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天然氣供需矛盾,優化天然氣使用結構,促進節能減排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氣利用政策》于2007年8月30日正式頒布實施。
《天然氣利用政策》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制定政策的必要性;二是適用范圍和管理主體;三是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四是天然氣利用領域和順序;五是促進天然氣節約利用;六是保障措施。在我國境內所有從事天然氣利用的活動均應遵循該政策。
天然氣利用堅持全國一盤棋,由國家統籌規劃,考慮天然氣產地的合理需求;堅持區別對待,明確順序,確保天然氣優先用于城市燃氣,促進天然氣科學利用、有序發展;堅持節約優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天然氣利用領域歸納為四大類,即城市燃氣、工業燃料、天然氣發電和天然氣化工。綜合考慮天然氣利用的社會效益、環保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各方面因素,根據不同用戶用氣的特點,將天然氣利用分為優先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城市燃氣列為優先類,禁止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禁止在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區建設基荷燃氣發電站;禁止以大、中型氣田所產天然氣為原料建設LNG項目。
該政策規定,對已建用氣項目,維持供氣現狀,特別是國家批準建設的化肥項目,要確保長期穩定供應。天然氣供應嚴重短缺而又有條件的地方,可實施煤代氣項目改造。對在建或己核準的用氣項目,若供需雙方已簽署長期供用氣合同,按合同執行。新上用氣項目一律嚴格按該政策執行。天然氣產地也應嚴格遵循產業政策。
該政策還提出“搞好供需平衡,制定利用規劃與計劃,加強需求側管理,提高供應能力,保障穩定供氣,合理調控價格,嚴格項目管理”等六項保障政策實施的措施。
該政策的有效實施,將有利于改善大氣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對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天然氣利用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均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