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外資[2007]1239號
按照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以及鼓勵和規范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要求,為進一步簡化對中央管理企業限額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的管理程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1號令)第六條,“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自主決策并在決策后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為使此項備案工作更為規范和便利,現正式啟用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二、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中央管理企業向我委報備境外投資項目,只需按要求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一式十份),并提交其中所列附件(統稱備案材料)。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的樣式可在我委網站(www.ndrc.gov.cn)下載。
三、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加蓋我委辦公廳印章后有效,一式十份。其中3份留存我委,1份送申請備案的企業,其余6份送其他相關部門。
四、我委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備案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因企業申報材料不全或不實導致項目無法備案或產生其他影響的,其責任及后果由企業自負。
五、凡已備案項目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需重新申請備案: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投資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備案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五)在計劃建設或收購交割期內未實施。
特此通知。
附: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樣式)
二、填寫說明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