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市場推動者正面臨著發展生態經濟、低碳經濟的一系列政策困境。
說起來,自1991年6月以來,我國政府就先后發起或簽署和通過了《北京宣言》、《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文件;2007年和2008年先后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和《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隨后還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發展清潔能源的政策和法規,積極推動環保政策出臺,強化環境與社會問題管理。但是,在當前的轉軌時期,真正將環境和社會問題納入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仍是鳳毛麟角,加之市場行為本身的短期性和趨利性,以及宏觀管理在某些方面的缺失,致使真正推行關注環境和社會問題的市場推動者,其推行的戰略可持續性與整個市場行為的趨利性和浮躁性間發生沖突,國家實施可持續的環境發展戰略不可避免地遭遇政策困境。
在現有的管理體制下,因為事權多財權少的不匹配而帶來的巨大財政壓力,追求GDP增長和招商引資成了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目標和任務。而地方官員之間還存在類似“錦標賽”的、以GDP和招商引資為指標的任期晉級規則,遂造成官員不惜以環境和社會持續發展為代價,盲目開發與經營土地、肆意降低外資引資的環境、土地、稅收和社會責任的門檻,而一部分真正以可持續發展為戰略目標、關注和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其經營戰略目標必然與現有的地方政府官員任期負責制目標相沖突。如企業可能被其他與地方目標和步調一致的企業“擠出”地方市場,這些企業會以降低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標準,迎合和滿足地方要求;金融機構可能被要求降低信貸的環保、經濟標準,等等。這不能不導致國家包括環境政策在內的宏觀政策在地方執行時的變形和走樣。
從總體上說,我國的環保政策和信貸政策在不斷深化,但也存在政策調整的空隙性較大和缺乏連續性、缺乏系統的規劃和真正有效落實等薄弱環節。加之由于中央到地方政策執行鏈條過長,執行效果不易控制,企業和金融機構要真正全面制訂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往往無所適從,這又增加了企業戰略制定和運行的不必要成本,在相同壓力下舍棄生態開發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就少了許多的成本開支,這造成了一個不公平的后果。
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進程中,一些政府職能部門已轉換成了行業經營公司或行業協會,但政府部門管理經濟的方式依然保留著計劃經濟時代的某些思維方式和手段,有些地方的協會成了相關職能部門官員退居二線的“二行政部門”,而那些行業資源分配、行業標準等資源往往由這些行業經營公司和行業協會掌握,實際上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這就造成社會資源的非市場化配置。而行業標準往往脫離實際,難以與國際市場接軌。很顯然,這樣的行業協會不可能有效地履行職責,反映企業、金融機構呼聲。筆者以為,這種局面的形成,除了現行管理體制的原因,還與我國民間缺乏自主結社的傳統文化有關,加之經過長期計劃經濟的“熏陶”,企業、金融機構存在過多依賴、相信組織和政府的思維方式,認為企業間、金融機構間只有競爭關系,難以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關系,因而推動行業環保標準、組建行業協會的意愿性和自主性就要大打折扣。
為了進一步改進政策,有助于企業、金融機構等市場推動者形成自主發展可持續戰略,培育和成為關注和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普遍的社會市場力量,筆者在此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加快對現有行業協會“去行政化”改革,鼓勵自發自主組建本行業和跨行業的協會,這就要適當放開組建社團的準入門檻。企業等市場主體可以制訂出反映本行業利益又具有約束力的行業規范和標準,包括行業環保標準等,可以組建接受、落實“赤道原則” (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的赤道銀行協會、綠色企業家協會等。只要行業協會能真正成為關注和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市場自發自主的社會力量,就能逐漸扭轉目前普遍存在的市場行為的短期化傾向和浮躁情緒。
其次,進一步改進地方官員任期考核目標機制,將環境和社會問題作為地方官員任期業績的重要考核指標,并加以細化、量化。對地方環保部門實現中央垂直管理,增強其工作的獨立性和科學性。同時,要進一步改進中央與地方間財政金融關系,使地方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盡力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這大大有助于企業安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再次,盡快建立環保與其他職能部門持續的合作機制。為了克服部門間合作的短期行為和只關注局部利益的偏向,需要強化“人大”對執法情況的監督職能,對環保部門與央行、銀監部門間合作情況展開監督,檢查環保政策、綠色信貸政策合作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