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國土資源部昨天發布了新修改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并將于下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原有規定相比,工業用地也納入了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范圍內。
改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2002年,國土資源部制定發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其中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2004年3月31日,國土資源部與監察部聯合下發文件,嚴格要求各地協議出讓土地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必須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處理完畢,否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納入國家土地儲備體系。它從根本上改變了開發商獲得土地的方式,新的土地要實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取消了協議出讓的方式。
昨天在國土資源部修改發布的這一部門規章中,除了以往的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的出讓也明確被納入到必須招拍掛的范圍中。
與此前的規章相比,昨天發布的規章最大的改變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名稱,一律改稱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付清款方可申領使用權證書
為了保證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公平,昨天發布的《規定》還要求,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此外,新修改的《規定》還對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環節增加了條文,受讓人要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