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12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條例》共8章133條。分為總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稅源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征收管理、附則等八個部分。
《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細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作了規定,對稅收優惠作了具體規定,同時,還對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作出明確界定。《條例》并沒有對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