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免費能源福利”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新的節約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還明確,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政府機構被列入節能法監管重點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明確規定了公共機構在節能方面的義務。
修改后的節能法專設“公共機構節能”一節,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法律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此外,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公共機構若違反上述規定,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加強監管耗能大戶
修改后的節能法專設“重點用能單位節能”一節,明確指出: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均為重點用能單位。
修改后的節能法進一步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義務,強化了監督和管理。
修改后的節能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強調,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點用能單位是我國的耗能大戶。統計顯示,2006年,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等行業的922家重點耗能企業的能源消耗占全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31.5%。突出抓好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工作,對于緩解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能源和環境約束具有重要意義。
省級建筑節能標準 可嚴于國家標準
200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一審。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對制定建筑節能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作了規定。
有些地方、部門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筑節能與當地氣候環境等地理因素關系密切。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特點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更有利于建筑節能。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
修改后的節能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倡導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明確表示,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節能法在“交通運輸節能”一節中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修改后的節能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于營運。
農村推廣可再生能源技術
修改后的節能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業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商品房銷售應明示節能信息
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對于上述應當明示的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對于未明示節能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修改后的節能法第八十條規定,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節能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明確要求,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大力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昨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明確提出了上述產業政策。修改后的節能法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修改后的節能法在“激勵措施”中明確,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等。
嚴禁“免費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節能法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同時,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禁用明令淘汰設備工藝
修改后的節能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修改后的節能法規定,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修改后的節能法進一步規定:“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此外,修改后的節能法還明確,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
節能情況納入地方政府考核
根據修改后的節能法,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將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200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一審。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價考核制度。”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這一規定過于籠統。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應要求地方政府對本地的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負責,并接受上級政府的考評。
修改后的節能法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加大節能政策激勵力度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根據昨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我國將在節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勵力度。
修改后的節能法用“激勵措施”一章,明確了國家實行促進節能的財政、稅收、價格、信貸和政府采購政策,如對列入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稅收優惠,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實行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等。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定19項法律責任
修改后的節能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修改后的節能法規定了19項法律責任,包括: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不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實、不按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建筑節能的有關標準等方面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