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企業[2007]1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局(廳、辦),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22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做好2007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全面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促進中小企業轉變增長方式,加快結構調整,推進節能減排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和應用,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之路;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參加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以下簡稱中博會),增強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二、支持重點
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鼓勵類項目(以下簡稱鼓勵類項目)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類項目。
(一)鼓勵類項目主要支持以下4個方面:
1、新產品、新技術產業化和生產服務項目。重點是生產節能減排裝備、安全生產設備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通過技術改造,在節能減排、安全生產方面有顯著進步的項目。
2、與大型企業協作配套和專業化改造項目。重點是為重大技術裝備提供配套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生產和工藝專業化改造項目。
3、企業信息化改造項目。重點是客戶關系管理(CRM)、企業資源管理(ERP)等項目。
4、增加就業崗位的改造項目。重點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改造項目、農副產品加工項目、服務型企業改造項目。
(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類項目支持2個方面: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補助項目。對積極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機構和以較低費率收取擔保費用的業務進行補助。
2、中博會補助項目。對參加中博會的我國境內(除港、澳、臺地區外)中小企業進行補助。
三、申報條件
企業和擔保機構必須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除參加中博會的企業外,其它申報單位必需依法設立兩年以上。
(一)鼓勵類項目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2006年末從業人員數低于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低于3億元、資產合計低于4億元。
2、項目內容要求
申報新產品、新技術項目的企業應具備與項目相關的有效期內的專利證書,或有效期內的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或2005年以來獲得的省部級新產品鑒定證書,或2006年以來購買先進適用技術證明等。
申報與大型企業協作配套和專業化改造項目的企業,協作配套產品銷售收入應超過其銷售收入的50%。
申報中小企業信息化改造項目的企業,要有明確的建設目標和完整的建設方案,且項目建設任務已完成50%以上(按投資額計算)。
申報增加就業崗位項目的企業,新增就業人數應超過企業職工總數的15%。
3、項目必須經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產品生產手續齊全。
4、項目為2008年底前建成且建設期不超過2年的在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期以政府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準,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準或備案時間。
5、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超過2000萬元;申請貸款貼息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超過3000萬元。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1、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兩年以上。
2、2006年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業務額占其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貸款擔保業務額占其業務總額的60%以上。
3、2006年貸款擔保資金總額達注冊資本的3倍以上,且代償損失率低于2%。
4、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5、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6、上一年度已獲得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并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本年度可以繼續申報。
(三)中博會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參加2007年中博會的中小企業。
四、資金支持方式和額度
(一)鼓勵類項目
除信息化改造項目外,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和已投入自有資金總額。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項目的貼息期限不超過兩年,最高貼息額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企業信息化改造項目(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資助額一般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補助項目
每個項目的資助額不超過2006年單筆在3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業務總額的1%與單筆在300萬元(不含300萬元)至800萬元貸款擔保業務總額的0.5%之和;上述業務中,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0%的業務,再給予不高于相關擔保業務額0.5%資助。最高資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用于彌補代償損失。
(三)中博會補助項目
境內中小企業每個標準展位補助3000元,各參展企業按此補助標準減交展位費。
五、項目申報
(一)項目申報采取紙質文件與電子文件同時上報方式,項目審核以電子文件為主。每個項目的電子文件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專家和省市有明確支持理由,否則不予受理。
(二)項目申報單位從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www.sme.gov.cn)下載“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系統(企業版)”(以下簡稱申報軟件)和使用說明,填寫有關資料(見附件一),按照屬地化原則,向企業注冊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鼓勵類項目不超過14項,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項目數不超過7項。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中小企業擔保服務補助項目不超過10項,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項目數不超過6項。中博會補助項目根據實際參展企業的展位情況申報。(見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辦法》開展工作,并于2007年9月15日前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資料(各兩份),項目資料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見附件三)。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
(五)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保存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的全部資料以備查。
六、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公開組織項目、嚴格審查資料、科學評估論證,確保申報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各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通知》(發改辦企業[2007]77號)要求,認真做好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管理辦法》執行。
附件:
一、申報項目單位上報資料要求
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
三、各地區報送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申報項目資料要求
四、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專家登記表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要求(鼓勵類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