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科技部新近出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生效。根據新《辦法》,國家級孵化器認定標準、孵化器管理辦法均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作出了相應調整。
“新《辦法》不僅明確提出將孵化器從一項專項工作提升到戰略層面,而且強調了國家對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引導,強調了國家級孵化器認定指標設定的科學性,強調了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前瞻性。” 科技部火炬中心副主任楊躍承表示,新《辦法》的出臺有利于引導我國孵化器的健康發展,提升其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營造促進我國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培養科技創業領軍人才。
提升孵化器戰略地位
近年來,孵化器內涵不斷發展與豐富,其在創新型國家建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培養創業領軍人才中的作用與績效日益顯現。為引導我國孵化器健康發展,科技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辦法》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辦法》同時廢止。
楊躍承介紹說,新《辦法》明確了孵化器是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源頭企業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工具,是培養產業領軍人才的有效載體,是支撐區域科學發展、優化發展的新型創新性服務組織。
另外,新《辦法》將落實自主創新戰略、人才強國戰略確定為孵化器的發展目標,強調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管理機構要把孵化器發展作為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技術升級的中心環節,并應在孵化器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支持。
重新界定國家級孵化器
結合近年來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新《辦法》還對國家級孵化器的認定條件、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的界定進行了修改。
根據新《辦法》,申請認定國家級孵化器,除了必須是獨立法人機構并具備孵化器的基本特征外,還應具備12個條件,其中包括領導團隊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2萬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1萬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到8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到50家以上);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等。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孵化器,認定條件可適當放寬。
對于在孵企業,新《辦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定在孵企業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企業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后,現金部分一般不超過300萬元,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500萬元,屬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等。
新《辦法》要求,畢業企業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中的兩條:有自主知識產權,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引導孵化器建設與發展
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處副處長郭俊峰介紹,新《辦法》強調了國家對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引導。新《辦法》在18-21條中明確提出鼓勵、引導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方向: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縣域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強調孵化器延伸服務范圍,即向前延伸鼓勵“預孵化”和向后延伸鼓勵“加速器”的建設與發展;鼓勵孵化器建立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聚集政府、高校、孵化器資源,科學引導大學生自主創業;推進孵化器品牌建設,形成一批孵化績效優異的國內外一流孵化器、區域性標桿孵化器和本地特色孵化器。
另外,新《辦法》強調了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前瞻性。郭俊峰表示,新《辦法》中“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國家級孵化器進行指標審核。對連續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國家級資格”,體現了國家對孵化器發展宏觀布局、動態管理的思路;“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體現了積極探索孵化器運行機制創新,引領全國孵化器又好又快發展的決心;向前延伸鼓勵“預孵化”和向后延伸鼓勵“加速器”的建設與發展,體現了對孵化器整體發展態勢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