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并頒布《規范條件》有何重要意義?
鋼鐵行業快速發展對保障我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發展過程中出現鋼鐵產能增長過快、產業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進展緩慢、鐵礦石經營秩序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并且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影響了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從根本上解決以上問題,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鋼鐵工業持續健康發展,2010年6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0]34號),提出了十六項具體意見,其中第四條明確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制定《鋼鐵行業生產經營規范條件》,為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做好促進鋼鐵企業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和扶持優勢企業發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據。
《規范條件》是國辦發[2010]34號文的具體落實,是對現有鋼鐵企業全部存量產能開展行業管理的新舉措,是一種求真務實的大膽嘗試,對改變目前我國鋼鐵工業發展模式,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節能降耗、治污減排,促進淘汰落后、推動兼并重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推動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規范條件》的作用有哪些?
不同于以往新建項目的核準、審批或行政許可,《規范條件》關注產品質量、能源消耗、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藝與裝備、生產規模、安全衛生社會責任等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方面,是對現有鋼鐵工業實施全口徑的行業管理、引導國內現有鋼鐵產業健康發展的新思路、新辦法。現有企業(包括所有已建成產能)只要符合這些基本條件,就能自動納入國家的規范管理,因此《規范條件》將有助于對現有鋼鐵工業實施全口徑的行業管理。
通過《規范條件》的實施,對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進行規范審核,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將使各管理部門有據可查,對規范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引導鐵礦石流向、發放建筑鋼材生產許可證、引導信貸、促進淘汰落后、推動兼并重組等發揮積極作用。
三、規范條件準備利用多長時間形成對鋼鐵行業的規范審核?
對鋼鐵行業進行規范管理受到社會普遍關注,許多部門也希望我們盡快公布規范企業名單。我們認為規范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作,要遠近結合,初期主要對那些條件好、生產經營規范的大型鋼鐵企業進行集中審核,在滿足各項條件,特別是環保條件后,盡快予以公告。對于不滿足規范條件的鋼鐵企業,各企業要按照條件進行整改,以達到規范條件的要求,然后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的申請分批予以公告,真正將規范過程作為鋼鐵企業提高質量、節能減排、提高裝備水平、淘汰落后、安全生產的參照標準和最基本的達標方向,通過幾年的努力,使我國鋼鐵行業整體水平上一個新臺階。
四、如何理解《規范條件》與《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中有關裝備水平準入條件的區別?
《規范條件》的政策目標是在當前形勢下對現有鋼鐵行業生產經營秩序的規范,對象是現有全部鋼鐵企業,只要是不屬于淘汰的落后裝備都允許存在。但這只是一個最低要求,隨著行業水平和環保要求的整體提高,將不斷提高;而《鋼鐵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裝備水平準入的條件是企業通過建設及改造來實現產業升級時必須滿足的最低裝備水平及技術經濟指標,是一個更高的標準,是現有企業今后的改造方向。二者是有區別的。
五、《規范條件》制定的原則有哪些?
《規范條件》制定的原則包括:
(1)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
(2)符合鋼鐵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
(3)充分考慮我國鋼鐵工業目前發展水平,以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為基礎,與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結合;
(4)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選擇鋼鐵行業常用指標;
(5)指標盡可能與產業政策、規劃和相關標準的規定保持一致,對于實際生產中已發生較大變化、原有規定已不適應新情況的指標,參考典型企業數據和行業平均水平測算;
(6)對難以量化的指標,給出明確的限定或說明。
六、《規范條件》6個方面內容的選擇是如何考慮的?
產品質量、環境保護、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工藝與裝備、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等6個方面與現有鋼鐵企業的生產經營息息相關,也與我國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緊密聯系,既是影響我國鋼鐵行業結構調整、綜合實力提升的主要因素,也是影響社會協調發展的關鍵環節。因此從以上環節設置門檻有利于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在以上6個方面國家和行業目前都有相應較成熟規范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體系,從以上環節入手法律依據充分,也便于實際操作。
七、產品質量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具備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是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必要條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也是對企業的基本要求。產品質量事關國計民生,因此規定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產品質量事故;對適用于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明確需按照《工業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行管理,體現了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適用于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主要包括建筑用的螺紋鋼、鋼筋、線材等。
八、環境保護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在具體排放指標方面,選取廢水、煙粉塵、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噸鋼排放量指標,依據2008年重點統計鋼鐵企業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統計平均值分別確定限值。具體情況見下表。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是從源頭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律手段。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規劃和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于歷史和其他復雜原因,我國部分鋼鐵企業在當初項目建設時存在著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問題,《規范條件》提出企業須依法執行環評審批和“三同時”制度要求,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審批的,須補辦環評審批手續。為便于規范工作的順利進行,環保部將對某一階段大量集中的補辦環評手續工作,采用專門辦法予以辦理
由于側重對現有生產企業的規范,除要求通過環評外,規范條件特別增加了對現有鋼鐵企業環保實際狀況的審核,將首先由環保部對鋼鐵的SO2、COD、粉塵固體廢棄物及排放總量進行審核,并對規定的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后才能予以規范。
九、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條件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鋼鐵工業為典型的能源及資源消耗型產業,根據相關政策及標準,結合鋼鐵行業現狀,設定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指標。
為便于操作和更加科學,這次規范條件沒有采用噸鋼綜合能耗這一指標為標準,而是采用了主要生產工序能源消耗,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07)作為依據,為直觀起見,我們將主要指標直接編入了規范文件。但是實際情況中目前全國轉爐工序能耗達標率不足10%,因此在實際規范中,這個指標可適度放寬。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選取噸鋼新水消耗、冶金渣利用率等綜合性的主要指標,根據《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相關規定,參考2008年行業平均水平確定。具體情況見下表。
經過研究認為,由于高爐渣、轉爐渣和電爐渣的成分、利用技術和利用水平不同,將冶金爐渣綜合利用率分解為以上三個利用率較為科學,目前全國重點鋼鐵企業高爐渣利用率平均已達98%以上,有的幾乎達到100%;統計轉爐渣利用率平均已達93%以上,但調查認為數據存在較大水分,由于轉爐渣含有活性鈣,存在處理難度大、時間長、費用高等問題,實際利用率不足60%;調查電爐渣實際利用率50%左右。綜合考慮以上因素,《規范條件》將冶金渣綜合利用率分別確定為:高爐渣利用率≥97%,轉爐渣利用率≥60%,電爐渣利用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