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60條。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出臺時機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發展經濟,對外資企業采取了有別于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實踐證明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9.4萬戶,實際使用外資6919億美元。2006年外資企業繳納各類稅款7950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1.12%。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政策,必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現行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在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要求:
一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現行稅法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雖均為33%,但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對外資企業偏松、內資企業偏緊的問題,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企業要求統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較高。
二是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假外資”現象。
三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實施1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和修訂。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許多重要稅收政策,也需要及時補充到法律中。
為有效解決企業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有必要盡快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是體現“五個統籌” (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國經濟制度走向成熟、規范的標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和呼聲。
目前,我國經濟處于高速增長時期,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有較大提高,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在這樣的形勢下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是改革的有利時機。
二、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企業所得稅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則:
1、貫徹公平稅負原則,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
2、落實科學發展觀原則,統籌經濟社會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發揮調控作用原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國民經濟結構。
4、參照國際慣例原則,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最新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盡可能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
5、理順分配關系原則,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則,規范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三、新稅法的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體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一)稅率。
新的稅率確定為25%(第四條第一款)。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二)稅收優惠。
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新法采取以下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第二十八條),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第三十一條),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第三十四條)。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二十七條)。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五十七條)。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另外,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第二十七條),以體現國家鼓勵環境保護和技術進步的政策精神。通過以上整合,新法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特殊地位,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優惠稅率是必要的。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完善,具體內容在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進行研究論證。
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新法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考慮到過渡措施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新法規定,上述過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五十七條)
( 三)納稅人和納稅義務。
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為避免重復征稅和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一條)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首次引入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做了明確界定(第二條)。“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沃爾馬(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例如,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及其他分支機構等外國企業。
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有“登記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多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
(四)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依據。新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五條)
新法將收入總額界定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第六條),同時,對“不征稅收入”也做了明確規定(第七條),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新法還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規定為“免稅收入”(第二十六條),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比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新法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規定了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扣除的標準 (第九條),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第十條)。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統一規范。(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五)征收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但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納稅地點、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等。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新法對此做了補充規定。
納稅方式。現行做法是: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為統一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新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五十條)
建立反避稅制度。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比如,一個集團公司有兩個分支機構,一個從事稅率較低的高新技術產業,一個從事無稅收優惠的產業,集團公司就可能通過這兩個機構之間以需要的價格進行交易,使低稅率企業保持盈利,高稅率企業保持虧損,達到逃稅的目的。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第六章)