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煤炭產業政策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業原料。煤炭產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產業,煤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有序開發煤炭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生產力水平,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發展目標
第一條 堅持依靠科技進步,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道路,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條 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資源整合,形成以合理開發、強化節約、循環利用為重點,生產安全、環境友好、協調發展的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體系。
第三條 嚴格產業準入,規范開發秩序,完善退出機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為主體、與環境和運輸等外部條件相適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產業布局。
第四條 深化煤炭企業改革,推進煤炭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為主體、中小型煤礦協調發展的產業組織結構。
第五條 推進煤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煤炭技術創新機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培育科技市場,發展服務機構,形成完善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第六條 強化政府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靠科技進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塵、頂板、礦壓等災害為重點,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及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七條 加強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礦區,促進人與礦區和諧發展。
第八條 推進市場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煤炭生產、運輸、需求的銜接,促進總量平衡,形成機制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煤炭市場體系。
第二章 產業布局
第九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部署,按照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礦區總體規劃, 合理、有序開發和利用煤炭資源。
第十條 穩定東部地區煤炭生產規模,加強中部煤炭資源富集地區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加快西部地區煤炭資源勘查和適度開發。建設神東、晉北、晉中、晉東、陜北、黃隴(華亭)、魯西、兩淮、河南、云貴、蒙東(東北)、寧東等十三個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續、穩定供給能力。
第十一條 大力推進煤炭、煤層氣等資源的協調開發和基礎設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一個主體可以開發多個礦區。按照資源稟賦、運輸、水資源等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確定區域煤炭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在大型整裝煤田和資源富集地區優先建設大型和特大型現代化煤礦。
第十二條 鼓勵建設坑口電站,優先發展煤、電一體化項目,優先發展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鼓勵在中小型煤礦集中礦區建設群礦選煤廠。
第十三條 在水資源充足、煤炭資源富集地區適度發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調入區和水資源匱乏地區發展煤化工,禁止在環境容量不足地區發展煤化工。國家對特殊和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發,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資源開發。
第三章 產業準入
第十四條 開辦煤礦或者從事煤炭和煤層氣資源勘查,從事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煤礦資源回收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安全、生產裝備及環境保護措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山西、內蒙古、陜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于120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于15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于9萬噸/年。其他地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于30萬噸/年。鑒于當前小煤礦數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狀況尚未根本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核準(審批)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地礦類主體專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鼓勵煤礦企業從技術學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產業組織
第十七條 取締非法煤礦,關閉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亂采濫挖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煤礦。
第十八條 鼓勵以現有大型煤炭企業為核心,打破地域、行業和所有制界限,以資源、資產為紐帶,通過強強聯合和兼并、重組中小型煤礦,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鼓勵發展煤炭、電力、鐵路、港口等一體化經營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參與冶金、化工、建材、交通運輸企業聯營。鼓勵中小型煤礦整合資源、聯合改造,實行集約化經營。
第十九條 鼓勵煤炭企業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造,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積極引導資源枯竭礦區經濟轉型,支持資源枯竭、虧損嚴重的國有煤礦轉產發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產企業退出機制。鼓勵和支持資源枯竭煤礦發揮人才、技術和管理等優勢,異地開發煤炭資源。
第五章 產業技術
第二十一條 鼓勵發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維地震勘探技術。鼓勵發展厚沖積層鉆井法、凍結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術。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采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建設高產高效礦井。鼓勵發展露天礦開采技術。鼓勵發展綜合機械化采煤技術,推行壁式采煤。發展小型煤礦成套技術以及薄煤層采煤機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邊角煤回收等提高資源回收率的采煤技術。鼓勵開展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段綜采放頂煤技術的研究。鼓勵低品位、難采礦的地下氣化等示范工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 加快推進小型煤礦采煤工藝和支護方式改革,推廣錨桿支護和采煤工作面金屬支護,淘汰木支護。加快發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輔助運輸技術、綜采設備搬遷技術和裝備。 -5-
第二十四條 發展自動控制、集中控制選煤技術和裝備。研制和發展高效干法選煤技術、節水型選煤技術、大型篩選設備及脫硫技術,回收硫資源。鼓勵水煤漿技術的開發及應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煤炭企業實施以產業升級為目的的技術改造。鼓勵通過多種方式進行煤炭勘探、開采、洗選加工、轉化等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發、集成和自主化生產。
第二十六條 推進煤炭企業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控制技術、礦井通訊技術,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數字化。推進建設煤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煤炭產量監測系統和井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
