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是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力量。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對于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增強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活力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 號)、《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 號)精神,增強社會各界對民營企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重要性的認識,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在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清理規范現有針對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的準入條件。要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要求,加快清理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領域的準入條件,制定和完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管理辦法。除必須達到節能環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規取得相關資質外,不得針對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在注冊資本、投資金額、投資強度、產能規模、土地供應、采購投標等方面設置門檻。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扶持資金等公共資源對民營企業同等對待。各相關部門和各地發展改革委要規范公共資源安排相關辦法,在安排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資金以及協調調度其他公共資源時,要對民營企業與其他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三、保障民營企業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政策制定。各相關部門和各地發展改革委在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配套政策、發展規劃時,應建立合理的工作機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營企業和相關協會代表參與,并要充分吸納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四、支持民營企業提升創新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動公共技術創新平臺為民營企業提供服務,探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機制,扶持民營企業引進人才。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中心等研究機構。支持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國家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承擔或參與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等建設任務。
五、扶持科技成果產業化和市場示范應用。支持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參與國家相關科研和產業化計劃,開發重大技術和重要新產品。扶持相關企業協同推進產業鏈整體發展,促進新技術與新產品的工程化、產業化。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起或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具有重大社會效益新產品的市場示范應用。
六、鼓勵發展新型業態。鼓勵民營企業與民間資本進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許經營、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和車輛租賃等相關專業服務和增值服務,發展信息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數字內容、研發設計服務、檢驗檢測、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業。
七、引導民間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09]2743 號)精神,各地發展改革委在創立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要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規范引導合格合規的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業(股權)投資基金。
八、支持民營企業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資。要積極支持和幫助產權制度明晰、財會制度規范、信用基礎良好的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債券、上市融資、開展新型貸款抵押和擔保方式試點等,改進對民營企業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項目的融資服務。
九、鼓勵開展國際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開拓國際業務、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投資、并購、聯合研發等方式,在境內外設立國際化的研發機構。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申請專利,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建立國際化的資源配置體系。
十、加強服務和引導。各有關部門和各地發展改革委應加強協調,及時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項目扶持計劃、招商引資、市場需求等信息,引導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積極發揮工商聯等相關行業組織作用,幫助民營企業解決在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各級公益類信息服務、技術研發、投資咨詢、人才培訓等服務機構,要積極為民營企業與民間資本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相關服務。鼓勵和支持物流、會展、法律、廣告等行業為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商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