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年06月30日】 【來源:規劃司】 【字體:大 中 小】
無線電技術是當今發展最迅速、應用最廣泛的高新技術之一。加強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等資源的規劃和管理,切實維護無線電波秩序,對于推進無線電技術進步和業務發展,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改善人民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需要,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并于2011年6月27日印發了《國家無線電管理“十二五”規劃》。
該規劃立意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無線電管理事業科學發展,明確了國家無線電管理工作未來五年的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以提高無線電管理科學化水平為主線,秉承“科學管理、提升能力、依法行政、保障安全”的原則,以頻率管理、臺站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無線電安全保障等無線電管理基本工作任務為落腳點,闡述了“十二五”時期無線電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重大工程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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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無線電管理“十二五”規劃
前言
無線電技術是當代發展最迅速、應用最廣泛、最引人矚目的高新技術之一。無線電技術的廣泛應用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發展方式的轉變,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作為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是推動無線電業務發展的最關鍵要素,也是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的重要載體。正確把握“十二五”時期(2011~2015年)我國無線電管理事業發展的新特點新變化,科學編制國家無線電管理“十二五”規劃,對于推動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無線電管理涵蓋軍隊和地方各部門各行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全國開展無線電管理工作。
本規劃是闡明國家無線電管理戰略意圖的指導性規劃,是未來五年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一、“十一五”回顧
“十一五”時期,全國無線電管理事業穩步發展,綜合管理能力不斷提升,技術設施進一步完善,無線電管理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為“十二五”時期無線電管理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頻率規劃及配置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需求
從國家大局出發,統籌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提供了可靠的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結合我國無線電業務的發展需求和技術發展方向,完成2006年版和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的重新修訂工作。完成2500-2690兆赫茲部分頻段國際移動通信系統(IMT)、800/900兆赫茲頻段射頻識別(RFID)等重要技術和系統的頻率規劃工作。分配了第三代移動通信(3G)頻率。積極做好軍地頻率協調工作,保障國防建設的用頻需求。公安、航空、廣電等專業部門制訂了本部門的頻率使用規劃并規范了管理。協調解決高速鐵路、中俄原油管道、新一代氣象雷達網等國家重大工程頻率需求,保證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積極開展我國月球探測系統和“北斗”導航定位系統與美國、俄羅斯、歐盟等國家及國際組織之間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國際協調,有力保障我國權益。
(二)無線電臺(站)管理更加規范有序
進一步規范無線電臺(站)的設置、使用和管理,不斷加大對違法違規設臺的查處力度,有效保證各部門各行業無線電臺(站)和業務的正常運行。印發《800MHz數字集群通信頻率臺(站)管理規定》和《關于蜂窩無線電通信基站設置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臺站的設置和頻率使用。民航、鐵路、廣電等專業部門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加強并規范了本部門臺站管理。印發《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規范業余無線電臺管理。全國開展清理違法使用對講機專項行政執法活動,取得積極成效。全國無線電臺(站)數據清理登記工作全面完成,理清了臺站數量和用頻情況,為實現臺站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維護良好的空中電波秩序夯實了基礎。
(三)無線電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不斷加大對重要臺站、重要無線電業務使用頻率的保護性監測力度,會同民航、鐵路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保護航空、鐵路等重要行業無線電頻率使用的長效機制。會同廣電、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衛星電視接收干擾等各類無線電干擾事件,及時消除干擾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有效防范和打擊利用無線電技術進行干擾的破壞活動。軍地聯合實施無線電管控,確保了北京奧運會、國慶60周年慶典、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一系列重大活動的無線電安全。積極應對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樹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協調解決軍地抗震救災應急頻率需求,出色完成無線電保障任務。部分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漁業、海事等部門開展了水上無線電監測工作,提高水上無線電安全保障能力。應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積極遏制在各類全國重大考試中利用無線電技術手段進行作弊的行為。
