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6日消息,工信部日前制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列出鋼鐵、有色金屬、化工、建材、機械、輕工、紡織、醫藥等八個行業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工信部表示,目錄所列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按規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
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未按規定限期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審批擴大產能的項目,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已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依法撤回。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必要時,政府相關部門可要求電力供應企業依法對落后產能企業停止供電。(朱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產業[2010]第122號
為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促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
一、本目錄所列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目錄:
(一)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二)嚴重污染環境或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三)產品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標準;
(四)嚴重浪費資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對本目錄所列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按規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國發[2010]7號文件要求,對未按規定限期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審批擴大產能的項目,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已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依法撤回。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必要時,政府相關部門可要求電力供應企業依法對落后產能企業停止供電。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工業結構調整需要適時修訂本目錄。
五、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
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
一、 鋼鐵
1. 3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
2. 9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2013年)
3. 8平方米以下球團豎爐
4. 24平方米及以下鉻礦、錳礦帶式燒結機
5. 環形燒結機
6. 土燒結礦工藝
7. 熱燒結礦工藝
8. 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煉鐵高爐
9. 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煉鐵高爐(2011年)
10. 200立方米及以下的專業鑄鐵管廠高爐
11. 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錳鐵高爐
12. 生產地條鋼、普碳鋼的工頻和中頻感應爐(機械鑄造用鋼錠除外);工頻和中頻感應爐等生產的地條鋼、普碳鋼及以其為原料生產的鋼材產品
13. 2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
14. 20噸以上、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2011年)
15. 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
16. 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稱容量20噸以上、3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2011年)
17. 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稱容量10噸及以下)高合金鋼電爐
18. 復二重線材軋機
19. 疊軋薄板軋機
20. 橫列式棒材及型材軋機
21. 普鋼初軋機及開坯用中型軋機
22. 熱軋窄帶鋼(600毫米及以下)軋機
23. 三輥勞特式中板軋機
24. 直徑76毫米以下熱軋無縫管機組
25. 三輥橫列式型線材軋機(不含特殊鋼生產)
26. 生產預應力鋼絲的單罐拉絲機
27. 預應力鋼材生產消除應力處理的鉛淬火工藝
28. 環保不達標的冶金爐窯
29. 土法煉焦(含改良焦爐);單爐產能5萬噸/年以下或無煤氣、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處理達不到準入條件要求的半焦(蘭炭)生產裝置
30. 單爐產能7.5萬噸/年以下的半焦(蘭炭)生產裝置(2012年)
31. 未達到焦化行業準入條件要求的熱回收焦爐(2012年)
32. 炭化室高度4.3米(搗固焦爐3.8米)以下常規機焦爐(西部地區或城市汽源生產企業的炭化室高度3.2米搗固焦爐,2012年)
33. 單套加工能力2.5萬噸/年及以下的酸洗蒸餾法苯加工工藝和裝置 (2012年)
34. 酸洗蒸餾法苯加工工藝和裝置(2015年)
35. 單套處理無水煤焦油5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裝置(2012年)
36. 手工操作的土瀝青焦油浸漬裝置,礦石原料與固體原料混燒、自然通風、手工操作的土豎窯,以煤為燃料、煙塵凈化不能達標的倒焰窯
37. 6300千伏安以下鐵合金礦熱電爐
38. 6300千伏安鐵合金礦熱電爐 (2012年)(國家級貧困縣、利用獨立運行的小水電 2014年)
39. 3000千伏安以下鐵合金半封閉直流電爐和精煉電爐
40. 1500千伏安以下鐵合金硅鈣合金電爐和硅鈣鋇鋁合金電爐
41. 5000千伏安以下鐵合金硅鈣合金電爐和硅鈣鋇鋁合金電爐 (2013年)
42. 單產5噸/爐以下的鈦鐵熔煉爐、用反射爐焙燒鉬精礦的鉬鐵生產線及用反射爐還原、煅燒紅礬鈉、鉻酐生產金屬鉻的生產線
43. 還原二氧化錳礦用反射爐(包括硫酸錳廠用反射爐、礦粉廠用反射爐等)
44. 電解金屬錳一次壓濾用除高壓隔膜壓濾機以外的板框、箱式壓濾機
45. 電解金屬錳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變壓器、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2011年)
46. 電解金屬錳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變壓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2014年)
47. 蒸汽加熱混捏、倒焰式焙燒爐、艾奇遜交流石墨化爐、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橋式整流艾奇遜直流石墨化爐及其并聯機組
48. 有效容積18立方米及以下輕燒反射窯
49. 有效容積30立方米及以下重燒鎂砂豎窯
50. 熱軋硅鋼片
51. I級螺紋鋼筋產品
52. Ⅱ級螺紋鋼筋產品 (按建筑行業用鋼標準和建筑規范要求淘汰)
53. 25A空腹鋼窗料
54. 普通松弛級別的鋼絲、鋼絞線
二、有色金屬
1. 煙氣制酸干法凈化和熱濃酸洗滌工藝
2. “二人轉”式有色金屬軋機
3. 密閉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
4. 電解鋁自焙槽
5. 80千安及以下電解鋁預焙槽
6. 80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電解鋁預焙槽(2011年)
7. 采用燒結鍋、燒結盤、簡易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工藝及設備
8. 未配套制酸及尾氣吸收系統的燒結機煉鉛工藝
9. 燒結—鼓風爐煉鉛工藝(2012年)
10. 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單日單罐產量8噸以下)等進行焙燒、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制品
11. 采用地坑爐、坩堝爐、赫氏爐等落后方式煉銻
12. 采用鐵鍋和土灶、蒸餾罐、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式煉汞
13. 采用土坑爐或坩堝爐焙燒、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
14. 無煙氣治理措施的再生銅焚燒工藝及設備
15. 坩堝爐再生鋁合金、再生鉛生產工藝及設備 (2011年)
16. 直接燃煤反射爐再生鋁、再生鉛、再生銅生產工藝及設備 (2011年)
17. 50噸以下傳統固定式反射爐再生銅生產工藝及設備 (2012年)
18. 4噸以下反射爐再生鋁生產工藝及設備 (2011年)
19. 獨居石等具有放射性的稀土單一礦種開發生產設施
20. 離子型稀土原礦堆浸、池浸工藝
21. 氨皂化稀土冶煉分離工藝
22. 濕法生產電解用氟化稀土生產工藝
23. 稀土氯化物電解制備金屬工藝
24. 規模低于1500噸/年,電流效率低于85%的稀土金屬冶煉生產工藝設備(重稀土金屬冶煉裝置除外)
25. 規模低于2000噸(REO)/年的混合型稀土礦冶煉分離生產設施 (2013年)
26. 規模低于2000噸(REO)/年的氟碳鈰礦冶煉分離生產設施(2013年)
27. 規模低于1500噸(REO)/年的離子型稀土礦冶煉分離生產設施 (2013年)
28. 混汞提金工藝
29. 小氰化池浸工藝、小冶煉提金工藝
30. 處理砂金礦砂20萬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開采生產設施
31. 處理礦石規模50噸/日以下的金礦采選生產設施
32. 無環保措施的提取線路板中金、銀、鈀等貴重金屬的簡易酸浸工藝
33. 有色金屬礦物選礦使用重鉻酸鹽或氰化物等劇毒藥劑的分離工藝
34. 高雜質含量、高氧含量銅線桿(黑桿)
35. 輝鉬礦和鎳鉬礦反射爐焙燒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