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共性技術是介于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之間處于競爭前階段的技術,處于整個技術創新鏈、產業價值鏈中的基礎性地位,它的有效供給能夠改善企業獲取技術的能力,降低企業后續應用性研發的技術風險,成為企業核心技術形成的引擎,是企業技術儲備的關鍵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源泉。
產業共性技術也是關乎產業發展的通用技術,具備準公共產品性質,能夠通過關聯效應、激勵效應與示范效應為一個或多個行業廣泛應用,實現產業共性技術及其研究成果的社會共享,成為產業技術跨越、結構升級的階梯,從而產生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帶動整個產業技術水平迅速提高,引發產業升級換代。可以說,產業共性技術研發是企業創新的基石,沒有產業共性技術,就難以形成企業核心技術,自主創新就無從談起,更不用說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以產業共性技術為支持平臺,助推企業創新能力、促成核心技術是許多發達國家如美國、歐盟的通行做法與成功經驗。例如美國政府早在1990年就開始實施“美國先進技術發展計劃”(ATP),該項計劃通過補貼和合作協議的方式,加速了各種競爭前共性技術的開發,幫助企業創造與應用產業共性技術及其研究成果,從而實現了重大技術的迅速商業化,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了經濟快速增長。在一定程度上,發達國家所掌控的核心技術與核心產品不過是該國家多年共性技術能力積淀的外在表現。而現代產業的國際競爭已從市場化階段的技術競爭走向競爭前技術的競爭,產業共性技術成為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支撐。對于逐步走向自主創新的發展中國家的中小企業來說,產業共性技術供給更具深遠意義。
但是,從我國多年的實踐來看,適用于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產業共性技術供給是相當不足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一是對產業共性技術供給對創新能力提高的基礎性作用重視不足,從而在技術前端就形成了創新鏈的斷裂,無法有效提升創新能力和形成核心技術。多年來我國將措施的重心放在了針對產品技術開發的金融扶持、人才引導、財稅優惠、法律支持以及社會化服務體系健全等環節上。實踐表明,這些措施沒有明顯改變低層次跟蹤模仿創新導致的產品結構雷同、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局面。
二是由于產業共性技術多是前沿性和復雜性技術,多數中小企業由于能力有限無法或無力識別,外加產業共性技術涉及領域廣、研發周期長以及要素投入密集的特征,技術基礎薄弱與資金缺乏的中小企業根本無力自行開發。
三是產業共性技術供給主體缺位。一方面由于產業共性技術具有通用性和外溢性,準公共產品特征明顯,產生的社會效益遠大于私人收益,容易出現產業共性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完全性和非排他性,致使有能力供給的市場主體不愿從事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從而出現供給的市場失靈。另一方面伴隨我國產業部門科研院所轉制改革,作為產業共性技術供給主體的科研院所在向企業或企業集團轉變的同時放棄了產業共性技術研發,開始面向市場追求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研發項目,從而更加惡化了產業共性技術供給,甚至出現了一些產業共性技術無人供給的局面。
因此,適用于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共性技術亟待加強供給,這是解決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難題的一條有效途徑,對于創新基礎與條件先天不足的中小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加大產業共性技術供給,重點是要解決供給主體缺位問題。當前,要立足中小企業特性,著力構建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層次產業共性技術研發供給體系。一方面產業共性技術作為具有“準公共產品”特性的通用技術,由政府主導供給不僅能夠彌補市場供給的失靈,還能夠通過該技術產生的外部效益帶動產業升級實現技術趕超,這也是技術趕超型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做法。另一方面,由于我國處于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中小企業融資難、技術研發基礎薄弱,但技術需求急迫,只有政府主導產業共性技術研發供給,才能減輕制度上的無人供給,彌補中小企業自行研發的不足。
政府主導產業共性技術供給是要形成在政府主導基礎上的多層次研發供給體系,但是多層次研發主體供給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其中,政府要成為產業共性技術的主要資助者和研究承擔者,側重研發供給那些基礎性強、關聯性強、外部性強的通用產業共性技術;產學研聯合研發側重供給那些應用性較強或離商業化應用較近的產業共性技術;市場研發側重供給那些收益成本界定較為容易、易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項產業共性技術。只有充分調動各供給主體的積極性,才能為中小企業升級打造堅實的技術基礎。
此外,還要著力構建“三重保障”,力保產業共性技術實現有效供給:一是確立產業共性技術的國家發展戰略,形成相關政策間的配套,在制度和政策上提供保障。二是大力發展中小企業集群,在承接產業共性技術上提供保障。中小企業集群的產業相關度高,對產業共性技術有著共同的需求,有利于提高產業共性技術研發需求的針對性,為產業共性技術創新指明方向。此外,中小企業集群通過規模效應和集聚效應提高產業共性技術的利用率,從而提高整個集群創新能力,實現集群的可持續發展。三是構建共享機制,在產業共性技術廣受益上提供擴散保障。要先降低企業獲取產業共性技術的門檻,無論是從制度上還是從價格上都要宜于企業介入,并且大力培育促進產業共性技術擴散與推廣的技術中介組織,以加速科研成果進入市場,提高技術推廣速度,促進產業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