(四)無線電管理法制建設取得新進展
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對干擾無線電業務行為的處罰條款。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強調無線電頻譜的資源屬性。2010年8月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為無線電管制的有效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會同財政部制訂《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辦法》,強化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積極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
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法制建設取得積極成效。各地普遍出臺無線電臺(站)管理辦法,云南、江蘇、山東、湖北、廣東以及深圳市發布了無線電管理條例。部分省(區、市)制訂了《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規定》等地方無線電管理規章。
(五)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邁上新臺階
截至“十一五”期末,建成31個省(區、市)聯網運行的全國無線電管理信息網,實現部分信息的共享、實時查詢和傳送。國家無線電管理信息系統備份中心投入運行。已建成超短波固定監測站1024個,覆蓋約15%的縣級以上城市,基本滿足重要區域20-3000兆赫茲頻段范圍的監測需要。建成移動監測站420個,可搬移監測站333個,各類監測設備4335臺,增強了移動應急處置能力。全國無線電短波監測網具備對歐亞大陸和太平洋地區常規短波信號的監測能力。國家衛星監測系統基本具備對東經44度至180度之間的C/Ku頻段靜止軌道衛星進行軌道測試和監測的能力,可對符合定位條件的地面固定干擾源實施定位。大部分省(區、市)建成較為完善的無線電設備檢測實驗室,具備對在用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檢測的能力,部分實驗室的資質通過國際或國內相關機構的認證或認可。民航部門配備了無線電監測飛機,具備重要航線空中監測能力。廣電部門建成了廣播頻率監測網。
(六)軍地無線電管理協作不斷深化
不斷加強軍地無線電管理協調工作,在軍民共用頻譜資源、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共同完成國家重大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任務、配合軍隊開展電磁頻譜管控重大任務等方面均取得了積極成效。完善和落實軍地無線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軍地無線電管理工作重大議題,規范和細化國家無線電辦公室相關職責。按照軍民融合式發展的要求,建立頻譜資源共享和聯合管控機制。配合軍隊完成一系列軍事演練、重大武器裝備試驗等重要軍事活動的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組建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電磁頻譜管理中心和東南四省預備役電磁頻譜管理大隊。
(七)全國無線電管理機構建設和體制改革持續推進
全國無線電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整體協調能力進一步加強。截至“十一五”期末,全國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編人員達到6977人。其中,共有14個省(區、市)設立無線電管理局或無線電監督管理局,22個省(區、市)保留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設立無線電管理辦公室,10個省(區、市)設立副廳級以上無線電管理機構,15個省(區)實行了對地市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垂直管理。在國家和省兩級無線電管理體制基礎上,各地積極探索完善地市級以下行政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模式。
經過“十一五”時期的發展,我國無線電管理仍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頻譜資源的統籌規劃能力仍需進一步提高。對軍地之間、不同行業部門頻譜利用的統籌性和科學性相關基礎研究還有待加強。二是無線電管理法制建設滯后。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難以適應新時期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無線電管理法規、規章體系建設有待完善。三是無線電管理技術手段能力有限。無線電監測網的監測能力仍需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管理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社會守法用頻意識缺位。社會上無線電知識普及不夠,無線電頻譜資源和無線電安全意識較為薄弱,宣傳工作仍需加強。
二、“十二五”面臨形勢
(一)頻譜資源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關鍵要素,重要性和稀缺性日益凸顯
