職權、以罰代管、利用瑕疵問題變相收費等違規違法行為,避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五)建立國家質量監管新體系,提升政府質量監管效能
積極推進國家質量監管體制改革,建立與完善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機制為主要手段,有效發揮行業自律與社會監管作用,職責定位清晰、組織管理順暢、運行協調有序、資源配置合理、技術保障有力的國家質量監管新體系。
政府檢測機構不參與收費性檢測項目,促進檢測機構社會化。質檢系統檢測機構應堅持少而精的原則,以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為主要目的,逐步退出以盈利為目的的一般檢測市場;同時大力培育第三方檢測機構,提高國內檢測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和公信力。
完善檢驗檢測制度,提高檢測監督效率。重點加強對人身安全、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產品的質量監管,變定期抽查為經常性隨機抽查,合格產品的檢測費用由政府承擔;加強對流通領域的質量監管,對于進入市場的不合格產品追究市場管理方的責任;實施不合格產品源頭追溯、不合格企業跟蹤抽查等措施,實現閉環監控;建立開放共享的質量信息平臺,形成檢測信息共享和檢測結果公開、互認的機制,避免或減少產品重復抽查;規范各級地方質量監管部門的質量抽查檢驗,允許企業在抽檢不合格后提交上一級檢測機構復檢。建立產品安全信息及有害物質數據庫,并聯網共享。
建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聯合預警機制。以政府為主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吸納企業和消費者參與,加快建立風險預警平臺,提高質量安全問題及早發現、及時預警和處置的能力。
建立與完善國家質量獎勵制度。設立由社會機構獨立評選、政府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國家最高領導頒發的國家質量獎,對為質量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推動建立由民間組織、社會中介組織主導的質量評價制度,并實行信息公開透明和持續跟蹤評價。
完善認證認可制度,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管。提高認證質量、有效性和公信力,對涉及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
(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和專業監管
借助于《行業協會法》的制定契機,科學定位行業協會的地位與職責,推動行業協會在質量立法、標準制定、教育培訓、檢驗檢測、信息與咨詢公共服務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及時反映企業及消費者質量方面的需求,支持質量發展規劃與政策制定;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監管作用,建立并加強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的業務委托關系,恢復行業統檢、授權行業協會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或對本行業的中小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等;支持各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行業質量評價、獎勵,進行自我監督管理;在具備一定條件的行業推行產品質量自我申明,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切實履行對消費者及其他組織的質量承諾,引導企業提升質量并實施質量自律。
(七)建立全方位的社會質量監督網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建立有效的產品質量問題舉報跟蹤機制、質量信息發布和質量問題曝光機制:建立我國產品質量狀況調查報告制度,發布年度質量狀況白皮書;廣泛利用有影響力的新聞媒體,定期發布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產品質量檢測結果;廣泛宣傳講誠信、重質量的企業,建立違法企業曝光機制,引導企業樹立“質量是企業生命”的理念;建立有效的舉報投訴處置、仲裁和獎勵機制及專門機構,支持消費者的維權公益行動;持續開展公眾質量宣傳教育活動,倡導安全、綠色、健康的消費習慣。
(八)建立健全技術法規,完善標準體系
建立技術法規體系。引進技術法規的概念修訂標準化法,將強制性標準歸入技術法規范疇。
完善標準化規劃,建立健全科學、先進、系統的標準體系。強化基礎標準制定,梳理整合產品標準,協調上下游產品的標準制定,增加管理標準、貿易標準,在產品標準中增加安全和環保的指標或單獨制定標準。
堅持標準制定的開放性原則,提高標準制定的透明度、科學性和適用性。建立科學高效的標準制修訂計劃立項、實施、鑒定登記與獎勵制度,建立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評估和評價機制,加強制造業技術標準制定與應用的結合,加快標準的更新和制修訂速度,建立標準實施狀況信息反饋渠道。
鼓勵企業貫徹、執行標準,參與標準制定。推進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引導扶持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鼓勵企業在關鍵技術、核心領域、戰略產業方面積極提交國際標準提案;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標準研發創新基地,培育一批技術標準示范群體,發揮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
(九)建立完善的質量教育體系,培育質量誠信文化
大力開展全員質量教育。質量、誠信教育要從小學抓起,在國民教育體系中增加質量、誠信等相關課程;實行質量工程滲透式教育,在工程學科和相關管理學科中,普遍設立質量管理、質量工程技術及統計工程的相關課程,加大質量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
扎實推進全面質量培訓。加強質量技術、質量審核與認證、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各類審核人員及認證測試人員的技術水平;積極開展企業全員崗位質量培訓,開展從工人、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一直到主管、總裁的培訓;大力培育注冊質量工程師市場,依法規范注冊質量工程師的法律地位與職責,提升注冊質量工程師職業資格的吸引力,充分發揮其在提升制造業產品質量中的作用。
構建科學的企業信用運行體系,推進企業質量誠信建設。加快信用立法,形成完整、科學的質量信用標準體系;積極推進企業質量信用征信工作,建立企業信用數據庫;充分發揮各類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建立質量信用等級評價機制、信息公布和激勵機制,建立質量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建設一批有影響力的質量信用監控及評價機構,鼓勵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引導企業提高誠信水平。
(十)短期內應重點解決的問題
提升制造業產品質量,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常抓不懈、持續改進,同時,針對當前質量工作中急需解決的、直接影響企業提升質量的問題,集中采取措施以期在短期內有所改觀。這些方面的措施包括:加速實施產品結構調整;借助于經濟調整的時機,增加質量技術基礎能力建設的投入,提升產品檢測水平和能力,普遍推行技術和管理的標準化等。特別要針對中小企業采取有力的扶持措施,加速建立檢驗檢測公共服務體系,建立中小企業產品質量提升專項基金,用于產品研發與質量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中小企業質量教育培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