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11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表示,取消對高耗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政策
1999年,原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曾聯合發文對13家產能規模在5萬噸以上的電解鋁企業用電價格平均每千瓦時優惠2分錢左右;2000-200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調整終端用戶銷售電價時,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電解鋁、鐵合金、氯堿企業用電價格比其它工業企業平均每千瓦時累計少提價約2分錢。
《通知》稱,為引導高耗能行業發展,促使其節能降耗,取消國家出臺的對電解鋁、鐵合金和氯堿企業的電價優惠政策。
對鐵合金行業的電價優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各省(區、市)現行銷售電價表中在大工業電價下單列“電石、電爐鐵合金、電解燒堿、合成氨、電爐黃磷”電價的,執行該類電價;沒有單列上述高耗能行業電價的,執行大工業電價,不再另行優惠。
電解鋁行業的用電價格,在銷售電價表中單列或注明實行優惠的,原則上應在2007年內予以取消,改為執行大工業電價下的“電石、電爐鐵合金、電解燒堿、合成氨、電爐黃磷”類電價;若單列的電解鋁行業電價與上述電價價差每千瓦時大于5分錢的,2007年內先取消電價優惠5分錢,其余優惠原則上2008年內取消。
對氯堿行業的電價優惠,原則上2008年內取消。
發改委強調,應立即停止執行各地自行出臺的對高耗能企業的優惠電價措施。對仍在以大用戶直供電和協議用電名義自行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的四川、湖北等省,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對高耗能企業的電價優惠行為。沒有按照要求取消優惠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調減其電力建設規模和相應的電力項目。調出規劃的電力項目不予辦理核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