“十二五”時期,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需求將快速增長。一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對頻譜資源提出新的需求。“十二五”時期,國家將大力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并重點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下一代互聯網和物聯網的發展,促進三網融合,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保障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的關鍵要素。二是信息化的廣泛普及帶來頻譜資源的新需求。隨著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依賴于頻譜資源的無線電傳感網絡、調度網絡、監控網絡、服務網絡、定位網絡等無線電系統將覆蓋電力、能源、交通、醫療、安全、物流等諸多領域,為無線電技術的應用和發展開拓了更加廣闊的空間,并將促進生產方式的巨大變革,在一定程度上無線電是實現信息無處不在的唯一手段,信息化應用不斷擴大的頻譜需求與無線電頻譜“有限資源”的矛盾愈加突出。三是公眾移動通信發展對無線電頻率需求大幅上升。目前世界通信業繼續朝著移動化、寬帶化、多媒體化的方向發展,公眾移動通信技術已由第二代移動通信(2G)向第三代移動通信(3G)過渡,再向長期演進(LTE)和第四代移動通信(4G)技術飛躍發展,與各類寬帶無線接入技術共存、互補,與衛星通信技術、近距離無線電通信技術一起構成多層次的國家乃至全球無縫覆蓋的無線網絡環境。從目前我國相關的頻率規劃情況看,頻譜資源供給還存在一定缺口。四是國防建設用頻需求快速增長。隨著國防現代化、信息化建設的加快發展,無線電技術已普遍應用于國防建設各個方面。在軍隊信息化條件下,通信指揮、武器制導、搜索偵察、遙控遙測等都依賴于頻譜資源的保障。軍隊用頻需求大幅提升,制電磁頻譜權和制太空權已成為掌握戰場主動權的關鍵。無線電頻譜資源作為戰場信息的主要載體,日益凸顯其重要戰略地位。
(二)無線電技術和業務創新發展,對無線電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無線電新技術和新應用不斷發展,并快速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和民眾日常生活中。物聯網、云計算等新技術新業務的出現,將推動無縫網絡和無處不在的信息服務深入發展,并帶動更為廣泛的無線電應用。無線電技術朝著寬帶化、高頻段和微功率方向發展,多種無線電應用共用頻率,將對頻譜劃分、頻率協調、臺站管理模式等無線電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無線電應用的不斷發展、業務類型的不斷豐富,必將帶來各類無線電臺站數量的激增,空中電磁環境將日趨復雜,維護電波秩序的任務更趨繁重。
(三)國際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日益緊張,爭奪日趨激烈
隨著周邊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與俄羅斯、越南、朝鮮、哈薩克斯坦、蒙古、緬甸、香港、澳門等國家和地區公眾移動通信、廣播電視等無線電業務的頻率協調任務將更加繁重。
世界各國已普遍意識到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軌道資源的稀缺性。為爭取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使用權益,我國每年需要與俄羅斯、日本、韓國、印度尼西亞、新加坡等周邊國家,以及中東、歐美等地區的其它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大量的國際協調。從全球衛星發展狀況看,大部分可用、好用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已經被占用,特別是通信、導航衛星的空間資源尤其緊張。實現我國衛星全球覆蓋、多業務發展,拓展和維護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權益的任務將更加艱巨。
(四)無線電安全攸關國家安全,要求無線電管理強化安全保障和維護社會穩定
無線電安全已成為關系國家政治安全、社會穩定和軍事安全的關鍵領域,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無線電波具有開放性和易受干擾的特點,重要無線電業務和臺站容易成為惡意攻擊或干擾的目標。無線電技術也可能成為進行破壞活動的手段之一。因此,對頻率資源掌控能力和無線電安全保障提出更高要求,維護好空中電波秩序成為無線電管理工作在新形勢下面臨的重要課題。
三、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加強對全國無線電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以提高無線電管理科學化水平為主線,貫徹科學管理、提升能力、依法行政、保障安全的原則,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開發、有償使用,促進無線電業務在各行各業的健康發展,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服務。
科學管理:統籌規劃全國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協調軍隊及各部門各行業的需求,科學配置頻譜資源,營造良好的空中電磁環境。
提升能力:在無線電監測和管控能力建設上要堅持先進性、經濟性和實用性相統一,強調建設和應用并重,著力解決無線電監管難點重點問題,優化資源配置,注重管理實效。
依法行政: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依法管理工作機制。
保障安全:提升無線電安全保障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水平,強化無線電管控能力,保障重大國事活動和重點地區的無線電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主要目標
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較為完善的全國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體系,無線電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技術手段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無線電綜合管理水平顯著提高,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需求。
——頻譜/臺站科學管理能力穩步提升。合理規劃頻譜資源,提高對軍地各類無線電應用的頻譜支撐能力,滿足公眾通信及民航、鐵路、廣電、交通等部門的頻率需求。頻譜資源利用率穩步提升。初步建立覆蓋重點地域的電磁環境監測記錄系統。全國頻率/臺站實現精細化管理,信息完整率和準確率達到95%以上。
——技術手段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具備重點無線電業務電磁兼容分析能力。建成國家和省級無線電管理信息化綜合應用平臺。超短波固定監測站覆蓋50%以上的縣級城市。短波監測網監測定位能力進一步提高。衛星監測系統具備對C/Ku/Ka頻段靜止軌道衛星監測、定位能力,監測靜止衛星軌道范圍擴展到東經20度至東經180度。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具備短波、微波(含衛星)頻段干擾源近場定位能力。
