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是國家戰略性產業,是軍隊武器裝備發展的基礎,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動產業升級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以來,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政府投資的范圍由向軍工單位投資轉為向軍品能力及軍工主導產業投資,資金來源由單一的政府投資擴大到多元的社會投資,項目建設初步實現了市場化。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現行的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還存在諸多不適應,特別是政府投資的領域和重點需要進一步明確,投資全過程監管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效益需要進一步提高,投資主體多元化需要盡快規范并有序推進。為此,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基礎上,現就深化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國防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需求為導向,堅持軍民結合、寓軍于民、強化基礎、自主創新方針,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既要體現國防科技工業的特殊性,又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健全公正合理、規范有序的制度和機制,優化投資結構和軍工能力布局,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提高投資效益,全面推進國防科技工業和武器裝備的可持續發展。
(二)改革目標。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領域和投資重點,根據武器裝備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需求,保證政府對國防科技工業的主導作用和對軍工核心能力的有效控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擴大社會對國防科技工業投資的領域,形成開放性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格局;加強對投資全過程監管,形成規范、安全的投資和建設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使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普遍性與國防科技工業的特殊性相結合,最終建立起政府調控有效、社會資本參與、中介服務規范、監督管理有力、軍民良性互動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改進政府投資管理
(三)投資的領域和重點。政府投資要突出武器裝備研制生產基礎和軍工能力建設,支持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發展,形成服務于國防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強大物質基礎。軍工能力建設要堅持保障武器裝備型號任務與強化基礎相結合,重點增強核心能力,包括戰略武器、關鍵主戰裝備的技術研究開發和總體設計能力,裝備系統集成、測試和總裝能力,以及關鍵分系統和專用軍品配套研制生產能力。通過加大對重大軍民結合高技術研究、產品研制和產業化的支持力度,促進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發展。同時,要支持人才培養、政府履行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必需的條件及設施建設。
(四)加強規劃的作用。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防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在充分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國防科技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作為政府投資安排的依據。軍工集團公司、重點科研生產單位要根據該發展規劃,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要協商軍隊武器裝備主管部門從軍事和經濟需求、建設目標、能力結構布局、建設方向和重點等方面予以核準。
(五)改進政府投資方式。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政府投資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其中,對研制條件、基礎能力、公共服務以及還貸能力低的批生產改造等以軍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對符合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需要政府投資支持和引導的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以及具有一定經濟效益的批生產改造等建設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
(六)探索新的建設方式。為保障科研生產任務順利完成,提高投資效益,適應承擔生產任務的單位多元化和軍工設備設施專門化、高級化的形勢,政府投資項目可根據任務性質、任務單位的所有制形式和建設項目的特點等情況,采取代建、租賃、借用、補償、調配等建設方式,以及投資多元化運用、鼓勵合資合作等辦法。
(七)規范政府對非國有獨資企業的投資。政府按公正合理的原則安排對非國有獨資企業的項目和投資,因此形成的國有股權或產權,須經企業股東(大)會或全體出資人決議同意,并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文件。要落實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必要時可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三、推進投資和產權主體多元化
(八)擴大社會投資領域,實行分類管理。在確保國防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擴大社會對國防科技工業投資的領域。根據產品在類型、層次和科研生產階段等方面的有關要求,在綜合權衡國防安全和保密規定、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結構布局、社會公共利益、軍民通用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將投資領域分為放開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其中放開類,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不限投資比例;限制類,允許社會資本進入,但重要領域須由國家控股;禁止類,實行國有獨資。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軍隊武器裝備主管部門,適時制訂、發布《社會投資領域指導目錄》。對外資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除執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外,還要符合國家在國防安全、技術保密、國民屬性等方面的規定。
(九)建立健全項目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凡是有政府投資參與的建設項目,均實行審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仍執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審批和管理規定;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對未使用政府資金的限制類項目,實行核準制;對未使用政府資金的放開類項目,實行備案制。
(十)創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環境,促進軍民結合、寓軍于民。加快建立和完善與民用科技工業有機結合、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國防科技工業體制和運行機制。鼓勵民用單位發展軍品,鼓勵軍工單位發展民品,促進軍品一般加工、配套能力融入國民經濟發展。軍工技術規范和管理規范要有利于民用單位進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領域,能采用民用標準的,要采用民用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快與軍品有關的價格、稅收等配套政策的改革,形成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和完善與市場經濟和國防建設相適應的保密管理規章和制度,進一步強化保密管理。
四、加強監督管理
(十一)規范中介服務。各類參與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和建設的中介服務機構,要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律,提供安全可靠、優質高效、形式多樣的中介服務。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況下,政府要在項目設計、咨詢等中介服務方面引入競爭機制,建立評估制度。
(十二)加強監管。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管,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延誤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挪用建設資金、擅自調整建設內容的,要采取通報批評、暫停下達投資計劃、取消投資項目、限制相關投資活動等措施予以懲戒;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項目后評價制度,使用政府投資、執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配套任務的單位,要承擔供貨和服務義務,擅自退出供貨和服務的,政府應收回投資,取消其配套資格,并追究其責任;擅自處置或改變軍工設備設施用途的,應限期恢復,政府不再安排資金用于同一項目建設,對拒不恢復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國防科技工業投資體制改革是一項艱巨復雜的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精神和要求,按照職能分工,抓好配套辦法的制訂和修訂工作,為國防科技工業持續發展營造規范有序的投資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切實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工作,確保改革任務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