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滿前1個月,該公司告其不在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老李無法維權,只能拿包走人。
按《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3個條件: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要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老李就不能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老李提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定?!秳趧雍贤ā访鞔_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原勞動合同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此條內容外資企業表現非常強烈,他們認為這是與現代企業制度背道而馳,股東((老板))作為公司的所有者,理當享有制定、實施有關規章制度的絕對權。“"如果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公司最高權力已轉向他人之手?!?甚至引發報界報道的美商會等資方“"從中國撤資”"的威脅論。最終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中已將“應當經……討論通過"”刪去,用“"平等協商確定”"代替。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這種單方的規定很難保證員工的利益,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這樣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違法成本: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行政部門不作為須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目前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的現狀,該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八、明確了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四類情況
王玫歸納《勞動合同法》加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還有以下五種類型:
(一)、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被納入到行政處罰范圍,并輔之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四類情形,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山西黑磚窯事件適用于該條法律。
(四)、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受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