——人才隊伍素質過硬。打造一支知識結構合理、專業技能強、整體素質高的無線電管理人才隊伍。全國無線電管理隊伍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達到75%以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達到25%以上。
四、主要任務
(一)統籌規劃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
統籌頻率規劃,加強宏觀指導。根據國際相關規定和我國無線電業務的發展實際,做好“十二五”時期軍地用頻的統籌規劃和調整工作。建立和完善無線電頻率規劃程序。鼓勵頻譜資源共享,完善頻率動態管理機制并逐步實現精細化管理。建立合理有序的頻率申請和退出機制,發揮頻譜資源效益。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本地區頻率指配規劃。
做好公眾通信和專業系統的頻率規劃。根據201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已劃分的國際移動通信系統(IMT)頻段,提出適合我國通信行業整體發展的相關頻率規劃方案。在國家無線電頻率規劃的指導下,進一步做好公安、安全、民航、鐵路、交通、廣電、氣象、水利、電力、漁業等行業部門專用無線電應用的頻率規劃工作。根據技術發展和應用需求,適時對傳統業務使用頻率進行調整。
加強對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規劃。綜合考慮公眾衛星通信業務提供者、廣播電視業務提供者、各專業部門(氣象、海洋、資源、減災、測繪等)、科研單位以及軍隊對衛星頻率和軌道的需求,進一步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鼓勵空間業務開發利用Ka和V等高頻段,緩解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壓力。協調L頻段氣象輔助業務用頻,研究在L頻段的國內劃分中增加衛星移動業務。
(二)提升無線電安全保障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制訂各級無線電管制預案。加強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無線電管理工作,完善各級無線電管理應急預案,全面提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協助相關政府部門和機構對突發事件進行及時處置。做好無線電專項監測工作,加強無線電管理技術基礎設施建設,著力提升無線電專項監測能力。制訂無線電安全保障專項工作方案,保障黨政軍民重大活動、重要時期的無線電安全。繼續加強對重要業務、重要頻段的無線電監測,及時查處有害干擾,消除干擾隱患,保障無線電安全。繼續做好航空、鐵路等重要無線電頻率保護,完善頻率保護工作長效機制。
(三)加強無線電臺(站)管理
推進全國無線電臺(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達到臺站數據完整、準確、規范、實時的要求,夯實臺站管理基礎性工作。充分發揮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作用,積極穩妥地實施無線電臺(站)屬地化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許可制度,做好在用發射設備檢測工作,強化監督檢查,保障各類合法臺站安全運行。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強化對講機、業余無線電臺、水上電臺等無線電臺(站)管理。堅持便民利民原則,簡化設臺審批手續,探索新的臺站管理模式。
(四)加強頻率協調和國際合作
加強無線電頻率協調和國際交流,進一步完善《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程序》,規范邊境地區無線電頻率協調工作,保障我國權益。根據我國通信、廣播、定位導航、遙感和科學實驗等衛星業務的發展需要,加強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維護和協調工作,規范國際、國內協調程序。積極參與無線電管理國際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電聯等國際組織中的話語權,擴大我國在國際組織中的影響,積極爭取和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無線電管理基礎研究
加強對無線電管理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重大問題的研究,創新無線電管理發展思路,全面提高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科學性。依托科研院所等支撐單位,采用課題研究、研討等多種方式,逐步完善無線電管理基礎研究體系。積極研究以認知無線電為代表的動態、高效利用頻譜資源的無線電新技術發展。
(六)推動無線電管理軍民融合式發展
實施軍民融合的電磁頻譜管理專項工程,統籌軍民一體的電磁頻譜管理建設,逐步實現重點區域軍地電磁頻譜管理系統及無線電監測設施資源的統一調配。在地方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配套能力薄弱區域加強基礎設施的軍地共享。國家和相關省(區、市)按照預備役部隊軍地共同保障的原則,建立協調機制,做好對預備役頻管部隊建設的保障工作。
(七)引導無線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協同相關部門對涉及無線電產業發展的重大項目提供決策建議。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及信息化和工業化的深度融合,促進無線電技術在工業領域的應用。積極引導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無線電技術發展,支持監測、檢測設備國產化。充分運用無線電設備型號核準等行政審批手段和技術檢測手段,為企業提供設備認證等多種服務。繼續加大對無線電設備在研制、生產、進口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督執法檢查力度,完善與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為無線電產業營造健康、和諧的發展環境。
五、重大工程
(一)無線電頻譜電磁兼容分析能力建設工程
建立頻譜需求分析預測仿真系統。建設完善重要無線電系統電磁兼容分析平臺,具備對公眾移動通信、專用通信各類制式之間以及重點無線電業務、系統之間的電磁兼容分析能力。
(二)無線電管理信息化系統工程
建立無線電管理信息系統一體化平臺。完善頻率、臺站、監測、設備以及地理環境等各類基礎數據庫,實現數據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確保數據完整性、實時性和準確性,逐步實現軍地無線電管理數據共享。構建國家和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指揮調度平臺,建設完善地(市、州、盟)無線電管理監控中心。完善網絡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統。