第六章 安全生產
第二十七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煤炭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強化現場管理,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遏制事故發生。煤炭生產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塵、防水、防洪等系統。堅持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煤礦瓦斯治理方針,落實優先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礦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等綜合治理措施。加強煤礦沖擊地壓監測控制和頂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堅持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煤炭生產各環節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藝、設備。對煤礦井下和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貿易與運輸
第三十一條 嚴格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促進煤炭經營企業結構優化,形成以煤炭生產企業和大型煤炭經營企業為主體、中小型煤炭經營企業為補充的協調發展格局。
第三十二條 積極推進煤炭貿易市場化改革, 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完善煤炭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制定公平交易規則。建立全國和區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發布平臺,鼓勵煤炭供、運、需三方建立中長期合作關系,引導合理生產、有序運輸和均衡消費。穩步發展國際煤炭貿易,優化煤炭進出口結構,鼓勵企業到國外投資辦礦。
第三十三條 積極發展鐵路、水路煤炭運輸,加快建設和改造山西、陜西、內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運輸能力。限制低熱值煤、高灰分煤長距離運輸。煤炭運輸應當采取防塵、防灑漏措施。
第八章 節約利用與環境保護
第三十四條 實施節約優先的發展戰略,加快資源綜合利用,減少煤炭加工利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條 加強節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業節能管理、評價考核、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獎懲制度。鼓勵煤炭企業開發先進適用節能技術,煤炭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節能設計規范和用能標準建設,必須淘汰落后耗能工藝、設備和產品,推廣使用符合國家能效標準、經過認證的節能產品。
第三十六條 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綜合開發利用與煤共伴生資源和煤礦廢棄物。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低熱值煤發電、供熱,利用煤矸石生產建材產品、井下充填、復墾造田和筑路等,綜合利用礦井水,發展循環經濟。支持煤層氣(煤礦瓦斯)長輸管線建設,鼓勵煤層氣(煤礦瓦斯)民用、發電、生產化工產品等。
第三十七條 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嚴格實行項目建設 “三同時”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 誰損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推進礦區環境綜合治理,形成與生產同步的水土保持、礦山土地復墾和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
第三十八條 煤炭采選、貯存、裝卸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強煤礦瓦斯抽采利用和減少排放。洗煤水應當實現閉路循環。優化巷道布置,減少井下矸石產出量。
第三十九條 建立礦區開發環境承載能力評估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嚴格執行煤礦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排污收費制度。限制在地質災害高易發區、重要地下水資源補給區和生態環境脆弱區開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保護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等禁采區內開采煤炭。加強廢棄礦井的綜合治理。
第四十條 加強對在礦山開發過程中可能誘發災害的調查、監測及預報預警,及時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網絡系統,制定防災減災預案。
第九章 勞動保護
第四十一條 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落實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逐步提高煤礦職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條 加強勞動用工和定員管理,推廣井下四班六小時工作制。推進礦井質量標準化建設,改善井下作業環境。為井下工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 鼓勵煤炭生產企業加大安全和塵肺病等職業病防治投入。發展和推廣職業病防治、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和職業病危害控制體系。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和煤炭資源利用率、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稅費政策,完善資源勘查、開發和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嚴格的煤炭資源利用監管制度,對煤炭資源回采率實行年度核查、動態監管,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煤炭資源開發堅持先規劃、后開發的原則。國家統一管理煤炭資源一級探礦權市場,由國家投資完成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詳查,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將二級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給企業,形成煤炭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重點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內煤炭資源勘查。
第四十六條 支持煤炭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煤礦企業可以從煤炭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推進煤炭生產完全成本化改革,嚴格煤礦維簡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督的原則,煤礦企業應按規定提取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礦區環境治理。
第四十七條 實施煤炭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加強國家煤礦專業人才繼續教育、培養基地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實施煤炭行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完善對口單招和訂單式培養。規范煤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 支持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加快企業主輔分離。支持煤礦企業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專項用于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
第四十九條 對不符合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礦業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發放排污許可證,水利部門不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資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核準手續。
第五十條 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煤炭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場供求、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及時反映行業動態和提出政策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發展。
本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煤炭工業有關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政策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