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度,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指導思想是: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度,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需要貫徹以下原則:
(一)公平稅負原則,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
(二)科學發展原則,統籌經濟社會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調控經濟原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國民經濟結構。
(四)國際慣例原則,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最新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盡可能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
(五)理順分配原則,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
(六)便于征管原則,規范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框架是如何構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共8章,60條。
第1章“總則”共分4條,主要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的基本要素,即對納稅人、納稅義務和法定稅率等作出規定。
第2章“應納稅所得額”共17條,主要明確了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入、不征稅收入,允許和不得扣除的成本費用,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無形資產的攤銷、虧損結轉等方面的規定。
第3章“應納稅額”共3條,對應納稅額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抵免和間接抵免等作了規定。
第4章“稅收優惠”共12條,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范圍、優惠內容、優惠方式等作了規定。
第5章“源泉扣繳”共4條,對非居民企業實行源泉扣繳的范圍、扣繳人的義務、扣繳辦法和時間等作了規定。
第6章“特別納稅調整”共8條,對企業的關聯交易、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核定程序和反避稅、資本弱化條款、一般反避稅規則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強化了反避稅手段。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條,對企業納稅地點、匯總納稅、納稅年度、匯算清繳以及貨幣計算單位等作了規定。
第8章“附則”共4條,對享受過渡性優惠的企業范圍、內容,與稅收協定的關系、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以及本法實施日期等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按此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
實行法人(公司)稅制是世界各國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納稅義務。目前,大多數國家對個人(自然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征所得稅,一般都是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因此,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考慮到實踐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經濟主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中性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在納稅人范圍界定上,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基本上與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范圍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上通行做法,我國選擇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有何調整?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基本原則,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規定有何調整?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并將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同步實施的稅法實施條例中對具體的扣除辦法做出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由于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新稅法實施后,企業的實際稅負將明顯低于名義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方面有何調整?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要求,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稅收優惠的主要原則: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15%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新增了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以及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所得的優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勞服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現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反避稅”方面是如何界定的?
反避稅制度是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借鑒國外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實踐,企業所得稅法將反避稅界定為“特別納稅調整”,進一步完善現行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制度。
為更好地防止避稅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明確了企業及相關方提供資料的義務;增列了“成本分攤協議”條款。增加這些內容,進一步完善了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立法的內容,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力義務,對成本分攤協議的認可和規范有利于保護本國居民無形資產收益權,防止濫用成本分攤協議,亂攤成本費用,侵蝕稅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已經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哪些過渡措施?
為緩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稅負增加的影響,避免對老企業持續經營造成不良影響,新稅法實施后,在一定期間對已經批準設立并依照設立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主要內容:(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可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的法定稅率;(2)原享受定期優惠的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起計算。采取稅收優惠政策過渡措施,有利于保證新稅法順利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四個統一”,其具體內容是什么?
(一)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將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進行整合,把兩套不同的稅法“合二為一”。新稅法實施后,我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同一個稅法。
其次是統一了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新稅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作法,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按此認定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可以實行匯總納稅,使總分公司之間實行盈虧互抵,減少應納稅額。
第三,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按照國際通行作法,將取得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都納入了征收范圍。同時,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新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
稅率是稅收制度的重要因素,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直觀的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和納稅人的負擔程度。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等形式。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稅法第四條規定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據有關資料,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因此,新稅法確定的25%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成本費用如何扣除,直接關系到企業實際稅負的高低。在企業總收入確定的情況下,多扣除則所得會減少,相應繳稅就少;少扣除則所得會增加,相應繳稅就多。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成本費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總體上是內資企業偏緊、外資企業偏松。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工資限額扣除制度,即每人每月工資稅前扣除限額最高為1600元,超過限額部分要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則按實際發放工資的全額,作為費用在繳納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稅前扣除辦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相差較大的原因之一。為此,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做出統一的扣除規定,包括工資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等,實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統一的扣除辦法和標準來執行。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稅收優惠是稅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有稅收以來就存在。稅收優惠作為一般性稅法條款的例外規定,通過減輕特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達到鼓勵或支持的政策目的。新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具體優惠內容體現在新稅法第四章中。
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主要原則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主要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關于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借鑒國際稅收政策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繼續實行優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考慮到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15%的優惠稅率,僅限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區內區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難以充分發揮有效作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都適用。目的是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完善,具體內容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進行研究論證。
(二)關于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
在我國的企業總量中,小企業占比重很大。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為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規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
(三)關于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和對創業投資實行稅收優惠
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是新稅法規定稅收優惠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
新稅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按企業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從而引導社會資金更多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利于風險投資盡快回收,減少投資風險,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和發展。
(四)關于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實行稅收優惠
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將現行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加大對以上方面的資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產業政策導向,貫徹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于我國節約型社會的建設。
(五)關于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
新稅法規定,現行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保留。農業是弱勢產業,世界各國一般都對農業實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國是農業大國,對農、林、牧、漁業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有利于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增值能力,促進農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區域布局的優化,對引導社會向農業的投資、加強農業基礎建設、增加農民收入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將起到積極作用。
新稅法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投資可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保留并適度調整對基礎設施的優惠,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有利于新稅法的順利通過和實施。
(六)關于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
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是社會和諧的基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壓力非常大,就業問題仍然較為突出。殘疾人員更是社會弱勢群體,安置殘疾人員就業任務尤為艱巨。
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企業安置特殊就業人員、擴大就業的重要、有效措施,國家近年來已出臺了許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了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在新稅法中,對該項政策做了適當調整:(1)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有利于鼓勵社會各類企業吸納特殊人員就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2)實行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這樣調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人員就業的企業都能享受到稅收優惠,也有利于把稅收優惠真正落實到需要照顧的人群頭上,避免出現作假帶來的稅收漏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工資和企業捐贈的扣除問題”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一)上世紀80年代,當時國營企業自我財務約束機制不健全、國有資產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為此我國規定了企業工資限額扣除政策,這對于防止企業工資過度發放,調節收入分配,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產權治理結構不斷完善,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對內資企業取消了工資限額扣除政策,實行與外資企業一致的工資支出據實扣除政策,使企業工資支出得到足額補償,可以進一步降低內資企業的稅負水平。
(二)新稅法進一步擴大了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捐贈的力度,將內資企業和單位的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時,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將現行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從無比例限制統一到12%的比例上,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12%的捐贈扣除比例在國際上屬于較高水平,如美國為10%,韓國為7%,荷蘭為6%,比利時為5%,俄羅斯最高為10%,臺灣地區為10%等。新稅法將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定為12%,是指企業捐贈金額相當于企業利潤12%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扣除。按照上述稅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一般水平,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基本上可以在稅前扣除。實行捐贈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是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