(三)短波監測網改造工程
改造現有短波監測網,北京、西安和烏魯木齊監測站增加空間譜監測測向系統。適當配備高性能寬帶接收設備、信號特征識別設備,提升短波監測靈敏度及測向精度。與軍隊短波監測網聯網,拓展監測能力。各省(區、市)配備短波頻段干擾源近場查找定位設備。
(四)衛星監測網改造工程
改造現有衛星監測網,具備C/Ku/Ka頻段靜止軌道衛星監測能力,根據各衛星監測站所處位置優化完善國家衛星監測網絡,協同執行國際干擾查找任務。與軍隊衛星監測網聯網,拓展監測能力。各省(區、市)配備微波(含衛星)頻段干擾源近場查找定位設備。
(五)無線電設備檢測系統建設工程
建立和完善適應無線電設備管理的無線電設備檢測實驗室。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需求配置設備,具備在研制、生產、進口、流通等環節的無線電設備檢測能力,重點提升在用無線電設備、新設臺站驗收的檢測能力。
(六)國家無線電管理技術驗證平臺建設工程
建立信息系統技術驗證平臺,對無線電管理業務應用軟件進行測試和評估。建立無線電監測技術驗證平臺,對短波和超短波頻段的無線電監測系統及設備的性能指標進行測試和評估。具備為全國無線電管理信息系統和監測設施建設提供評測結果的能力。
(七)超短波監測網建設工程
各省(區、市)因地制宜建設完善超短波監測網。合理配置高山站、城區固定站等各類監測站,逐步擴大監測覆蓋范圍并保障重點區域。在固定監測站覆蓋不到的區域,根據需求架設小型遠程遙控監測站,或配置可搬移、便攜式監測設備、移動監測車,提高有效監測覆蓋能力。在超大城市樓群密集區域,可建設網格化分布式超短波監測感知系統。加強邊境地區和相關海域的覆蓋監測能力。依托軍隊和民航等部門建立空中無線電監測平臺。依托軍隊和海事、漁政等部門建立水上無線電監測平臺。
(八)無線電監測數據衛星鏈路傳送平臺建設工程
為保障各省(區、市)機動隊伍與省指揮中心的數據傳送及時有效,建立全國共享的無線電監測數據衛星鏈路傳送平臺。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推動和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加快建立統一完善的全國無線電管理法制環境。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規范無線電管理的行政執法和政務公開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行政管理法律規定,明確執法責任和程序,強化執法監督。結合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好專項治理活動,并聯合其他相關部委共同執法,確保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二)建立宣傳工作機制,深入開展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
進一步強化和落實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宣傳工作機制,推動宣傳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面向社會加強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打造宣傳載體、拓寬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內容、強化宣傳措施,逐步形成全方位、深層次、多角度的宣傳工作格局。推進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經常化、深入化和社會化,增強全社會的依法用頻意識。在每年經費額度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宣傳工作。逐步建立宣傳工作表彰和獎勵機制。
(三)加強集中統一領導,完善機制體制建設
繼續加強對通信、公安、安全、民航、鐵路、交通、廣電、氣象、漁業等部門行業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工作聯系和業務指導,發揮行業部門積極性,加強集中統一領導下的無線電管理和整體組織協調能力。
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進一步理順關系,夯實無線電管理機制體制建設。建立無線電管理應急指揮機制和應急機動隊伍,實現對轄區內重大無線電事件的快速響應。建立省級無線電干擾申訴受理中心,統一處理轄區內無線電干擾申訴。
(四)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及規定,科學有效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努力拓寬資金渠道,積極爭取地方財政的配套資金支持。在資金使用中嚴格貫徹執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招投標等制度。積極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健全重大建設項目、大額資金支出的決策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稽查和績效考核,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和使用效果。
(五)制定統一標準,規范無線電管理業務工作
研究制定無線電頻譜工程、監測、檢測和信息化等各類技術標準,為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提供標準化支持,規范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提升無線電管理各項技術工作質量和水平。
(六)重視人才培養,提高隊伍素質
建立人才發展和培養長效機制,形成較為全面的無線電管理人才隊伍。探索建立適應無線電管理發展的人才交流和引智機制,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和專業技術干部繼續教育和交流制度。突出對復合型、創新型、國際型無線電管理尖端人才的培養。研究探索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鼓勵無線電管理人員參加在職學習和職業培訓。建立高效、高素質的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和宣傳工作隊伍。繼續加大對人才培養的經費投入。
(七)加強協作,推進共建共享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加強區域協作,協調行政區域邊界頻率使用和技術設施建設。加強軍地無線電管理協作,推進技術設施的軍地共建共享。充分利用民航、交通、漁業等專業部門的航空監測及水上監測手段,協調做好無線電頻率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