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地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
自《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實施以來,我國投資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相應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的變化,進一步明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辦理的具體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的原則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精神,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 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出具項目確認書。具體范圍包括:
1、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等外商投資的項目;
2、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增加外方注冊資本擴大項目投資總額的增資項目。
(三)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不再承擔外資項目的核準職能,也不再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事項,其免稅確認書按前項規定改由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辦理。
(四)項目單位憑我委或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到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海關根據上述文件并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用匯額度內對項目進口設備進行審核,并按規定辦理免稅手續。
二、關于限額以上項目確認書的辦理
(一)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書面申請(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1、項目核準文件的復印件;
2、加蓋省級發展改革委和項目單位印章的項目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五份(見附件二);
3、包括進口設備清單的項目申請報告一份;
4、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省級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之前,應對項目單位、項目投資總額、項目用匯額、項目執行年限、項目進口設備清單、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等進行初審,并在書面申請中明確初審意見。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于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的書面申請進行審核。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確認書一式四份,并附加蓋印章的進口設備清單:
1、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鼓勵類;
2、項目核準符合投資體制改革相關配套文件規定;
3、申請內容符合項目核準文件要求;
4、項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項目進口設備清單原則上應與項目確認書同時出具。對于項目建設時間長、進口設備規模大、在辦理項目確認書時無法確定全部進口設備清單的部分項目,可以采用一次確認項目、分批確認進口設備清單的方式,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每批進口設備清單上蓋章予以確認,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過兩批。
三、關于限額以上項目確認書的變更
(一)我委已經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在項目執行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投資總額、用匯額、執行年限、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需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對變更內容及原因初審后,向我委提出變更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復印件;
2、調整事項的前后對比表及有關說明材料。
(二)我委審核同意后,出具書面項目確認書變更證明。
四、關于限額以下項目確認書的辦理
(一)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參照本通知制定項目確認書辦理的具體辦
法。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應于1個月內向我委備案。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下放和違規出具項目確認書,不得有意拆分項目,不得通過增資形式變相拆分項目,也不得隨意擴大鼓勵類條目的適用范圍。
(三)我委將加強對限額以下項目確認書辦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于未經備案或者不符合政策規定、違規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將責令出具單位糾正或撤銷;對于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其出具項目確認書資格,并會同海關總署通知有關海關暫停辦理相關進口免稅手續。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項目投資總額”是指項目核準文件所核準的項目投資總額或增資額;
“項目用匯額”為項目核準文件所核準的項目自身建設進口設備、技術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匯總額度;
“項目執行年限”為項目建設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項目進口設備清單”為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所列明的全部進口設備,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臺套數、單價和總價等。
(二)項目確認書的出具采用統一格式(見附件一),具體填寫方法見《海關總署關于執行進口免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填寫規范的通知》(署稅[1998]197號),但項目執行年限按本通知要求填寫。
(三)項目確認書應于項目申請報告核準之后、項目進口設備之前辦理和出具。項目單位在進口設備之前,憑項目確認書和其他相關文件到項目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四)對于既涉及鼓勵類,也涉及允許類或限制類建設內容的同一個項目,其項目確認書所附進口設備清單應只包括用于鼓勵類建設內容的設備,用于允許類和限制類建設內容的進口設備不得列入。
(五)對于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未增加外方注冊資本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